2009年July月
2320:33:42

湘潭黄静案已发生了第七个年头了。该案最终以不了了之。给受害者亲人以极大的痛苦和压迫:明知是被人害死,却不能伸冤。死者在天之灵何以安宁?令人气愤的是当局把一切原因都推给了死者,表面是为了生者,其实犯了更大的罪孽!与之相似的襄樊高莹莹案,不但莹莹本身不能翻身,连想为她报仇的父母几乎都遭到了追杀!以前不晓得何为暗无天日,现在算是明白了。这两个都是十分健康的青年女子,却忽然成了心脏病急性发作的病死者了。
据以前对于该案的了解,可以断言她是死于服用安定过量中毒。姜氏与黄静交往既久,欲得其身而不能,而黄静早已想摆脱他的纠缠,亦不能。姜氏遂使以流氓毒计,邀黄静饮,中含迷药(安定之类),遂致中毒昏迷不醒。此时,姜氏等不知后果,竟背其上了黄静所住的六楼,那晚她一定就没有醒来,直至死亡。在黄静病重的当儿,他竟然还想入非非,对其施行了奸淫。这加速了黄静的死亡。可怜一个好女儿,就这样香消玉殒了。这样的案子,本来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侦破,但竟为当局黑网所遮,终致案无天日。
据以前对于该案的了解,可以断言她是死于服用安定过量中毒。姜氏与黄静交往既久,欲得其身而不能,而黄静早已想摆脱他的纠缠,亦不能。姜氏遂使以流氓毒计,邀黄静饮,中含迷药(安定之类),遂致中毒昏迷不醒。此时,姜氏等不知后果,竟背其上了黄静所住的六楼,那晚她一定就没有醒来,直至死亡。在黄静病重的当儿,他竟然还想入非非,对其施行了奸淫。这加速了黄静的死亡。可怜一个好女儿,就这样香消玉殒了。这样的案子,本来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侦破,但竟为当局黑网所遮,终致案无天日。

2009年July月
2320:29:8

湘潭黄静案已发生了第七个年头了。该案最终以不了了之。给受害者亲人以极大的痛苦和压迫:明知是被人害死,却不能伸冤。死者在天之灵何以安宁?令人气愤的是当局把一切原因都推给了死者,表面是为了生者,其实犯了更大的罪孽!与之相似的襄樊高莹莹案,不但莹莹本身不能翻身,连想为她报仇的父母几乎都遭到了追杀!以前不晓得何为暗无天日,现在算是明白了。这两个都是十分健康的青年女子,却忽然成了心脏病急性发作的病死者了。
据以前对于该案的了解,可以断言她是死于服用安定过量中毒。姜氏与黄静交往既久,欲得其身而不能,而黄静早已想摆脱他的纠缠,亦不能。姜氏遂使以流氓毒计,邀黄静饮,中含迷药(安定之类),遂致中毒昏迷不醒。此时,姜氏等不知后果,竟背其上了黄静所住的六楼,那晚她一定就没有醒来,直至死亡。在黄静病重的当儿,他竟然还想入非非,对其施行了奸淫。这加速了黄静的死亡。可怜一个好女儿,就这样香消玉殒了。这样的案子,本来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侦破,但竟为当局黑网所遮,终致案无天日。
据以前对于该案的了解,可以断言她是死于服用安定过量中毒。姜氏与黄静交往既久,欲得其身而不能,而黄静早已想摆脱他的纠缠,亦不能。姜氏遂使以流氓毒计,邀黄静饮,中含迷药(安定之类),遂致中毒昏迷不醒。此时,姜氏等不知后果,竟背其上了黄静所住的六楼,那晚她一定就没有醒来,直至死亡。在黄静病重的当儿,他竟然还想入非非,对其施行了奸淫。这加速了黄静的死亡。可怜一个好女儿,就这样香消玉殒了。这样的案子,本来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侦破,但竟为当局黑网所遮,终致案无天日。

2009年July月
212:49:40

敢于对黄静这个案子发表评论的大有人在,但能像您这样以严谨的态度,客观说明,冷静分析的,您应该是第一人吧。无论这个案子是否能大白于天下,您的这篇博文无一是对远在天堂的黄静最好的告慰,是给黄静的家人最有力的一个安抚,同时也是在提醒我们这个这会还有很多很多未知的,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事情。

2009年July月
212:45:30

中国象你这么正直的人还有多少!其实黄静案大家都很关注,大家清楚是谋杀,但是当今社会权钱大于法呀。湖南公安厅主管缉毒的副厅长插手此事,这案子肯定就黑白颠倒了。

2009年July月
212:43:8

中国有王法医这位当代“包青天”,平民百姓有福了!
如果每个司法鉴定专家都能有王法医这等精神和抱负、中国司法就真正能做到公平公正了!
如果每个司法鉴定专家都能有王法医这等精神和抱负、中国司法就真正能做到公平公正了!

2009年July月
212:39:43

死了的人不会再说什么了,而法医是让死者说明真相的唯一代言人,这个人没有人性,说不了人话,你还能指望什么?我很尊敬王法医,您对您所从事职业的认真执着,让我肃然起敬!支持您,有您在,就还有些希望。

2009年July月
212:37:49

鉴定中排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的解剖证据都没有,怎么排除法?

