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January月
191:8:44
苦苦的这杯酒,淡淡的没滋味。
你悄悄的就这样走了,一句话也没留。
我只能默默的告诉你,我在等待......
顽固的等待着------最好还有轮回。
记不得你已经走了多久,知否:
我的世界有多寂寞!
心中一直隐藏着一个秘密,说出来只有四个字:
“我----太----想----你”
你在天堂还好吗?
生命是一场永不追悔的爱恋。
每个人来自昨天,走向明天。
时间冲不走的积定是记忆。
细雨淅淅沥沥的总叫人想起美好的过去,尤其在这寂静的深夜,
此时此刻,我只想送上一句问候:“你在天堂还好吗?”
回忆拖着过去的影子,几多温馨,几多愁离。
我的愁苦在思念你的夜里越化越浓。
心灵深处总有一份牵挂:“不知远在天堂的你----是否平安快乐如夕?”
花开如梦,风过无痕。
你走了,昨天的一切都结束了。
轻轻的吹过,无言的飘落。
留下难忘的悲痛。
至今我还在寻觅那失落的昨天。
我永远难忘那个夏季,细雨中:红伞下的你与我。
我摘下漫天的星辰,编织成心中永恒的心愿:
“愿你----在天堂一切安好如初。”
你悄悄的就这样走了,一句话也没留。
我只能默默的告诉你,我在等待......
顽固的等待着------最好还有轮回。
记不得你已经走了多久,知否:
我的世界有多寂寞!
心中一直隐藏着一个秘密,说出来只有四个字:
“我----太----想----你”
你在天堂还好吗?
生命是一场永不追悔的爱恋。
每个人来自昨天,走向明天。
时间冲不走的积定是记忆。
细雨淅淅沥沥的总叫人想起美好的过去,尤其在这寂静的深夜,
此时此刻,我只想送上一句问候:“你在天堂还好吗?”
回忆拖着过去的影子,几多温馨,几多愁离。
我的愁苦在思念你的夜里越化越浓。
心灵深处总有一份牵挂:“不知远在天堂的你----是否平安快乐如夕?”
花开如梦,风过无痕。
你走了,昨天的一切都结束了。
轻轻的吹过,无言的飘落。
留下难忘的悲痛。
至今我还在寻觅那失落的昨天。
我永远难忘那个夏季,细雨中:红伞下的你与我。
我摘下漫天的星辰,编织成心中永恒的心愿:
“愿你----在天堂一切安好如初。”
2011年January月
160:24:34
安息吧,时光!
一千次,我读到分别的语言;一万次,我看到分别的画面;然而这次,是我们--我和你,要跨过这古老的门槛,今生永不相见。
你,就这样走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你真的就这样狠心弃我而去吗?不再看我一眼。丽日晴空,树木葱葱,小鸟依然自由飞翔,还有那依旧欢笑的人群,然而这一切已不再属于你,你属于另一个世界--天堂。今天(8月12日)是你的生日,34岁一个不应有恨,收获幸福的年龄,而你在天堂还好吗?
打开记忆的闸门,一幕幕是那么令人回味无穷。总希望,22岁的那个月夜,能再回来,再重新活那么一次。虽然明知道再做什么都不能唤回你,但我依然无法停止想你,就让我放纵一下吧,就让我宣泄一下吧,因为我是凡人。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我们真是有缘,换来今生相伴的七年时光。自从与你相识以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心底深处正流淌着甜蜜的暖流,这股暖流时时涌遍周身,令人痴迷、促我陶醉。你给了我整片的星空,好让我自由地去来,我知道,我享有的是一份深沉宽广的爱……
就像喜爱吹泡泡的小女孩,在享受梦幻般的美丽同时忘记了破灭时的悲哀;就像天真的孩童,满以为手中抓住了阳光,待到打开看时却空空如也……
“死”一个无情的字眼,从此把你我分开,今生永不能相见。也只有死才能把你我分开,正是“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决”。虽然知道人终有一死,虽然知道你死得其所,但我无法坦然面对。我相信死亡是最坚定的放债者,每天收取成熟的生命,而让灵魂孤单地生活下去。无法忘记你的笑、你的眼泪,无法忘记你的好,甚至是你的“坏”,所有的一切一切。这个城市的街道布满了我们太多的足迹,走到哪里,都有我们曾经相伴的影子……
一切仿佛都是一场梦,恍惚间你推门而入,依然是那张灿烂的笑脸,或许太美好的东西总是留不住,时光一去不复返!“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终于明白了这个“愿”字包含了几许的无奈与伤感,因为正是太多的有情人不能白头到老、携手人生,才会化为一种期盼、一种祈祷。
站在我们相爱相许你的小屋,心中万般感触涌上心头,一切都是老样子,却感觉少了些什么,让我坐立不安,再也感受不到往日的温馨,不敢相信这就是让我留连忘返、魂牵梦绕的地方。因为少了你,少了你对我的呵护。每次走出那个房间,我都要仔细浏览一遍,想把所有的一切都装入记忆,都带走,在今后的岁月中慢慢咀嚼。真的愿意从此钻进他人的喜怒哀乐中,不再回到现实中。
几次深夜醒来时,总觉得自己是一个游魂夜鬼,无依无靠。终于体会到了死亡的真正含义,当一个生龙活虎、你所深爱的人,转瞬间化为一堆白骨呈现在你的眼前时,你是否能体会到什么是心碎,什么是万念俱灰。我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说我懦弱也好,说我痴狂也罢,我依然会在心里呼唤你:“回来吧!时光!”依然会在深夜里为你点一盏灯等你归来。在等待的日子里,任凭孤独像刺骨寒风般吹痛我的肌肤,任凭思念像蚕般吞噬我桑叶似的心,而衣带渐宽终不悔!
今夜依然是个孤独的夜,祈盼点儿什么呢?或许我深爱的你能来梦中伴我,不要太吝啬,我要的不是你的一生,只要今夜你来梦中陪我。我知道美丽的梦和美丽的诗一样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我愿意去等待,告诉我,用我的一生去等够不够?记得我俩喜欢的那首歌吗:“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老到我们哪也去不了,可你依然是我手中的宝。”
是的,你永远是我的宝,愿生生世世,你永远是我的伴侣,我是你生生世世温柔的妻。
人生,从自己的哭声中开始,在别人的泪水里结束。人活着,当哭则哭,声音不悲不苦,为国为民啼出血路;人死了,让别人洒下诚实的泪水,数一数,那是人生价值的珍珠,而时光你做到了。你安心吧,你的鲜血不会白流;你放心吧,我会坚强地活下去,替你孝敬二老,像你所希望的那样,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读书。你安息吧,我会用我的爱在天堂里为你护航!让我们来生再续缘!
一千次,我读到分别的语言;一万次,我看到分别的画面;然而这次,是我们--我和你,要跨过这古老的门槛,今生永不相见。
你,就这样走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你真的就这样狠心弃我而去吗?不再看我一眼。丽日晴空,树木葱葱,小鸟依然自由飞翔,还有那依旧欢笑的人群,然而这一切已不再属于你,你属于另一个世界--天堂。今天(8月12日)是你的生日,34岁一个不应有恨,收获幸福的年龄,而你在天堂还好吗?
打开记忆的闸门,一幕幕是那么令人回味无穷。总希望,22岁的那个月夜,能再回来,再重新活那么一次。虽然明知道再做什么都不能唤回你,但我依然无法停止想你,就让我放纵一下吧,就让我宣泄一下吧,因为我是凡人。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我们真是有缘,换来今生相伴的七年时光。自从与你相识以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心底深处正流淌着甜蜜的暖流,这股暖流时时涌遍周身,令人痴迷、促我陶醉。你给了我整片的星空,好让我自由地去来,我知道,我享有的是一份深沉宽广的爱……
