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June月
2712: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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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你不安的走了,莫名其妙地走了,难怪你死不瞑目,生前不知你遭何人毒打,死后还遭他们对你声誉的极尽侮辱,你下有娇儿,上有年迈父母,还有爱你至深的妻子,你知道吗?你走了,你带给他们的是什么,是生活无着落,为你上告却无门的悲惨,你如果有在天之灵,请帮帮他们,帮帮你自己,不要让凶手逍遥法外。
2006年June月
271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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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发至今,死者亲人在湖南省公检法的一个个陷阱里倾轧,办案机关在不立案的基础上,愚弄死者家属,种种牵强的解释漏洞百出,对亲属的疑问置若罔闻,并危言恐吓,9月,未经家属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证,呼吁普天下尚存正义的人士,大家来评评,世间公理何在?
2006年June月
251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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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强死亡已一年,死者家属反复上访而仍无查处单位与结论,再呈此情况概要,恳请有关领导予以关注查处。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
死者:胡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湖南宁乡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金蕾苑A栋304房,生前系长沙市夕阳红彩色包装印刷厂厂长。
胡国强于200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钟,死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所辖城南东路4号原雅竹休闲中心大门外约两米处,其所携证件可以显示,其同行两人可以提供其住址,电话号码,而公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当日晨7:30左右始,死者家属多人先后找辖地左家塘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及死亡原因。干警称:“胡国强昨晚做按摩,撞牌子(指招牌)死亡”。“尸体已存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太平间”。“事情发生在市防暴队八大队,是张志、周亮所为,你们去找他们”。
一、死者家属所见有关情况:
1、死者尸体及现场情况
胡国强死亡当日,死者妻子张小中在太平间见胡国强所着白色衬衣被鲜血染红,敞开未扣,胸部袒露,头、脸部部分被鲜血覆盖,双耳廓及耳孔内有鲜血,双目暴张,胸部以下被覆盖不可见。至死者尸体被秘密火化,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进行拍照、摄像均被禁止。
当日下午4点多,死者亲属多人去看现场,因店门锁闭,无法看到店内情况,大门外左侧约2米处,有血迹及血流痕迹,后经丈量,(有检察院出示的照片及死者家属所拍照片可以证实),死者头下位置血迹面积60cm×60cm,血流长度4.3米×10cm—30cm不规则,血流未端低洼处有15cm×10cm不规则血流积聚,除地面吸附外厚度1cm,不规则、水泥地面、粗糙、吸附力强、平整。
2005年6月28日,在有关方面召开的协调会上,死者家属再三要求观看店内现场,获准观看,店内现场大致情况如下:(其①③④⑤有照片)
①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壁上,有多处大量喷溅血迹,呈集中和零散分布,楼梯转弯处墙上有血手印(所拍照片放大观察,其指纹清晰可见)。这些血迹虽经擦拭,但仍较清晰可见。
②206包厢(据检察院宣读材料称,是死者生前做按摩的房间)床头墙壁上有血迹存在。
③206包厢对面石膏板材质墙壁有30cm(最宽处)×60cm长左右破损塌陷。
④206包厢门框上有打击痕迹,门栓被打烂,包厢门上小窗玻璃被击碎。
⑤墙壁上有打击痕迹。
⑥由于检察院称胡国强爬窗、跳楼死亡,死者家属认真观察了窗户及周围情况,206包厢窗户宽度43cm,比招牌横平面水平高度高50cm,窗户悬挂招牌,其上端横平面宽45cm,被化纤灯箱布住,高度老化,如有人在上面完成爬出,体位转换将导致包布破损,而包布完好无损。
⑦招牌上端45cm宽横平面包布上有很多积灰,未见有人爬动攀沿搅动痕迹,尸检时死者家属见死者衣服白色袜子无灰尘污染状况。
⑧招牌四周有上下二层小管状霓虹灯环绕,除一小段有倾斜外,其余完好无损。
2、死者伤情
死者家属参加了二次尸检,其所见伤情如下:
头后枕部见5×4cm头皮血肿和5×3cm头皮血肿伴2cm长开放性创口,此创口为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出血创口,前已述,死者尸体躺卧位血流量很大的血流就从此创口流出。左前额见4×2cm挫擦伤,右手肘部见5×3cm挫擦伤,左小下段后侧见4×3cm擦伤,右小腿后侧见5×1cm和3×2cm擦伤,死者双肩后背无挫擦创伤。
二、根据涉案公安人员接出警行为;不明身份人员参与;涉案人员人数不明;检查时间上的不合理性;涉案公安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致胡国强死亡后悄然离去;现场打击痕迹;室内现场存在大量喷溅血迹及血手印,死者尸位血流、尸体位置;死者致命伤痕形成等方面诸多疑点推断,涉案公安及不明身份人员有暴力致胡国强死亡重大嫌疑,应当立案侦查。