2009年July月
212:33:56

但愿如此轻率的“排除”不再发生!(2009-07-19 14:07:38)标签:机械性窒息 颈部 急性肺水肿 黄静 杂谈 分类:雪梅谈案
在黄静案发生以及后来的多次鉴定直到审判期间,我“恰巧”被高检院党组“安排”由技术中心“借调”到侦查监督厅“待命”。借调之前,我的领导明确告诉我,组织不仅将为我争取一个侦监厅副厅长的名额,还准备将我在技术中心分管的原班人马编制进来。其实,当时的我并不糊涂,对组织安排的真实意图也非常清楚,这个意图就是不惜一切代价,让王雪梅同志听组织的话为组织服务。
其实,作为一名有着35年党龄的中共党员,听组织的话为组织服务理所当然,但是,在不算太长的职业生涯中,我却时常表现出不听组织话不为组织服务,而是令人匪夷所思地听死人的话为死人服务的行为。之所以在工作中出现这样怪异的现象,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是一个肩负着天职的职业法医,因为我爱这个党更爱这个国家!
实话实说,和组织抗争是一件很痛苦很劳累的事情,我这人天生怕苦怕累,实在有些厌倦和惧怕了这样的工作环境。所以,八年前,尽管明知组织真实的意图并非重用我和我所领导的那支技术队伍,我也还是特别高兴地欣然接受了组织的安排。我假装傻乎乎地在侦监厅一呆就是好几年,近乎白痴似地在机关大院白吃白喝。在侦监厅的几年里,我只办理那些领导们需要我办理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则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道理很简单,因为我的组织已经在形式上让我彻底离开了这个岗位,我在精神上心理上已经不需要对这个行业存在的任何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了。
需要声明的是,我王雪梅绝非如同某些媒体和某些网民吹捧的是什么时代的英雄和楷模,更不是什么维权勇士。事实上,从小到大再到老,吃喝玩乐享受生活始终是我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果道德上允许一个人只向社会索取而不需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话,我会用全部的时光在吃喝玩乐中傻乎乎地享受一辈子人生。说句大实话,我王雪梅既不是真傻,也不是真英雄,既然我的组织特意在给了我很高的待遇和地位之后,又给了我大把大把享受生活的时间和空间,既然组织不需要我承担本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我这个加入组织多年的人,干嘛非要成心和强大的组织作对呢?直到今天,就在此时此刻,我也还是非常怀念也非常留恋职业生涯中那段既不伤害自己又不伤害组织的美好时光。
在侦监厅,我过得很愉快也很轻松,我的工作内容不再与组织发生冲突,我不再坚持做与组织对立的事情,组织也决不会强迫我做自己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情,这样的工作环境让我充分感受着生活的美好。可惜,美中有些不足的是,我依旧时常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申诉信,从这些申诉信中,我意识到中国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难以掩饰,我知道我和我的同行们根本就无力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有鉴于此,我不仅不急着让组织兑现当初的承诺,反到一而再再而三地强烈要求高检院党组撤销我在技术中心的行政职务。其实,这样做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成心恶心我的组织,而是因为我不想在实际权力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却要为别人承担着历史的责任甚至罪过。
也许组织为我安排的那场好戏实在没有办法继续演下去了,也许组织终于识破了我的“阴谋鬼计”,于是,在“待命”或者说借调了近5年之后,我又再次被宣布重返技术中心。
这下子我可就有些惨了,虽说组织仍然想尽一切方法剥夺我实际工作的权利,但是,我却重新背负起承担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领导职务的名分,这个名分经过媒体过分的吹捧和宣传,让我不得不重新做起了和组织对立并且以命抗争的事情。
还需声明的是,我是个厌恶政治厌恶权利的人,我从不过问与自己职责范围无关的事情,在专业上,我只关心自己职责范围内必须关心的法医鉴定。事实上,谢佩银、代义当然还有黄静的死因鉴定,都是我这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必须应该倾注心血关注的案件。当然,一旦对这些通天大案公开发表了个人意见,我定会毫不犹豫地以生命作抵押,而绝不会只是随便说说而已!
纵观黄静案的相关资料,最终的审判的确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问题,但是,在我个人看来,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主审法官,而在于法医学鉴定人,尤其是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的几位法医鉴定专家。
让我们一起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的法医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根据这一鉴定结论,法院判决书认定:“没有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
我个人认为,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理解不存在本质上的问题。换句话说,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法官都只能对这样的鉴定作出基本相似的推断。当然,是否构成强奸,那是案件定性问题,不是我们讨论的死亡原因问题,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然而根据黄静母亲提供的资料,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鉴定中,名列第一位签名人的国内某著名法医病理学专家,却在审判之后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了与法官完全不同的解释。
从这位病理专家的录音谈话中可以知道,他认为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是胸部受压引起的机械性窒息,他明确指出潜在病理改变不是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
我个人认为,这位专家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的解释,既不符合鉴定结论的文字表述,又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
在法医的死亡档案中,胸腹部联合受压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并不罕见。但是,每一个法医都应该知道一个常识,那就是出于人类的生存本能,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在遭遇到致死性的胸腹部外力后,绝不会活活地等着别人把自己压成致命性肺水肿,即使平日里十分柔弱的女孩,在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也必然会拼足了全身的气力,迅速挣脱压在自己胸腹部的巨大压力,竭尽所能地摆脱死亡的威胁。现在,我们所面对的客观事实是,黄静需要奋力挣脱压在自己身上的那个巨大压力,仅仅只不过就是一个男人,而且,这个男人仅仅只是用自己身体的部分重量压在了黄静的胸腹部。假如黄静生前根本就不存在参与死亡过程的潜在疾病,假如黄静是一个基本健康的女孩子,那么,在那样一种与死亡抗争的应激状态下,挣脱仅仅压在自己胸腹部的那个男人对自己致死性的压迫,并非是件难以完成的事情。可以肯定地说,出现在黄静尸体上的致命性肺水肿,绝不可能是在与恋人的“特殊性行为”过程中,仅仅由于男方采用的骑跨胸腹部体位这个单一的因素所导致。既然如此,法官们在分析死亡原因时,当然也必须考虑鉴定人明确指出的“潜在病理改变”了。
如果仅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鉴定结论为审判依据,法官们也只能做出“被告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的推断。因为在这份鉴定文书中,与死亡原因有关的因素除了压在黄静胸部的姜俊武身体的部分重量外,就是黄静身体中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更因为鉴定人已经明确“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事实上,除了压在黄静胸腹部的那部分重量外,这份鉴定文书已经把所有的暴力因素全都排除在外了,这样一来,黄静案就走进了一个死胡同:没有哪个法官会相信一个大活人会被另一个大活人活活地压死,而且这个压力仅仅只限于特殊性活动中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因此,黄静的死因除了压在胸腹部的那个力量外,一定还同时伴有一个联合死因。这个联合死因究竟是什么?既然法医鉴定已经明确排除了其他暴力因素,当然就不可能是暴力,既然后三次鉴定的专家已经完全排除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以及肺梗死,当然也就不是致死性疾病。最后,这个联合致死因素只剩下一个可能,那就是确确实实是一种或几种连法医自己都说不清楚的“潜在病理改变”。
当然,如果真能排除所有的暴力因素,这样的可能也不是完全没有,但是,前提必须是真能排除。
我个人认为,导致黄静死亡的联合死因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可以排除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但却绝不能够轻易排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
首先,黄静的急性肺水肿符合机械性窒息死的尸体征象,其次,单一的胸腹部受压难以形成导致黄静死亡的急性肺水肿,而在胸腹部受压的基础上,再用手捂压口鼻或扼压颈部,也就是用外力控制住黄静的胸腹部后,再用外力控制住黄静的头颈部,这个身体健康的女孩则有可能完全失去反抗能力,而在极短时间内形成致命性肺水肿。
那么,在黄静的尸体上,是否可以排除捂压口鼻及扼压颈部的行为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次公安机关于发现死亡当日进行的尸体检验,除了双下肢的皮肤抓痕外,丝毫没有记载头面部、颈项部及上肢的任何损伤痕迹。如果这些部位真是没有一点损伤痕迹,黄静的死亡到真是有些奇特了,这样的奇特用科学的观点是解释不通的。试想,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谁能够让别人压在自己的胸腹部,一动不动地直到把自己活活地压成致死性肺水肿,除非这个人的上肢或者颈部或者头面部被外力紧紧地控制住。既然是外力,既然是紧紧地控制住,就有可能留下与尸体下肢相类似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颈部体表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也完全有可能通过解剖检验发现损伤证据。遗憾的是,第一次检验根本就没有对颈部进行必要的解剖,试问,没有切开颈部的皮肤,又怎么可以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呢?难道这不是一个法医学常识吗?
第二次公安机关于死亡20余天进行的检验发现:“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公分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颈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ⅹ0.4公分表皮剥脱,色红。”遗憾的是,鉴定人认为,这些损伤“均无明显生活反应,说明系死后形成”。