就像喜爱吹泡泡的小女孩,在享受梦幻般的美丽同时忘记了破灭时的悲哀;就像天真的孩童,满以为手中抓住了阳光,待到打开看时却空空如也……
“死”一个无情的字眼,从此把你我分开,今生永不能相见。也只有死才能把你我分开,正是“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决”。虽然知道人终有一死,虽然知道你死得其所,但我无法坦然面对。我相信死亡是最坚定的放债者,每天收取成熟的生命,而让灵魂孤单地生活下去。无法忘记你的笑、你的眼泪,无法忘记你的好,甚至是你的“坏”,所有的一切一切。这个城市的街道布满了我们太多的足迹,走到哪里,都有我们曾经相伴的影子……
一切仿佛都是一场梦,恍惚间你推门而入,依然是那张灿烂的笑脸,或许太美好的东西总是留不住,时光一去不复返!“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终于明白了这个“愿”字包含了几许的无奈与伤感,因为正是太多的有情人不能白头到老、携手人生,才会化为一种期盼、一种祈祷。
站在我们相爱相许你的小屋,心中万般感触涌上心头,一切都是老样子,却感觉少了些什么,让我坐立不安,再也感受不到往日的温馨,不敢相信这就是让我留连忘返、魂牵梦绕的地方。因为少了你,少了你对我的呵护。每次走出那个房间,我都要仔细浏览一遍,想把所有的一切都装入记忆,都带走,在今后的岁月中慢慢咀嚼。真的愿意从此钻进他人的喜怒哀乐中,不再回到现实中。
几次深夜醒来时,总觉得自己是一个游魂夜鬼,无依无靠。终于体会到了死亡的真正含义,当一个生龙活虎、你所深爱的人,转瞬间化为一堆白骨呈现在你的眼前时,你是否能体会到什么是心碎,什么是万念俱灰。我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说我懦弱也好,说我痴狂也罢,我依然会在心里呼唤你:“回来吧!时光!”依然会在深夜里为你点一盏灯等你归来。在等待的日子里,任凭孤独像刺骨寒风般吹痛我的肌肤,任凭思念像蚕般吞噬我桑叶似的心,而衣带渐宽终不悔!
今夜依然是个孤独的夜,祈盼点儿什么呢?或许我深爱的你能来梦中伴我,不要太吝啬,我要的不是你的一生,只要今夜你来梦中陪我。我知道美丽的梦和美丽的诗一样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我愿意去等待,告诉我,用我的一生去等够不够?记得我俩喜欢的那首歌吗:“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老到我们哪也去不了,可你依然是我手中的宝。”
是的,你永远是我的宝,愿生生世世,你永远是我的伴侣,我是你生生世世温柔的妻。
人生,从自己的哭声中开始,在别人的泪水里结束。人活着,当哭则哭,声音不悲不苦,为国为民啼出血路;人死了,让别人洒下诚实的泪水,数一数,那是人生价值的珍珠,而时光你做到了。你安心吧,你的鲜血不会白流;你放心吧,我会坚强地活下去,替你孝敬二老,像你所希望的那样,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读书。你安息吧,我会用我的爱在天堂里为你护航!让我们来生再续缘!
2005年May月
1221:26:25
哎
他是英雄
警察这种职业注定着时时会有危险
时时都会有生命危险
警察
小心工作
保重好自己
我们为你们祈祷和祝福
2005年May月
1221:25:53
所有的一切都是回忆,我知道,我活的好,是对你最好的礼物,北京冷了,天堂呢?总说去看你,总是用没时间、工作忙,给自己找借口,虽然眼前的麻烦很多,但是我想,我还能坚持下去,圣诞节吧,我去看你,袁,很想你。
2005年May月
419:25:44
很想很想给你打个电话
问问远方的朋友现在还好吗
顺便问问你的爸爸妈妈
电话能否把我的问候转达
很想很想给你打个电话
也想和你悄悄说些知心话
一遍一遍拨着电话号码
电话响着无人回答
窗外的月光慢慢地坠下
带不走我对你的牵挂
夜幕中的流莹飘飘荡荡
能否把我的问候表达
问问远方的朋友现在还好吗
顺便问问你的爸爸妈妈
电话能否把我的问候转达
很想很想给你打个电话
也想和你悄悄说些知心话
一遍一遍拨着电话号码
电话响着无人回答
窗外的月光慢慢地坠下
带不走我对你的牵挂
夜幕中的流莹飘飘荡荡
能否把我的问候表达
2005年May月
417:10:1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 0)一中刑初字第17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国清,男,22岁(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阿金沟3委4组依兰街16-1号2单元301号;1995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0年7月23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鹏搏,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玉,男,30岁(1970年 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河镇东兴村三屯;1998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 4月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文胜,北京市蓝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中保,男,26岁(1974年8月 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吴集村天堂村民组;1996年9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3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李中保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德玉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海龙、陈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及王国清的指定辩护人曹鹏搏、李德玉的辩护人毕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同预谋盗窃,遂于2000年7月23日8时许,先后窜至本市颐和园东宫门售票处,由王国清、李中保混入购票人群中行窃,李德玉负责望风,当王国清、李中保窃得游客曹亮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官门派出所民警袁时光(男,33岁)和在场群众张林、何琦立即上前抓捕,当追至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前时,王国清为抗拒抓捕用携带的尖刀行凶,将袁时光腹主动脉刺破,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张林右臂及左胸刺伤,造成轻伤;将何畸右前胸刺伤,造成轻微伤。被告人王国清、李德玉乘机逃跑,被告人李中保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二、被告人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22时许,乘车在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下车时与骑摩托车行至此处的朱太平(男,34岁)相碰,发生争执,王国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朱的胸部、腰部猛刺,将朱的心脏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于2000年7月22日上午,窜至本市颐和国德和园内,窃得一名游客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在被告人李德玉的帮助下,将该电话销赃,获赃款人民币900元。