三、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认证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胡国强死前有违法行为,其死亡系高坠致死。
四、胡国强死亡一案的查处中的情况
胡国强的死亡,是一宗命案,但由于该案涉及到公安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1、在死者家属反复控告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这宗命案并没有按程序上报和处理。
由于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胡国强死亡立案侦查,也就没有产生对胡国强死因、性质、有关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结论与认定。
一宗命案,就这样不明不白搁置起来,死者家属不得不为此到处上访上告,有关方面互相推诿,而不能依法查处,没有结论。
2、有关方面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保护。如楼道墙体上的血迹,特别是血手印其指纹放大后清晰可见,是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关键证据,死者家属反复反映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3、胡国强尸体有名有主、家属已交纳尸体保存押金,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再鉴定申请,并向各级各方领导反复阐明其尸体是涉案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而涉案单位领导康夏阳在胡国强死亡一案并未查清并产生结论情况下,秘密办理火化手续,在雨花区公安局配合下,火化死者尸体,毁尸灭证,也剥夺了家属申请再鉴定权力,使侦破工作增加难度。
据康夏阳讲:“火化胡国强尸体,是奉原长沙市政法副书记徐泽敬指示所为”。徐现任湖南省高检政治部主任。
4、二次鉴定产生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1)长检法医鉴定[2005]第22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委托单位为涉案单位;
②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进行了非法认定;
③没有对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进行鉴定;
④没有对现场墙壁上血迹,血手印进行鉴定;
⑤没有对死者尸体伤痕,出血创口进行鉴定分析,也没有对死者尸位上血流量很大的血流进行鉴定分析;
⑥此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且未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书结论不服。
(2)湘检技鉴(2005)78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性质、生前行为进行非法认定。
②对家属申请鉴定的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未进行鉴定。
③对家属申请鉴定的现场墙避上血迹未进行鉴定。
④该鉴定书存在刻意造假,如:
A、鉴定书称:“头后枕部有1.5×1.2cm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刻意造假。这个开放性创口,是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创口,死者躺卧位的血流,就从这个创口流出,“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绝不可能产生那么大血流量的血流的。
B、鉴定书称:“可见右后枕部有8×7cm范围头皮下出血”。是刻意造假,其目的在于掩盖死者非高坠致死事实。事实是:死者头后枕部有5×4cm和5×3cm两个头皮血肿。死者躺卧位平面平整,如系高坠致死,只可能是一次碰撞,不可能在头后枕部相近处形成两个血肿。
⑤两幅镜检图片据说是委托湘雅医院所作,其镜检图片无检验人签名。
⑥此鉴定书仅有鉴定人1人签名。
⑦鉴定人郭哲良向死者家属收取2800元鉴定费,却坚持不给死者家属鉴定书副本,既然鉴定书副本只能给委托单位,就不应当向死者家属收取鉴定费用,应将收取的费用2800元退还给家属。
该鉴定书违反有关规定,不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存在弄虚作假,死者家属不服。
五、有关方面在协调会上所披露情况调查通报及证人证言虚假,且不符合证据必备条件,有关方面对虚假证人证言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全盘采信,非法以其作为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有关事实,生前行为进行口头认定的依据。且不允许阅览有关证人证言和案卷,甚至连在协调会上公开宣读的证人证言,也不允许死者家属阅览,对有关情况严加封锁。
六、有关方面曾召开两次协调会,但没有对死者家属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答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05年6月28日协调会上,有关方面提出,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
死者胡国强的父亲:胡泽存
电话:0731-4130672 13517473915
2006 年5 月29日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
