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February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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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是这样——“前面是前途左右是迷茫!”2015.02.16.金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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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永远的纪念(2003/12/23 18:55:59)
蒋夫人是位伟大的女性。
  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候,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自:艾晓明教授:强奸何时中止、为什么中止?(2004/1/10 13:12:38)
艾晓明教授:强奸何时中止、为什么中止?
  
  内容:
  文章转自 http://genders.zsu.edu.cn/board/focus/display.asp?id=38
  
  强奸何时中止、为什么中止?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 艾晓明教授
  
  《南方都市报》1月9日发表记者赖颖宁文章:《黄静生前男友被控“强奸中止”》,文中说,姜俊武的律师成戊平表示“将对该案做无罪辩护”。
  
  现在我们终于看到了黄静案从拖延立案、催促火化到强加病死的必然结果,黄静该死,施暴者无罪。
  
  如果这一辩护得以成立,我要说,这将成为羞辱中国法律的历史性记录,这一天应该定为国耻日。因为在21世纪的中国,一项强奸犯罪居然会以受害人的死而被确定为“犯罪中止”。这个结论不仅是对死者黄静的公开羞辱,而且是对每一个讲道理、尊重法律的中国人的羞辱。
  
  从2003年的7月31日到年末的12月22日,湘潭市先后发出两份起诉。一封是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另一份是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两份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描述看起来大同小异,但若仔细分析,后者深藏玄机。我要特别指出这一点,原因就在于,正是这里暴露了本案的根本疑点:强奸何时中止、为什么中止?我把问题提出来,请每一个有脑子的人都来参与分析案情,看对姜俊武的无罪辩护是否能够成立。
  
  1、在第一份起诉意见书中,湘潭市公安局表明:“经本局侦察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有下列犯罪事实”……在描述有关犯罪事实后,有一句关键性的结语:“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
  
  2、在第二份起诉书中,雨湖区检察院对黄静的反抗、姜的奸淫做了类似但相对简单的描述,继而有两句关键性结语:“黄仍不从,被告人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从湘潭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可以明显看出,黄静死于姜俊武强暴黄静的过程中;也就是说,黄静死于姜的暴力,姜的施暴把黄静整死了;这就是“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的含义。姜不仅直接造成黄静死亡,而且在黄静濒临死亡,原本尚有救治机会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求救措施。姜事后又伪造现场、欺骗公安,给破案带来重重阻力,给受害人家庭造成更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而在雨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姜先放弃奸淫,起诉书这里用了逗号,表示案情到此为止;继而第二句话“黄静因病死亡”,这个死也就成了与姜的行为无关的事。
  
  对照两份起诉,我不能不问:雨湖区检察院有什么理由无视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证实的姜俊武犯罪事实、对黄静死于姜的暴力这一点做出重大修改?
  
  在雨湖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描述黄静案犯罪现场和事实的这段话共有三个句子,笔者下面一一标出序号,看起诉人如何描述案情:
  
  1、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
  
  2、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
  
  3、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分析一:这一整段话中,起诉人观看的焦点不是黄静,而是姜俊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第一句话中,公诉人就确定了当晚犯罪发生的时间仅限于2月24日3点左右,在黄静从生到死的过程中,只有这一个地方标出了具体钟点,这就是姜上到黄静床上的时间。那么正如中山大学博士生黄海涛同学所指出的:姜是怎样来到黄静房间的?是黄静邀请还是他强行进入?我还要问:有什么人可以证明黄静邀请姜当晚同床共枕?在什么状态下黄静无法抗拒姜进入她的卧室和卧床?
  
  分析二:如果黄静对姜有邀约,她为什么会夹紧双腿反抗?此外,为什么起诉书只描写了黄静双腿的动作,黄静的手在哪里?黄静的声音在哪里?如果黄静无法发声,原因是什么?起诉书只描述了姜俊武双手对黄静双下肢腘窝的动作,因为黄静这里的创伤有照片为证,举世皆知;但黄静身体上其他的伤如何解释?这些伤不是黄静母亲一人所见,验伤记录上有律师签名。而且,湖南法医对黄静受伤身体都拍过照片,为什么连家属都无法要到这些照片?
  
  分析三:起诉书对姜俊武上到黄静床上的时间有清楚说明:“凌晨三点左右”;但对黄静的死,却不标示具体钟点,仅仅10个字就交代了一位人民教师、一位国家人才的生命历程:“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黄静既是因病,病况必有发作过程和症状,那么何时发作?何时开始呼吸急促?何时断气?这些都应该在起诉书中有所交代。有交代,才能证明姜俊武的施暴与黄静之死的确没有关系。可是,起诉书一个逗号,十个字,一下子就把原“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的重大事实抹掉了。黄静之死,成了和“上述过程”没有关联的事。
  
  雨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先肯定姜俊武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接着又说姜“自动放弃犯罪”;后面一个结论与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相矛盾,原起诉意见清楚表明:“姜兴奋之后将精液射在黄的肚子上,后用卫生纸擦拭精液丢弃在现场”。假如姜俊武自动放弃,完全可以到其他地方去射精,为什么要在受害人身体上射精?在黄静肚子上射精跟在黄静阴道里射精有什么区别?两者都同样违背妇女意志,两者都同样侵犯妇女身体自主权,两者都同样使用了暴力。请问起诉人,假如有人拦路抢劫,难道偷上衣的钱不叫偷,只有偷内裤的钱才叫偷吗?难道掐脖子不算暴力伤害,只有掐阳具才算暴力伤害吗?既然起诉书认定:“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那么,姜俊武又有什么权力在黄静肚子上射精?在肚子上射精,为什么不是发生性关系?不仅如此,而且,姜的体重、体位、姿势、手脚对黄静形成了什么压迫?对黄静的呼吸系统与心脏功能又造成了什么危害?为什么这些不追究?起诉书连姜俊武用卫生纸擦精液的小动作都提到了,为什么省略这些直接危及生命的大动作?
  