四、被告人王国情、李中保、李德玉,于 2000年7月22日中午,窜至本市颐和园广场南侧“家常炒菜”饭馆内,王国清乘机窃得一名游客的理光牌照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546元),后三人又窜至本市海淀区西苑同庆街北京佳达龙鹏通讯公司内,由王国清窃得望远镜1架(价值人民币268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王国清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李中保构成盗窃罪,李德玉构成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国清辩称,不知道抓捕他的人是警察。王国清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国清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中保、李德玉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李德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李德玉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同预谋盗窃,遂于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东宫门售票处,由李德玉负责望风,王国清、李中保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当王国清、李中保窃得游客曹亮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595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官门派出所民警袁时光(男,时年33岁)与在场群众张林、何畸即上前抓捕。当袁时光等人追赶王国清等至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附近时,被告人王国清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行凶拒捕,将袁时光腹主动脉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张林右臂及左胸刺伤,构成轻伤;将何清右前胸刺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中保趁机逃跑时,被在场群众抓获。后被告人王国清、李德玉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曹亮的陈述证实: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颐和园东官门售票处买票时,自己的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被人偷走。
2、被害人张林的陈述证实: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颐和园东官门售票处发现有两个男子,其中一高个男子(王国清)偷了一买票人的包,后与民警袁时光及何晴一起抓捕行窃者,在抓捕过程中高个男子拿出一把刀将袁时光、何瑜、张林三人扎伤。
3、被害人何琦陈述证实:民警袁时光及张林冲上去抓高个男子,自己将矮个男子(李中保)制服后,上前协助抓捕王国清,王国清持刀行凶拒捕,将袁时光、何琦、张林三人扎伤。
4、证人陈玉俭、夏东义、郭建杰的证言均证实:在案发时,看见民警袁时光等人被扎伤。
5、现场目击证人陈玉俭及被告人李德玉的辨认笔录,均证实王国清是持刀扎袁时光的人。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门口的通道上,现场留有一片点状血迹。
7、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实:袁时光系被他人用单刀刺器刺穿腹壁,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张林身体之损伤不低于轻伤;何畸身体之损伤属轻微伤。
9、起获的物证尖刀1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短刀上的血迹为袁时光、张林、何畸所留。该物证经被告人王国清辨认是其拒捕行凶时所用凶器。
10、经对起获的王国清蓝灰上衣、米白色裤子,李中保灰色裤子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此三件衣物上的血迹为张林所留。
11、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及工作说明证实:被窃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95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中保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情节。
13、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并能互相印证。
二、被告人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22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下车时,与骑摩托车行至此处的朱太平(男;时年34岁)相碰,双方发生争执,王国清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朱太平的胸部、腰部猛刺,朱太平因心脏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有一红色摩托车遗留在现场,路面留有血水迹。
2、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实:朱太平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刀刺器类)刺破心脏造成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证人陆勇的证言证实: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晚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用刀扎了一骑摩托车的人。