看到这里,我感到很恐怖,鉴定人居然用肉眼就敢判断表皮剥脱有无生活反应,就敢因为“无明显生活反应”而断定系死后形成。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死者家属提出这些部位很可能是生前扼压颈部形成的损伤,为什么不按常规解剖检验颈部的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呢?不对颈部进行解剖检验,又怎么可以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呢?
第三次公安机关于死亡3个多月之后再次对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这次由公安部法医参加的检验,仍然没有对颈部进行常规的解剖。因此,这次的检验依然不能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尸体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在尸体明显呈现急性肺水肿和严重缺氧征象的情况下,在没有对颈部进行常规解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法医居然一连三次做出了后来被所有专家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因病致死结论。
这样的结论真是令人恐怖!
第四次法医鉴定仅就前三次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根据书证审查,明确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参加第五次鉴定的中山大学法医专家于黄静死亡5个多月的2003年8月2号对尸体进行了第四次解剖检验。尸体外表检验明确记载:“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眼窝下陷,鼻塌陷,容貌不可辨认。”
此次解剖与公安机关的第三次解剖仅仅相隔不足两月,尸体竟然变得如此面目全非,不得不令人扼腕长叹。显然,公安机关第二次鉴定时认定的那几处所谓的“死后表皮剥脱”,已经随着腐败的形成而难以查明真相了。
面对这具高度腐败的尸体,中山医科大学的专家们没有根据公安机关的“发现”和“记载”,贸然排除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而是留下了这样的文字:“本次检验,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有关的尸表皮肤、皮下软组织损伤、尸体内部器官改变已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们依然没有放弃对颈部的解剖检验,专家们对颈部解剖检验做了如下记载:“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
很明显,通过颈部解剖检验,专家们既没有肯定但也绝没有否定颈部的皮肤以及皮下组织有无出血。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态度是客观的科学的负责任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因为“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的客观描述,告诉我们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通过对腐败尸体颈部的解剖检验,无法排除颈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的出血!
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中山大学的司法鉴定书中,多次出现“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的描述,如“背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腹壁未见出血”、“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如此明确的意在排除损伤的文字描述,却偏偏没有出现在最应该被排除的颈部,动机和用意不言自明。
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对黄静案作出的最大贡献应该是首次提取了喉,并对喉部进行了组织病理检验,做出了可疑出血的病理诊断。这一科学的检验活动,再次警示和告诫我们,绝不能贸然排除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的可能性!
2004年4月2号,“由于缺乏死因鉴定的主要材料(心脏等器官),且保存的尸体已经腐败”,司法部的法医专家终止了对此案的第六次鉴定。
2004年6月28号,也就是中山大学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的10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医专家对黄静的尸体进行了第五次解剖检验。这样一个“迟到”的解剖检验,在对尸体颈部进行了“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对喉的组织切片进行了“表皮被复鳞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的描述之后,却又断然作出“排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的分析说明。
恕我直言,这样的“排除”不仅轻率而且毫无道理甚至有些霸道。面对一个高度腐败的尸体,任何一个法医都不能以自己“未见异常”而排除异常,不能以自己“无法确认出血”而认定不是出血!
这个案件折腾到现在这个地步,谁都没有回天之力让黄静的尸体重新回到腐败前。唯有初检法医无意中留给我们的那张能够反映喉部颜色变色区的照片,以及中山大学法医专家为我们制作的反映喉部可疑出血的病理切片,还在“挣扎”着为死者鸣冤叫屈。
其实,这两个证据并不孤立,黄静死于急性肺水肿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个致死性的急性肺水肿绝不是压在胸腹部的压力能够单独完成的,既然黄静体内不存在导致急性肺水肿的病理基础,就只能考虑其他暴力参与了急性肺水肿形成的过程,而其他暴力最有可能的就是捂压口鼻和扼压颈部。
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
如果把这16个字切切实实地运用到黄静案的分析中,特别不要忘记加黑的文字,正确的答案就一定会出现在我们每一个职业法医自己的心中!
在黄静案发生以及后来的多次鉴定直到审判期间,我“恰巧”被高检院党组“安排”由技术中心“借调”到侦查监督厅“待命”。借调之前,我的领导明确告诉我,组织不仅将为我争取一个侦监厅副厅长的名额,还准备将我在技术中心分管的原班人马编制进来。其实,当时的我并不糊涂,对组织安排的真实意图也非常清楚,这个意图就是不惜一切代价,让王雪梅同志听组织的话为组织服务。
其实,作为一名有着35年党龄的中共党员,听组织的话为组织服务理所当然,但是,在不算太长的职业生涯中,我却时常表现出不听组织话不为组织服务,而是令人匪夷所思地听死人的话为死人服务的行为。之所以在工作中出现这样怪异的现象,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是一个肩负着天职的职业法医,因为我爱这个党更爱这个国家!
实话实说,和组织抗争是一件很痛苦很劳累的事情,我这人天生怕苦怕累,实在有些厌倦和惧怕了这样的工作环境。所以,八年前,尽管明知组织真实的意图并非重用我和我所领导的那支技术队伍,我也还是特别高兴地欣然接受了组织的安排。我假装傻乎乎地在侦监厅一呆就是好几年,近乎白痴似地在机关大院白吃白喝。在侦监厅的几年里,我只办理那些领导们需要我办理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则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道理很简单,因为我的组织已经在形式上让我彻底离开了这个岗位,我在精神上心理上已经不需要对这个行业存在的任何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了。
需要声明的是,我王雪梅绝非如同某些媒体和某些网民吹捧的是什么时代的英雄和楷模,更不是什么维权勇士。事实上,从小到大再到老,吃喝玩乐享受生活始终是我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果道德上允许一个人只向社会索取而不需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话,我会用全部的时光在吃喝玩乐中傻乎乎地享受一辈子人生。说句大实话,我王雪梅既不是真傻,也不是真英雄,既然我的组织特意在给了我很高的待遇和地位之后,又给了我大把大把享受生活的时间和空间,既然组织不需要我承担本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我这个加入组织多年的人,干嘛非要成心和强大的组织作对呢?直到今天,就在此时此刻,我也还是非常怀念也非常留恋职业生涯中那段既不伤害自己又不伤害组织的美好时光。
在侦监厅,我过得很愉快也很轻松,我的工作内容不再与组织发生冲突,我不再坚持做与组织对立的事情,组织也决不会强迫我做自己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情,这样的工作环境让我充分感受着生活的美好。可惜,美中有些不足的是,我依旧时常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申诉信,从这些申诉信中,我意识到中国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难以掩饰,我知道我和我的同行们根本就无力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有鉴于此,我不仅不急着让组织兑现当初的承诺,反到一而再再而三地强烈要求高检院党组撤销我在技术中心的行政职务。其实,这样做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成心恶心我的组织,而是因为我不想在实际权力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却要为别人承担着历史的责任甚至罪过。
也许组织为我安排的那场好戏实在没有办法继续演下去了,也许组织终于识破了我的“阴谋鬼计”,于是,在“待命”或者说借调了近5年之后,我又再次被宣布重返技术中心。
这下子我可就有些惨了,虽说组织仍然想尽一切方法剥夺我实际工作的权利,但是,我却重新背负起承担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领导职务的名分,这个名分经过媒体过分的吹捧和宣传,让我不得不重新做起了和组织对立并且以命抗争的事情。
还需声明的是,我是个厌恶政治厌恶权利的人,我从不过问与自己职责范围无关的事情,在专业上,我只关心自己职责范围内必须关心的法医鉴定。事实上,谢佩银、代义当然还有黄静的死因鉴定,都是我这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必须应该倾注心血关注的案件。当然,一旦对这些通天大案公开发表了个人意见,我定会毫不犹豫地以生命作抵押,而绝不会只是随便说说而已!
纵观黄静案的相关资料,最终的审判的确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问题,但是,在我个人看来,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主审法官,而在于法医学鉴定人,尤其是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的几位法医鉴定专家。
让我们一起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的法医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根据这一鉴定结论,法院判决书认定:“没有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
我个人认为,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理解不存在本质上的问题。换句话说,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法官都只能对这样的鉴定作出基本相似的推断。当然,是否构成强奸,那是案件定性问题,不是我们讨论的死亡原因问题,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然而根据黄静母亲提供的资料,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鉴定中,名列第一位签名人的国内某著名法医病理学专家,却在审判之后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了与法官完全不同的解释。