  所谓“犯罪中止”的界定,正如本人在《断绝阳具崇拜之根》中所说过的,是站在男权立场上,仅仅考虑男性施暴者的感受,不考虑黄静本人的感受。对于黄静本人,她腿伤的青紫伤痕、身上、颈上的伤痕,还有她的死都证明,所有的痛苦和折磨她已无法承受。当黄静腿被掐捏得乌紫时,她是何等的屈辱和愤怒;我们的执法人员想过没有?她的人格、权力和尊严在哪里;我们的执法人员想过没有?她无论怎样反抗,强暴者都要拿她的身体来快活,还要把施暴后的精液射在她肚子上;这居然不叫强奸完成,而叫强奸中止,强奸还要怎样才算完?我们的执法人员想过没有?
  
  我还要问,对于犯罪嫌疑人,一再有人强调“疑罪从无”;为什么对黄静不是疑病从无?从黄静死去到今天,办案人员始终坚持黄静病死;姜的辩护者反复宣称“疑罪从无”。结果,姜从有罪变成无罪,黄静从无病变成病死。如果大家爱护这一对“情侣”,为什么只做对姜有利、对黄静不利的推论?为什么要由公权机构干预火化黄静?为什么最重要的证据,黄静遗体放在专业的殡仪馆会“高度腐败”? 对姜是“疑罪从无”,对黄却无中生有,这里的公正又在哪里?
  
  我相信,黄静家庭最希望得到的证据,莫过于黄静的确是病死。我们每个人,只要死得正常,都会因病衰竭。病死虽属不幸,仍不失为善终。如果能证明黄静死于疾病,我本人真是求之不得;这样,我们不必逆水行舟,黄家也可节哀顺变。可是,偏偏黄静的心脏病、肺梗死结论被全国著名法医专家推翻。姜的律师宣布,死者家属委托所作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问题在于,无论证明黄静病死的法医出自多么权威的机构,权力逃不过社会监督。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的鉴定结论已经是无法销毁的存在,这个结论存在一天,黄静心脏病、肺梗死的结论就无法控制舆论,基于这一结论的起诉也就缺乏公信力。更何况,证据的基础是事实,决不是权力本身。公检法虽有权力委托,这不证明权力可以滥用,更不证明权力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律师,如果维护的是权力而不是公理,又如何体现法律公正?
  
  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尽管目前的起诉书确定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但是,“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早已暴露真相,那就是“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姜俊武何时中止了强奸呢?黄静死后。为什么中止呢?因为黄静死了。黄静为什么死呢?因为黄静遭到了强奸。任何正常人都能想到,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姜俊武决不会仅仅是用手扳了黄静的腘窝,留下他再也无法否认的青紫创伤。从起诉书标明的凌晨3点左右,到姜俊武自称离开的6点多钟,中间只有三个小时。黄静就在这短短三个小时内遭到强奸、被伤害、生命终止;我们现在面临了两点可能:
  
  第一、亲自目睹了中大法医解剖遗体的刘路律师在文章中说:“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
  
  第二、姜俊武3点钟上床强奸黄静、射精,带着肚子上的精液黄静发作“风心病和冠心病”,继而“口唇苍白及指甲发绀”,表现出“急性肺水肿特征”。最后,黄静“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姜俊武射精完了,再也直不起来了,当然黄静死了,他也插不进去了;所以强奸中止。此时可能是当日早晨4点、5点或者6点。
  
  第一点没有得到追究,更无人追究:黄静遗体为什么会被破坏?
  
  第二点已经被检察院认可,有起诉书为证。如果有人认为这很荒谬,原因也正在起诉书中!起诉书第五段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一条居然是“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我无法相信,堂堂的人民检察院居然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辩解是什么意思?那就是为自己说话、为自己开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怎么能与犯罪嫌疑人站在同样立场?怎么能采信嫌疑人的自我辩解作为“强奸中止”的证据?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古希腊的悲剧人物俄狄浦斯;他发现自己犯了杀父娶母之罪,便刺瞎双目,放弃王位去流浪。虽然我没有杀父娶母,但我内心的痛苦同样强烈,因为我看到法律尊严扫地。究竟是我们该闭目失聪放逐良知麻木不仁?还是另外一些人应该扪心自问?请问你们能够面对良心、面对法律、面对死者黄静灵魂的拷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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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中国近代最伟大的女性(2012/3/23 19:56:33)
纪念中国近代最伟大的女性

□花落幽潭:新建的论坛,欢迎大家来看看(2003/12/13 23:50:21)
民国故事之宋家皇朝论坛:
  http://songjiahuangchao.w28.285.cn/cgi-bin/leoboard.cgi

□鹰:安息吧(2003/12/14 1:07:27)
蒋夫人对的起中国列代列宗,夫人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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