4、证人熊细英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22点许,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见一个人持刀追打另一个人,后被打的人被送往医院救治。
5、证人鞠红梅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22点许;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到一个穿浅色睡衣的人用刀扎骑摩托车人的前胸两刀、后腰一刀。
6、证人吕树伯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晚,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到一男青年冲骑摩托车的男子后腰上打了一下,被打的人跑出15米左右时,从他后腰上掉下一把刀,后打人的人将刀捡走了。
7、证人李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陆勇向她借钱,并告诉她出事了,捅了人家三刀,当时看见在场的王国清上衣有血,王国清还拿出了一把10余厘米长的折叠刀。
8、被告人王国清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
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于2000年7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颐和园德和园内,窃得一名游客的摩托罗拉T2688型移动电话机(黄颜色)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李德玉明知该移动电话系盗窃所得,仍予以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的供述证实:2000年7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颐和国德和园内盗窃一女游客的黄颜色移动电话1部。
2、被告人李德玉的供述证实:2000年7月 22日上午,李中保、王国清让其帮助销售一部黄颜色移动电话,自已在颐和园附近的小商店,将该移动电话卖出。
3、证人张莉莉、刘丽珍的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22日中午,有3个年轻人到店中出售一部黄颜色移动电话。刘丽珍并指认李德玉是向其出售移动电话的人。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所窃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600元。
5、物证摩托罗拉牌T2688型移动电话1部在案证实。
四、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于2000年7月22日中午,在北京市颐和园广场南侧一饭馆内,由王国清窃得一游客理光牌照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540元。后三人在海淀区西苑同庆街北京佳达龙鹏通讯公司内,由王国清窃得望远镜1架,价值人民币2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金土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22日下午,发现自己店中丢失一个黑色望远镜。
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黑色望远镜价值人民币268元,照相机价值人民币540元。
3、物证照相机、望远镜在案证实。
4、被告人李中保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在案佐证。
5、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均供述上述事实,且与上述证据相符。
对于被告人王国清在庭审中关于不知道抓捕他的人是警察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中保的供述均证实袁时光抓捕王国清时已向其表明警察身份,王国清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王国清指定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清因盗窃被发现后行凶拒捕,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国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被告人王国清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德玉辩护人关于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德玉明知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所犯抢劫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对其所犯盗窃罪亦应惩处。被告人王国清还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被抓获后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中保、李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中保有重大立功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亦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李德玉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李中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清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指定辩护人关于指控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李德玉辩护人关于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德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7月29日起至2001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缴纳)。