从这位病理专家的录音谈话中可以知道,他认为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是胸部受压引起的机械性窒息,他明确指出潜在病理改变不是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
我个人认为,这位专家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的解释,既不符合鉴定结论的文字表述,又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
在法医的死亡档案中,胸腹部联合受压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并不罕见。但是,每一个法医都应该知道一个常识,那就是出于人类的生存本能,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在遭遇到致死性的胸腹部外力后,绝不会活活地等着别人把自己压成致命性肺水肿,即使平日里十分柔弱的女孩,在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也必然会拼足了全身的气力,迅速挣脱压在自己胸腹部的巨大压力,竭尽所能地摆脱死亡的威胁。现在,我们所面对的客观事实是,黄静需要奋力挣脱压在自己身上的那个巨大压力,仅仅只不过就是一个男人,而且,这个男人仅仅只是用自己身体的部分重量压在了黄静的胸腹部。假如黄静生前根本就不存在参与死亡过程的潜在疾病,假如黄静是一个基本健康的女孩子,那么,在那样一种与死亡抗争的应激状态下,挣脱仅仅压在自己胸腹部的那个男人对自己致死性的压迫,并非是件难以完成的事情。可以肯定地说,出现在黄静尸体上的致命性肺水肿,绝不可能是在与恋人的“特殊性行为”过程中,仅仅由于男方采用的骑跨胸腹部体位这个单一的因素所导致。既然如此,法官们在分析死亡原因时,当然也必须考虑鉴定人明确指出的“潜在病理改变”了。
如果仅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鉴定结论为审判依据,法官们也只能做出“被告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的推断。因为在这份鉴定文书中,与死亡原因有关的因素除了压在黄静胸部的姜俊武身体的部分重量外,就是黄静身体中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更因为鉴定人已经明确“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事实上,除了压在黄静胸腹部的那部分重量外,这份鉴定文书已经把所有的暴力因素全都排除在外了,这样一来,黄静案就走进了一个死胡同:没有哪个法官会相信一个大活人会被另一个大活人活活地压死,而且这个压力仅仅只限于特殊性活动中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因此,黄静的死因除了压在胸腹部的那个力量外,一定还同时伴有一个联合死因。这个联合死因究竟是什么?既然法医鉴定已经明确排除了其他暴力因素,当然就不可能是暴力,既然后三次鉴定的专家已经完全排除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以及肺梗死,当然也就不是致死性疾病。最后,这个联合致死因素只剩下一个可能,那就是确确实实是一种或几种连法医自己都说不清楚的“潜在病理改变”。
当然,如果真能排除所有的暴力因素,这样的可能也不是完全没有,但是,前提必须是真能排除。
我个人认为,导致黄静死亡的联合死因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可以排除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但却绝不能够轻易排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
首先,黄静的急性肺水肿符合机械性窒息死的尸体征象,其次,单一的胸腹部受压难以形成导致黄静死亡的急性肺水肿,而在胸腹部受压的基础上,再用手捂压口鼻或扼压颈部,也就是用外力控制住黄静的胸腹部后,再用外力控制住黄静的头颈部,这个身体健康的女孩则有可能完全失去反抗能力,而在极短时间内形成致命性肺水肿。
那么,在黄静的尸体上,是否可以排除捂压口鼻及扼压颈部的行为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次公安机关于发现死亡当日进行的尸体检验,除了双下肢的皮肤抓痕外,丝毫没有记载头面部、颈项部及上肢的任何损伤痕迹。如果这些部位真是没有一点损伤痕迹,黄静的死亡到真是有些奇特了,这样的奇特用科学的观点是解释不通的。试想,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谁能够让别人压在自己的胸腹部,一动不动地直到把自己活活地压成致死性肺水肿,除非这个人的上肢或者颈部或者头面部被外力紧紧地控制住。既然是外力,既然是紧紧地控制住,就有可能留下与尸体下肢相类似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颈部体表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也完全有可能通过解剖检验发现损伤证据。遗憾的是,第一次检验根本就没有对颈部进行必要的解剖,试问,没有切开颈部的皮肤,又怎么可以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呢?难道这不是一个法医学常识吗?
第二次公安机关于死亡20余天进行的检验发现:“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公分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颈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ⅹ0.4公分表皮剥脱,色红。”遗憾的是,鉴定人认为,这些损伤“均无明显生活反应,说明系死后形成”。
看到这里,我感到很恐怖,鉴定人居然用肉眼就敢判断表皮剥脱有无生活反应,就敢因为“无明显生活反应”而断定系死后形成。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死者家属提出这些部位很可能是生前扼压颈部形成的损伤,为什么不按常规解剖检验颈部的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呢?不对颈部进行解剖检验,又怎么可以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呢?
第三次公安机关于死亡3个多月之后再次对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这次由公安部法医参加的检验,仍然没有对颈部进行常规的解剖。因此,这次的检验依然不能排除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尸体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在尸体明显呈现急性肺水肿和严重缺氧征象的情况下,在没有对颈部进行常规解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法医居然一连三次做出了后来被所有专家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因病致死结论。
这样的结论真是令人恐怖!
第四次法医鉴定仅就前三次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根据书证审查,明确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参加第五次鉴定的中山大学法医专家于黄静死亡5个多月的2003年8月2号对尸体进行了第四次解剖检验。尸体外表检验明确记载:“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眼窝下陷,鼻塌陷,容貌不可辨认。”
此次解剖与公安机关的第三次解剖仅仅相隔不足两月,尸体竟然变得如此面目全非,不得不令人扼腕长叹。显然,公安机关第二次鉴定时认定的那几处所谓的“死后表皮剥脱”,已经随着腐败的形成而难以查明真相了。
面对这具高度腐败的尸体,中山医科大学的专家们没有根据公安机关的“发现”和“记载”,贸然排除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而是留下了这样的文字:“本次检验,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有关的尸表皮肤、皮下软组织损伤、尸体内部器官改变已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们依然没有放弃对颈部的解剖检验,专家们对颈部解剖检验做了如下记载:“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
很明显,通过颈部解剖检验,专家们既没有肯定但也绝没有否定颈部的皮肤以及皮下组织有无出血。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态度是客观的科学的负责任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因为“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的客观描述,告诉我们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通过对腐败尸体颈部的解剖检验,无法排除颈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的出血!
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中山大学的司法鉴定书中,多次出现“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的描述,如“背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腹壁未见出血”、“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如此明确的意在排除损伤的文字描述,却偏偏没有出现在最应该被排除的颈部,动机和用意不言自明。
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对黄静案作出的最大贡献应该是首次提取了喉,并对喉部进行了组织病理检验,做出了可疑出血的病理诊断。这一科学的检验活动,再次警示和告诫我们,绝不能贸然排除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的可能性!
2004年4月2号,“由于缺乏死因鉴定的主要材料(心脏等器官),且保存的尸体已经腐败”,司法部的法医专家终止了对此案的第六次鉴定。
2004年6月28号,也就是中山大学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的10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医专家对黄静的尸体进行了第五次解剖检验。这样一个“迟到”的解剖检验,在对尸体颈部进行了“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对喉的组织切片进行了“表皮被复鳞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的描述之后,却又断然作出“排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的分析说明。
恕我直言,这样的“排除”不仅轻率而且毫无道理甚至有些霸道。面对一个高度腐败的尸体,任何一个法医都不能以自己“未见异常”而排除异常,不能以自己“无法确认出血”而认定不是出血!
这个案件折腾到现在这个地步,谁都没有回天之力让黄静的尸体重新回到腐败前。唯有初检法医无意中留给我们的那张能够反映喉部颜色变色区的照片,以及中山大学法医专家为我们制作的反映喉部可疑出血的病理切片,还在“挣扎”着为死者鸣冤叫屈。
其实,这两个证据并不孤立,黄静死于急性肺水肿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个致死性的急性肺水肿绝不是压在胸腹部的压力能够单独完成的,既然黄静体内不存在导致急性肺水肿的病理基础,就只能考虑其他暴力参与了急性肺水肿形成的过程,而其他暴力最有可能的就是捂压口鼻和扼压颈部。
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
如果把这16个字切切实实地运用到黄静案的分析中,特别不要忘记加黑的文字,正确的答案就一定会出现在我们每一个职业法医自己的心中!

2009年July月
212:21:58

根据黄静母亲提供的资料,就黄静案谈几点个人意见(2009-07-13 22:58:22)标签:急性肺水肿 机械性窒息 尸僵 黄静 杂谈 分类:雪梅谈案
一,黄静宿舍并非死亡的第一现场,而是移尸现场
黄静案共启动七次法医鉴定,其中一次因心脏等器官丢失且保存的尸体已经腐败而终止鉴定合同。
根据笔者审阅黄静母亲当面递交的先后六次法医鉴定文书,不难看出,尽管后三次的法医专家已经否定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肺梗死的死因鉴定,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是所有参与检验并得出不同结论的法医全都不得不承认的,那就是在黄静的尸体上真正能够让我们清清楚楚看到的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死因只有一个——急性肺水肿!
只要粗通医学,就可以明白一个不需要证明的常识性问题,那就是能够让一个原本具有交换气体功能的肺脏变成一个充满液体并因为这些液体而丧失了呼吸功能最终导致死亡的人,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一定是要垂死挣扎奋力抗争的,这个过程即不可能像某种猝死来的那样闪电般的迅猛,也不可能无声无息,更不可能直到死亡身体还保持着仰卧位,特别是被子还整整齐齐地盖过鼻梁。没有3到5分钟的时间,无论是自身疾病还是外界暴力,都不可能让一个鲜活的生命死于突发的急性肺水肿。而一个明明白白死于急性肺水肿的人,在死亡之前那段极为痛苦的缺氧过程中,无论是出于人体的生物本能,还是出于生物的求生欲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平静地卧在床上,更不可能把自己的口鼻都盖在被子下面静悄悄而又乖乖地等待着死亡的降临!
然而,黄静母亲提供的资料,却让我看到了一个非常平静的死亡现场,死者黄静平卧在自己的床上,床上的床单很平整,一床被子整齐地盖过她的鼻梁。经过我的反复询问,黄静母亲肯定地告诉我,这个证言就是撬开黄静宿舍门锁首次走进黄静尸体现场的人最初的陈述。
如果这个证据是可靠的,那么,毫无疑问,黄静的尸体在撬锁人到来之前一定曾经被一个活人精心地布置过,因为尸体上急性肺水肿这个特殊的语言告诉我们,黄静不可能在极度缺氧的状态下再把自己的口鼻用被子捂住,也不可能在呼吸极度困难的过程中,保持宁静中的仰卧位直到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结合被黄静母亲高度怀疑的对象(以下简称“被怀疑对象”)的自述,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一个事实,那就是黄静生前不仅曾经遭遇到“被怀疑对象”用手强行扳开大腿的暴力侵害,并且也曾经遭遇到“被怀疑对象”骑跨在自己胸部的暴力行径,这样的暴力行径不仅造成一个柔弱女孩双下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致死性的急性肺水肿。假如这样的暴力侵害行为真的发生在深更半夜的学校宿舍楼内,假如黄静母亲手中的确握有与黄静同住一个楼的同事提供的事发当夜只听到黄静宿舍有脚步声和门响声,却没有听到任何挣扎搏斗喊叫呼救声,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黄静宿舍根本就不是什么死亡现场,而是个移尸现场。
罪犯移尸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刻意把一个强奸过程中的暴力死亡,掩饰为一个性游戏中的意外猝死!
支持这个观点的另一个证据来自于“被怀疑对象”本人的陈述,那就是事发当天凌晨1点40分,黄静瞌睡了,是他一个人将黄静从一个朋友的家里背着下了3层楼,再将黄静放在自己驾驶的轿车后座(而不是紧挨着驾驶座的前座),驾车到了黄静学校后,由于无法停车,他先是将车开到自己的单位,接着又再次背起黄静走了200多米,打着出租车到了黄静学校,下车后,他又第三次背着“活着”的黄静而且居然上了七层楼最终将黄静背到了宿舍。到宿舍之后,他就立即与黄静发生了特殊性行为,结束了特殊性行为后,他和黄静就睡觉了。睡到早上6点50分,他离开黄静的时候,还和黄静说了话,当40分钟之后的7点30,他给黄静打电话无人接听时,就认为黄静出事了,于是,他便打电话让人撬开黄静宿舍的门锁,结果黄静确实恰恰就死在了两人发生特殊性行为的床上,死去的黄静不仅裸体,室内还留下了擦拭精液的卫生纸。
其实,一个女孩子,让自己的男朋友背着走走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但是,从始至终一直趴在别人的背上,并不是一件很好玩很舒服的事情,况且,这期间已经都到了自己的学校,一个瞌睡至极的女孩子为何不赶紧回家睡觉,却只是因为男朋友的车子不能停,而要舍近求远地陪着男朋友绕一个大圈子,再让男朋友背着走200多米后才打着车回家,难道让男朋友背着走200多米再爬7层的楼梯,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吗?
一个既没有醉酒,又没有致昏的女孩子,像个死人似地被人放在车后座,像个死人似地被人背来背去背到了自己的宿舍,在后来静悄悄流过的几个小时之内却又偏偏被人发现平静地死于急性肺水肿。我相信,只要是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对来自于死者母亲的质疑表示深深的理解。然而,经过这个母亲历时多年的苦苦申诉,经过国内多次的法医鉴定,最终的结果却被法庭认定为这个女孩子死于恋人间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
试问,假如你是个母亲,假如这样的事件就发生在你的身边你的家庭,你会欣然接受,还是会保持沉默?再试问,假如你是个职业法医,你会不会和我一样,高度怀疑黄静的宿舍并非死亡第一现场,而是移尸现场?
二,黄静的死亡时间距尸体外表初步检验并非仅为3——4小时。
按照“被怀疑对象”的说法,黄静在他离开的时候还活着,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初检法医对尸体进行的尸表检验结果,尸体温度应该不低于32度,尸斑应该开始出现但指压肯定不退色,尸僵应该还没有完全形成,死亡时间应距此次检验约3——4小时。
第一次法医检验对死亡时间的尸体体表征象描述及分析,初看起来,似乎完全验证了“被怀疑对象”的说法,那就是“触之有明显温热感,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不退色,尸僵未形成,认定其死亡时间应距第一次检验约3——4小时。
但是,只要用法医的脑子仔细地分析一下便不难看出,这样的描述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触之有明显温热感”,含有太多主观感受,这样的描述也很容易诱导人们相信被怀疑对象的说法。根据尸温推断死亡时间是法医学的基本常识,科学的方法是测量尸体肛门的温度,相信所有公安机关的法医对这样一个基本常识和方法都不会陌生。假如我们的初检法医在事发当天为死者黄静测量了尸体温度,并且真实地记录下这个数据,那么,我们今天的所有讨论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第二,每一个职业法医都应该知道,尸斑与尸僵的形成及发展是遵循特有的规律性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在尸僵完全未形成的情况下,尸斑却已经“呈暗红色,并且广泛“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这样的尸体现象显然不能用正常的死后变化来解释。如此违背自然规律的文字描述不得不让人高度怀疑,事实上,初检法医在对尸体进行体表检验时,并非尸僵未形成而是尸僵已经形成。由于尸僵是否形成只是凭法医的手感进行认定,所以,有没有手感只能凭法医的良心来说话,而那些已经成为暗红色并广泛分布于全身低下部位未受压处的尸斑,就不像尸僵那么好糊弄人了,按照规定,这些尸斑必须作为技术证据以照片的形式被固定和保留下来,这样一来,有真有假的记载就会让非常明显的漏洞和矛盾跃然纸上,以至于不得不令人深思了!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乎是同一时间来自于当地市中心医院120医生记录的原始证据:“全身皮肤淤斑,已死亡多时,死亡查因。”