三、被告人李中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2001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缴纳)。
四、查获之证物及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 香
代理审判员 刘俊燕
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
二000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璇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国清,男,22岁(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阿金沟3委4组依兰街16-1号2单元301号;1995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0年7月23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鹏搏,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玉,男,30岁(1970年 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河镇东兴村三屯;1998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 4月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文胜,北京市蓝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中保,男,26岁(1974年8月 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吴集村天堂村民组;1996年9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3日被羁押,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李中保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德玉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海龙、陈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及王国清的指定辩护人曹鹏搏、李德玉的辩护人毕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同预谋盗窃,遂于2000年7月23日8时许,先后窜至本市颐和园东宫门售票处,由王国清、李中保混入购票人群中行窃,李德玉负责望风,当王国清、李中保窃得游客曹亮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官门派出所民警袁时光(男,33岁)和在场群众张林、何琦立即上前抓捕,当追至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前时,王国清为抗拒抓捕用携带的尖刀行凶,将袁时光腹主动脉刺破,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张林右臂及左胸刺伤,造成轻伤;将何畸右前胸刺伤,造成轻微伤。被告人王国清、李德玉乘机逃跑,被告人李中保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二、被告人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22时许,乘车在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下车时与骑摩托车行至此处的朱太平(男,34岁)相碰,发生争执,王国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朱的胸部、腰部猛刺,将朱的心脏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于2000年7月22日上午,窜至本市颐和国德和园内,窃得一名游客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在被告人李德玉的帮助下,将该电话销赃,获赃款人民币900元。
四、被告人王国情、李中保、李德玉,于 2000年7月22日中午,窜至本市颐和园广场南侧“家常炒菜”饭馆内,王国清乘机窃得一名游客的理光牌照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546元),后三人又窜至本市海淀区西苑同庆街北京佳达龙鹏通讯公司内,由王国清窃得望远镜1架(价值人民币268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王国清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李中保构成盗窃罪,李德玉构成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国清辩称,不知道抓捕他的人是警察。王国清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国清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中保、李德玉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李德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李德玉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同预谋盗窃,遂于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东宫门售票处,由李德玉负责望风,王国清、李中保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当王国清、李中保窃得游客曹亮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595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官门派出所民警袁时光(男,时年33岁)与在场群众张林、何畸即上前抓捕。当袁时光等人追赶王国清等至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附近时,被告人王国清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行凶拒捕,将袁时光腹主动脉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张林右臂及左胸刺伤,构成轻伤;将何清右前胸刺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中保趁机逃跑时,被在场群众抓获。后被告人王国清、李德玉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曹亮的陈述证实: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颐和园东官门售票处买票时,自己的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被人偷走。