上述事实,让我们完全有理由高度怀疑,黄静的死亡时间距尸体外表初步检验并非仅为3——4小时!
三,黄静并非死于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而是死于强奸过程中的机械性窒息
导致黄静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尸体上的证据说起。还是文章一开头的那句原话,根据笔者审阅黄静母亲当面递交的先后六次法医鉴定文书,不难看出,尽管后三次的法医专家已经否定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肺梗死的死因鉴定,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是所有参与检验并得出不同结论的法医全都不得不承认的,那就是在黄静的尸体上真正能够让我们清清楚楚看到的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死因只有一个——急性肺水肿!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引起黄静急性肺水肿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也就是导致黄静死亡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能够在短时间内引起致命性的肺水肿,无外乎疾病与暴力。如果黄静的心脏确实潜在致死性的病变,或者黄静的肺动脉确实存在致死性的梗塞,那么,我们今天的探讨就实在有些乏味和无聊。但是,如果经过国内诸多著名法医病理学家反反复复地复查,彻底否定了上述病变,那么,在黄静的体内就根本不存在能够引起急性肺水肿的任何潜在病变,那么,引起黄静急性肺水肿的原因,就只可能是暴力因素!
什么样的暴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导致发生在黄静身上的致命性肺水肿,答案是肯定的,窒息。而在此案中,最为可能的窒息方式,就是机械性窒息。
没有任何来自于尸体的证据,可以证明黄静是在与恋人进行性游戏的过程中诱发潜在病变导致猝死;集中在尸体双下肢的损伤高度提示黄静生前曾遭遇强奸的暴力袭击;千真万确出现在黄静尸体上的致命性肺水肿明明白白地告诉世人,在排除了所有可能导致黄静发生急性肺水肿的因素外,机械性窒息就成了唯一可以解释导致肺水肿发生的致死性因素。
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高度怀疑:黄静并非死于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而是死于强奸过程中的机械性窒息!
四,导致黄静机械性窒息的暴力行为并非仅为胸部的压迫,而是呼吸道受阻与胸部受压并举
我并不认同黄静的母亲及某些病理专家关于黄静死于胸部受压所致机械性窒息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的说法甚至比特殊性行为诱发潜在病变导致的猝死更加荒唐。道理很简单,一个鲜活的生命,不可能被另一个同类活活地压死,除非这个生命的某个重要器官存在着某些潜在的能够在死亡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病变。
黄静以急性肺水肿的尸体语言告诉我们,她生前所受到的暴力绝不仅仅如“被怀疑对象”所自述的那样,只是在特殊性行为过程中用自己身体的部分重量压在了她的胸部,因为单纯这样的压力是不足以导致死亡的,除非黄静真是个有着某种直接参与死亡过程的潜在疾病的病人。
假如排除了潜在疾病,那么,导致黄静急性肺水肿死亡的联合因素就剩下一种可能了,那就是胸部的压迫与暴力导致的呼吸道堵塞并举。
我知道这个观点一旦成为我的文字,必将遭到很多人的藐视,我也知道前三次公安机关做出的法医鉴定,还有最后一次最高法院作出的法医鉴定已经明确地排除了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排除的原因是前三次参加检验的法医们没有在死者口鼻及颈项部“发现”,当然也就没有“记载”能够堵塞呼吸道从而导致机械性窒息的相应体表损伤。
不禁要问,在黄静的尸体上,有谁发现了胸部受压的尸体证据?事实上,这个证据来自于黄静所谓的男朋友自己的口供。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口供,情况将会如何?面对“被怀疑对象”为我们留下的诸多漏洞和疑点,面对黄静尸体内部各重要生命器官为我们留下铁证如山的证据,难道共和国的大法医们真的就可以束手无措了吗?
无独有偶,同样是被所谓的男朋友强奸致死的连丽丽,在历经数次的法医检验中,也是始终没有“发现”和“记载”导致机械性窒息的相应体表损伤,案件的侦破最终还是取胜于案犯的口供。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口供,情况又将如何?难道面对所谓的悬案疑案,共和国的刑警们只可能依赖口供缉拿凶犯吗?
不过,黄静比连丽丽幸运的是,她的喉头留下了支持颈部受到暴力压迫的证据,这个证据不仅已经以照片的形式,而且也已经以组织切片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虽说继前三次公安机关检验之后,中山大学的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但专家们仍然提取了喉部组织,组织病理检验显示:“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假如前三次的法医在尸体没有发生腐败时,就按常规提取喉部组织,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再讨论这个案件了!
最后,我摘录一位曾经旁观中山医科大学法医专家对黄静尸体进行检验的律师写下的一段文字,仅供大家参考。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地观看了黄静尸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出血,某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掐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挖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后来我在移交到检察机关的尸体原始照片上,果然发现了黄静鼻子,嘴巴处留下伤痕。如果当初中大专家手中有这张照片,根据法医学原理,做出窒息死亡的结论是不难的)。
我不敢说这个律师没有说谎,我也不敢说公安机关的法医没有说谎,但是,我敢说尸体是绝对不会说谎的。
黄静的尸体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在她的尸体上,急性肺水肿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的直接原因;黄静的尸体还告诉我们,她身体中每一个重要的生命器官都没有潜在的足以导致急性肺水肿发生的致死性疾病;黄静的尸体又告诉我们她在生前曾经遭遇到强奸的暴力行径;最后,黄静以尸体照片的形式告诉我们,她的喉头有较为明显的颜色改变,以组织切片的形式告诉我们,她的喉头可疑出血。
网友们,让我们摸着自己的胸膛,扪心自问,如果黄静是你的一个姐妹或是你的一个女儿,此时此刻,你将会有怎样的感受?
同行们,让我们立足于尸体上的证据,从急性肺水肿这个大家公认的病理改变入手,对黄静的死因展开一场倾听亡灵呼唤的讨论吧!
再重复一句老话,鄙视王雪梅有理,漠视尸体证据有罪!