2、被害人张林的陈述证实:2000年7月23日8时许在颐和园东官门售票处发现有两个男子,其中一高个男子(王国清)偷了一买票人的包,后与民警袁时光及何晴一起抓捕行窃者,在抓捕过程中高个男子拿出一把刀将袁时光、何瑜、张林三人扎伤。
3、被害人何琦陈述证实:民警袁时光及张林冲上去抓高个男子,自己将矮个男子(李中保)制服后,上前协助抓捕王国清,王国清持刀行凶拒捕,将袁时光、何琦、张林三人扎伤。
4、证人陈玉俭、夏东义、郭建杰的证言均证实:在案发时,看见民警袁时光等人被扎伤。
5、现场目击证人陈玉俭及被告人李德玉的辨认笔录,均证实王国清是持刀扎袁时光的人。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颐和园东宫门邮电局门口的通道上,现场留有一片点状血迹。
7、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实:袁时光系被他人用单刀刺器刺穿腹壁,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张林身体之损伤不低于轻伤;何畸身体之损伤属轻微伤。
9、起获的物证尖刀1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短刀上的血迹为袁时光、张林、何畸所留。该物证经被告人王国清辨认是其拒捕行凶时所用凶器。
10、经对起获的王国清蓝灰上衣、米白色裤子,李中保灰色裤子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此三件衣物上的血迹为张林所留。
11、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及工作说明证实:被窃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95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中保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情节。
13、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并能互相印证。
二、被告人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22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下车时,与骑摩托车行至此处的朱太平(男;时年34岁)相碰,双方发生争执,王国清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朱太平的胸部、腰部猛刺,朱太平因心脏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有一红色摩托车遗留在现场,路面留有血水迹。
2、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实:朱太平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刀刺器类)刺破心脏造成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证人陆勇的证言证实:王国清于2000年7月4日晚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用刀扎了一骑摩托车的人。
4、证人熊细英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22点许,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见一个人持刀追打另一个人,后被打的人被送往医院救治。
5、证人鞠红梅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22点许;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到一个穿浅色睡衣的人用刀扎骑摩托车人的前胸两刀、后腰一刀。
6、证人吕树伯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4日晚,在通州区永顺西街,看到一男青年冲骑摩托车的男子后腰上打了一下,被打的人跑出15米左右时,从他后腰上掉下一把刀,后打人的人将刀捡走了。
7、证人李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陆勇向她借钱,并告诉她出事了,捅了人家三刀,当时看见在场的王国清上衣有血,王国清还拿出了一把10余厘米长的折叠刀。
8、被告人王国清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
三、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于2000年7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颐和园德和园内,窃得一名游客的摩托罗拉T2688型移动电话机(黄颜色)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李德玉明知该移动电话系盗窃所得,仍予以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的供述证实:2000年7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颐和国德和园内盗窃一女游客的黄颜色移动电话1部。
2、被告人李德玉的供述证实:2000年7月 22日上午,李中保、王国清让其帮助销售一部黄颜色移动电话,自已在颐和园附近的小商店,将该移动电话卖出。
3、证人张莉莉、刘丽珍的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22日中午,有3个年轻人到店中出售一部黄颜色移动电话。刘丽珍并指认李德玉是向其出售移动电话的人。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所窃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600元。
5、物证摩托罗拉牌T2688型移动电话1部在案证实。
四、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于2000年7月22日中午,在北京市颐和园广场南侧一饭馆内,由王国清窃得一游客理光牌照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540元。后三人在海淀区西苑同庆街北京佳达龙鹏通讯公司内,由王国清窃得望远镜1架,价值人民币2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金土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22日下午,发现自己店中丢失一个黑色望远镜。