法医王雪梅
http://blog.sina.com.cn/wangxuemei123
一,黄静宿舍并非死亡的第一现场,而是移尸现场
黄静案共启动七次法医鉴定,其中一次因心脏等器官丢失且保存的尸体已经腐败而终止鉴定合同。
根据笔者审阅黄静母亲当面递交的先后六次法医鉴定文书,不难看出,尽管后三次的法医专家已经否定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肺梗死的死因鉴定,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是所有参与检验并得出不同结论的法医全都不得不承认的,那就是在黄静的尸体上真正能够让我们清清楚楚看到的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死因只有一个——急性肺水肿!
只要粗通医学,就可以明白一个不需要证明的常识性问题,那就是能够让一个原本具有交换气体功能的肺脏变成一个充满液体并因为这些液体而丧失了呼吸功能最终导致死亡的人,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一定是要垂死挣扎奋力抗争的,这个过程即不可能像某种猝死来的那样闪电般的迅猛,也不可能无声无息,更不可能直到死亡身体还保持着仰卧位,特别是被子还整整齐齐地盖过鼻梁。没有3到5分钟的时间,无论是自身疾病还是外界暴力,都不可能让一个鲜活的生命死于突发的急性肺水肿。而一个明明白白死于急性肺水肿的人,在死亡之前那段极为痛苦的缺氧过程中,无论是出于人体的生物本能,还是出于生物的求生欲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平静地卧在床上,更不可能把自己的口鼻都盖在被子下面静悄悄而又乖乖地等待着死亡的降临!
然而,黄静母亲提供的资料,却让我看到了一个非常平静的死亡现场,死者黄静平卧在自己的床上,床上的床单很平整,一床被子整齐地盖过她的鼻梁。经过我的反复询问,黄静母亲肯定地告诉我,这个证言就是撬开黄静宿舍门锁首次走进黄静尸体现场的人最初的陈述。
如果这个证据是可靠的,那么,毫无疑问,黄静的尸体在撬锁人到来之前一定曾经被一个活人精心地布置过,因为尸体上急性肺水肿这个特殊的语言告诉我们,黄静不可能在极度缺氧的状态下再把自己的口鼻用被子捂住,也不可能在呼吸极度困难的过程中,保持宁静中的仰卧位直到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结合被黄静母亲高度怀疑的对象(以下简称“被怀疑对象”)的自述,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一个事实,那就是黄静生前不仅曾经遭遇到“被怀疑对象”用手强行扳开大腿的暴力侵害,并且也曾经遭遇到“被怀疑对象”骑跨在自己胸部的暴力行径,这样的暴力行径不仅造成一个柔弱女孩双下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致死性的急性肺水肿。假如这样的暴力侵害行为真的发生在深更半夜的学校宿舍楼内,假如黄静母亲手中的确握有与黄静同住一个楼的同事提供的事发当夜只听到黄静宿舍有脚步声和门响声,却没有听到任何挣扎搏斗喊叫呼救声,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黄静宿舍根本就不是什么死亡现场,而是个移尸现场。
罪犯移尸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刻意把一个强奸过程中的暴力死亡,掩饰为一个性游戏中的意外猝死!
支持这个观点的另一个证据来自于“被怀疑对象”本人的陈述,那就是事发当天凌晨1点40分,黄静瞌睡了,是他一个人将黄静从一个朋友的家里背着下了3层楼,再将黄静放在自己驾驶的轿车后座(而不是紧挨着驾驶座的前座),驾车到了黄静学校后,由于无法停车,他先是将车开到自己的单位,接着又再次背起黄静走了200多米,打着出租车到了黄静学校,下车后,他又第三次背着“活着”的黄静而且居然上了七层楼最终将黄静背到了宿舍。到宿舍之后,他就立即与黄静发生了特殊性行为,结束了特殊性行为后,他和黄静就睡觉了。睡到早上6点50分,他离开黄静的时候,还和黄静说了话,当40分钟之后的7点30,他给黄静打电话无人接听时,就认为黄静出事了,于是,他便打电话让人撬开黄静宿舍的门锁,结果黄静确实恰恰就死在了两人发生特殊性行为的床上,死去的黄静不仅裸体,室内还留下了擦拭精液的卫生纸。
其实,一个女孩子,让自己的男朋友背着走走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但是,从始至终一直趴在别人的背上,并不是一件很好玩很舒服的事情,况且,这期间已经都到了自己的学校,一个瞌睡至极的女孩子为何不赶紧回家睡觉,却只是因为男朋友的车子不能停,而要舍近求远地陪着男朋友绕一个大圈子,再让男朋友背着走200多米后才打着车回家,难道让男朋友背着走200多米再爬7层的楼梯,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吗?
一个既没有醉酒,又没有致昏的女孩子,像个死人似地被人放在车后座,像个死人似地被人背来背去背到了自己的宿舍,在后来静悄悄流过的几个小时之内却又偏偏被人发现平静地死于急性肺水肿。我相信,只要是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对来自于死者母亲的质疑表示深深的理解。然而,经过这个母亲历时多年的苦苦申诉,经过国内多次的法医鉴定,最终的结果却被法庭认定为这个女孩子死于恋人间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
试问,假如你是个母亲,假如这样的事件就发生在你的身边你的家庭,你会欣然接受,还是会保持沉默?再试问,假如你是个职业法医,你会不会和我一样,高度怀疑黄静的宿舍并非死亡第一现场,而是移尸现场?
二,黄静的死亡时间距尸体外表初步检验并非仅为3——4小时。
按照“被怀疑对象”的说法,黄静在他离开的时候还活着,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初检法医对尸体进行的尸表检验结果,尸体温度应该不低于32度,尸斑应该开始出现但指压肯定不退色,尸僵应该还没有完全形成,死亡时间应距此次检验约3——4小时。
第一次法医检验对死亡时间的尸体体表征象描述及分析,初看起来,似乎完全验证了“被怀疑对象”的说法,那就是“触之有明显温热感,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不退色,尸僵未形成,认定其死亡时间应距第一次检验约3——4小时。
但是,只要用法医的脑子仔细地分析一下便不难看出,这样的描述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触之有明显温热感”,含有太多主观感受,这样的描述也很容易诱导人们相信被怀疑对象的说法。根据尸温推断死亡时间是法医学的基本常识,科学的方法是测量尸体肛门的温度,相信所有公安机关的法医对这样一个基本常识和方法都不会陌生。假如我们的初检法医在事发当天为死者黄静测量了尸体温度,并且真实地记录下这个数据,那么,我们今天的所有讨论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第二,每一个职业法医都应该知道,尸斑与尸僵的形成及发展是遵循特有的规律性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在尸僵完全未形成的情况下,尸斑却已经“呈暗红色,并且广泛“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这样的尸体现象显然不能用正常的死后变化来解释。如此违背自然规律的文字描述不得不让人高度怀疑,事实上,初检法医在对尸体进行体表检验时,并非尸僵未形成而是尸僵已经形成。由于尸僵是否形成只是凭法医的手感进行认定,所以,有没有手感只能凭法医的良心来说话,而那些已经成为暗红色并广泛分布于全身低下部位未受压处的尸斑,就不像尸僵那么好糊弄人了,按照规定,这些尸斑必须作为技术证据以照片的形式被固定和保留下来,这样一来,有真有假的记载就会让非常明显的漏洞和矛盾跃然纸上,以至于不得不令人深思了!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乎是同一时间来自于当地市中心医院120医生记录的原始证据:“全身皮肤淤斑,已死亡多时,死亡查因。”