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黑色望远镜价值人民币268元,照相机价值人民币540元。
3、物证照相机、望远镜在案证实。
4、被告人李中保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在案佐证。
5、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均供述上述事实,且与上述证据相符。
对于被告人王国清在庭审中关于不知道抓捕他的人是警察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中保的供述均证实袁时光抓捕王国清时已向其表明警察身份,王国清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王国清指定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清因盗窃被发现后行凶拒捕,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国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被告人王国清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德玉辩护人关于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德玉明知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所犯抢劫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对其所犯盗窃罪亦应惩处。被告人王国清还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被抓获后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中保、李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中保有重大立功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亦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李德玉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李中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清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指定辩护人关于指控王国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李德玉辩护人关于李德玉犯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德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7月29日起至2001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缴纳)。
三、被告人李中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2001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缴纳)。
四、查获之证物及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 香
代理审判员 刘俊燕
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
二000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璇
2005年May月
416:24:45
当我从电视中、报纸上看到民警袁时光和歹徒搏斗的壮烈牺牲的场面时,心中生出的是对歹徒无尽的仇恨和对英雄深深的钦佩;当我看到许多的热心人冒着酷暑前往八宝山为烈士送行时,当我看到送行的人们当中一位大姐举着用666朵玫瑰亲手编制的花环泣不成声时,我从心底生起的是对英雄无尽的崇敬和深切的哀悼。
但今天,让我们记住这个日子,2000年的8月12日,是英雄袁时光同志34岁的生日,就在今天,袁时光生前的女友宋秀伟女士给北青报发了一份传真,用自己全心的爱和无尽的悲痛为深爱的时光写了一篇祭文。
血泪凝成的文字,让我再也不能抑制夺眶而出的泪水,感动、遗憾、同情……所有的言语用在这里都显得苍白无力,所有悲痛的泪水和企盼都不能阻挡宋秀伟女士那宣泄而出的失去心爱之人的苦痛,也再也唤不醒睡在天堂的英雄袁时光。
内心中长时间的一片空白,竟回忆不起任何的事,眼前闪动的总是宋女士那悲痛欲绝的面容。
“恍惚间你推门而入,依然是那张灿烂的笑脸”。
“你安息吧,我会用我的爱在天堂里为你护航!”
泪眼朦胧中看着这样的文字,内心很沉、很重。很久以来,我们很难从现实中找到能令自己感动的事情,只能从电视、报纸中去相信一些加工后的故事。而今天,就在我们的身边,一位受人尊敬、正值大好青春的时光转眼间离我们远去了,任凭人们怎样的呼唤,他永远的闭上了眼睛,去了另外一个世界。留给世人的是那股屹立于天地之间的浩然正气;留给亲人的却是难以弥合的丧子之痛;留给爱人的是孤寂长夜中那声声断肠的爱的呼唤。
把爱全给了我,把世界留给了自己,你就这样走了吗?天堂中的你过的还好吗?听到我的话了吗?
我向来把感情之事视为神圣之物,同学好友相聚时,也常常彼此祝福对方能找到自己的真爱并能相守一生,却从来没有想到过死亡,总认为相爱的人定是幸福的,总相信天下有情人总会能终成眷属的。就象突然间离我们而去的袁时光,如果还活着,也许此时正挽着自己心爱人的手踏入了结婚的礼堂。但这一切,仿佛就在一瞬间,全都破灭了,一位生龙活虎的人、一个热爱生活、充满爱心的人转眼间化为了一堆白骨呈现在你的面前,你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吗?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是太多的薄情和离散,大街上走的是太多的已经完全公式化、现实化的红男绿女,试问世间还有几人,能如英雄的女友一样,能用自己一颗对心爱之人的虔诚之心写出如此感天动地的文字?
你拿青春赌明天,我用感情戏人生,还有几人能携自己心爱之人的手去唱那首温馨的歌:“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老到那儿都去不了,可你依然是我手心里的宝”。……
人死不能复活,死去的勇士也许会随着时间的流失从人们的嘴头消失,但却永远不会消失在人们的心中,让我们记住英雄的名字,更让我们记住英雄有一个深爱他的伟大的女友:宋秀伟。轻声说一句:时光,你安心地去吧,深爱你的人一定会怀揣你的音容笑貌去面对人生,祈求来生,能与你再续缘!
2005年May月
117:5:34
月亮总是月亮,正如太阳总是太阳.
水水山山,起伏之间,人已经换了不知多少代.
在生命的循环过程中,瞬间与永恒也在变换着.
你选择了瞬间燃烧.即便是燃烧后,有烟灰一样的沉静与寂寞.
水水山山,起伏之间,人已经换了不知多少代.
在生命的循环过程中,瞬间与永恒也在变换着.
你选择了瞬间燃烧.即便是燃烧后,有烟灰一样的沉静与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