上述事实,让我们完全有理由高度怀疑,黄静的死亡时间距尸体外表初步检验并非仅为3——4小时!
三,黄静并非死于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而是死于强奸过程中的机械性窒息
导致黄静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尸体上的证据说起。还是文章一开头的那句原话,根据笔者审阅黄静母亲当面递交的先后六次法医鉴定文书,不难看出,尽管后三次的法医专家已经否定了前三次公安机关认定的冠心病、风心病、肺梗死的死因鉴定,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是所有参与检验并得出不同结论的法医全都不得不承认的,那就是在黄静的尸体上真正能够让我们清清楚楚看到的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死因只有一个——急性肺水肿!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引起黄静急性肺水肿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也就是导致黄静死亡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能够在短时间内引起致命性的肺水肿,无外乎疾病与暴力。如果黄静的心脏确实潜在致死性的病变,或者黄静的肺动脉确实存在致死性的梗塞,那么,我们今天的探讨就实在有些乏味和无聊。但是,如果经过国内诸多著名法医病理学家反反复复地复查,彻底否定了上述病变,那么,在黄静的体内就根本不存在能够引起急性肺水肿的任何潜在病变,那么,引起黄静急性肺水肿的原因,就只可能是暴力因素!
什么样的暴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导致发生在黄静身上的致命性肺水肿,答案是肯定的,窒息。而在此案中,最为可能的窒息方式,就是机械性窒息。
没有任何来自于尸体的证据,可以证明黄静是在与恋人进行性游戏的过程中诱发潜在病变导致猝死;集中在尸体双下肢的损伤高度提示黄静生前曾遭遇强奸的暴力袭击;千真万确出现在黄静尸体上的致命性肺水肿明明白白地告诉世人,在排除了所有可能导致黄静发生急性肺水肿的因素外,机械性窒息就成了唯一可以解释导致肺水肿发生的致死性因素。
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高度怀疑:黄静并非死于特殊性行为中的猝死,而是死于强奸过程中的机械性窒息!
四,导致黄静机械性窒息的暴力行为并非仅为胸部的压迫,而是呼吸道受阻与胸部受压并举
我并不认同黄静的母亲及某些病理专家关于黄静死于胸部受压所致机械性窒息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的说法甚至比特殊性行为诱发潜在病变导致的猝死更加荒唐。道理很简单,一个鲜活的生命,不可能被另一个同类活活地压死,除非这个生命的某个重要器官存在着某些潜在的能够在死亡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病变。
黄静以急性肺水肿的尸体语言告诉我们,她生前所受到的暴力绝不仅仅如“被怀疑对象”所自述的那样,只是在特殊性行为过程中用自己身体的部分重量压在了她的胸部,因为单纯这样的压力是不足以导致死亡的,除非黄静真是个有着某种直接参与死亡过程的潜在疾病的病人。
假如排除了潜在疾病,那么,导致黄静急性肺水肿死亡的联合因素就剩下一种可能了,那就是胸部的压迫与暴力导致的呼吸道堵塞并举。
我知道这个观点一旦成为我的文字,必将遭到很多人的藐视,我也知道前三次公安机关做出的法医鉴定,还有最后一次最高法院作出的法医鉴定已经明确地排除了捂压口鼻腔和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排除的原因是前三次参加检验的法医们没有在死者口鼻及颈项部“发现”,当然也就没有“记载”能够堵塞呼吸道从而导致机械性窒息的相应体表损伤。
不禁要问,在黄静的尸体上,有谁发现了胸部受压的尸体证据?事实上,这个证据来自于黄静所谓的男朋友自己的口供。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口供,情况将会如何?面对“被怀疑对象”为我们留下的诸多漏洞和疑点,面对黄静尸体内部各重要生命器官为我们留下铁证如山的证据,难道共和国的大法医们真的就可以束手无措了吗?
无独有偶,同样是被所谓的男朋友强奸致死的连丽丽,在历经数次的法医检验中,也是始终没有“发现”和“记载”导致机械性窒息的相应体表损伤,案件的侦破最终还是取胜于案犯的口供。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口供,情况又将如何?难道面对所谓的悬案疑案,共和国的刑警们只可能依赖口供缉拿凶犯吗?
不过,黄静比连丽丽幸运的是,她的喉头留下了支持颈部受到暴力压迫的证据,这个证据不仅已经以照片的形式,而且也已经以组织切片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虽说继前三次公安机关检验之后,中山大学的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但专家们仍然提取了喉部组织,组织病理检验显示:“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假如前三次的法医在尸体没有发生腐败时,就按常规提取喉部组织,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再讨论这个案件了!
最后,我摘录一位曾经旁观中山医科大学法医专家对黄静尸体进行检验的律师写下的一段文字,仅供大家参考。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地观看了黄静尸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出血,某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掐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挖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后来我在移交到检察机关的尸体原始照片上,果然发现了黄静鼻子,嘴巴处留下伤痕。如果当初中大专家手中有这张照片,根据法医学原理,做出窒息死亡的结论是不难的)。
我不敢说这个律师没有说谎,我也不敢说公安机关的法医没有说谎,但是,我敢说尸体是绝对不会说谎的。
黄静的尸体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在她的尸体上,急性肺水肿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的直接原因;黄静的尸体还告诉我们,她身体中每一个重要的生命器官都没有潜在的足以导致急性肺水肿发生的致死性疾病;黄静的尸体又告诉我们她在生前曾经遭遇到强奸的暴力行径;最后,黄静以尸体照片的形式告诉我们,她的喉头有较为明显的颜色改变,以组织切片的形式告诉我们,她的喉头可疑出血。
网友们,让我们摸着自己的胸膛,扪心自问,如果黄静是你的一个姐妹或是你的一个女儿,此时此刻,你将会有怎样的感受?
同行们,让我们立足于尸体上的证据,从急性肺水肿这个大家公认的病理改变入手,对黄静的死因展开一场倾听亡灵呼唤的讨论吧!
再重复一句老话,鄙视王雪梅有理,漠视尸体证据有罪!
法医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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