死者:胡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湖南宁乡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金蕾苑A栋304房,生前系长沙市夕阳红彩色包装印刷厂厂长。
胡国强于200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钟,死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所辖城南东路4号原雅竹休闲中心大门外约两米处,其所携证件可以显示,其同行两人可以提供其住址,电话号码,而公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当日晨7:30左右始,死者家属多人先后找辖地左家塘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及死亡原因。干警称:“胡国强昨晚做按摩,撞牌子(指招牌)死亡”。“尸体已存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太平间”。“事情发生在市防暴队八大队,是张志、周亮所为,你们去找他们”。
一、死者家属所见有关情况:
1、死者尸体及现场情况
胡国强死亡当日,死者妻子张小中在太平间见胡国强所着白色衬衣被鲜血染红,敞开未扣,胸部袒露,头、脸部部分被鲜血覆盖,双耳廓及耳孔内有鲜血,双目暴张,胸部以下被覆盖不可见。至死者尸体被秘密火化,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进行拍照、摄像均被禁止。
当日下午4点多,死者亲属多人去看现场,因店门锁闭,无法看到店内情况,大门外左侧约2米处,有血迹及血流痕迹,后经丈量,(有检察院出示的照片及死者家属所拍照片可以证实),死者头下位置血迹面积60cm×60cm,血流长度4.3米×10cm—30cm不规则,血流未端低洼处有15cm×10cm不规则血流积聚,除地面吸附外厚度1cm,不规则、水泥地面、粗糙、吸附力强、平整。
2005年6月28日,在有关方面召开的协调会上,死者家属再三要求观看店内现场,获准观看,店内现场大致情况如下:(其①③④⑤有照片)
①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壁上,有多处大量喷溅血迹,呈集中和零散分布,楼梯转弯处墙上有血手印(所拍照片放大观察,其指纹清晰可见)。这些血迹虽经擦拭,但仍较清晰可见。
②206包厢(据检察院宣读材料称,是死者生前做按摩的房间)床头墙壁上有血迹存在。
③206包厢对面石膏板材质墙壁有30cm(最宽处)×60cm长左右破损塌陷。
④206包厢门框上有打击痕迹,门栓被打烂,包厢门上小窗玻璃被击碎。
⑤墙壁上有打击痕迹。
⑥由于检察院称胡国强爬窗、跳楼死亡,死者家属认真观察了窗户及周围情况,206包厢窗户宽度43cm,比招牌横平面水平高度高50cm,窗户悬挂招牌,其上端横平面宽45cm,被化纤灯箱布住,高度老化,如有人在上面完成爬出,体位转换将导致包布破损,而包布完好无损。
⑦招牌上端45cm宽横平面包布上有很多积灰,未见有人爬动攀沿搅动痕迹,尸检时死者家属见死者衣服白色袜子无灰尘污染状况。
⑧招牌四周有上下二层小管状霓虹灯环绕,除一小段有倾斜外,其余完好无损。
2、死者伤情
死者家属参加了二次尸检,其所见伤情如下:
头后枕部见5×4cm头皮血肿和5×3cm头皮血肿伴2cm长开放性创口,此创口为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出血创口,前已述,死者尸体躺卧位血流量很大的血流就从此创口流出。左前额见4×2cm挫擦伤,右手肘部见5×3cm挫擦伤,左小下段后侧见4×3cm擦伤,右小腿后侧见5×1cm和3×2cm擦伤,死者双肩后背无挫擦创伤。
二、根据涉案公安人员接出警行为;不明身份人员参与;涉案人员人数不明;检查时间上的不合理性;涉案公安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致胡国强死亡后悄然离去;现场打击痕迹;室内现场存在大量喷溅血迹及血手印,死者尸位血流、尸体位置;死者致命伤痕形成等方面诸多疑点推断,涉案公安及不明身份人员有暴力致胡国强死亡重大嫌疑,应当立案侦查。
三、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认证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胡国强死前有违法行为,其死亡系高坠致死。
四、胡国强死亡一案的查处中的情况
胡国强的死亡,是一宗命案,但由于该案涉及到公安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1、在死者家属反复控告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这宗命案并没有按程序上报和处理。
由于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胡国强死亡立案侦查,也就没有产生对胡国强死因、性质、有关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结论与认定。
一宗命案,就这样不明不白搁置起来,死者家属不得不为此到处上访上告,有关方面互相推诿,而不能依法查处,没有结论。
2、有关方面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保护。如楼道墙体上的血迹,特别是血手印其指纹放大后清晰可见,是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关键证据,死者家属反复反映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3、胡国强尸体有名有主、家属已交纳尸体保存押金,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再鉴定申请,并向各级各方领导反复阐明其尸体是涉案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而涉案单位领导康夏阳在胡国强死亡一案并未查清并产生结论情况下,秘密办理火化手续,在雨花区公安局配合下,火化死者尸体,毁尸灭证,也剥夺了家属申请再鉴定权力,使侦破工作增加难度。
据康夏阳讲:“火化胡国强尸体,是奉原长沙市政法副书记徐泽敬指示所为”。徐现任湖南省高检政治部主任。
4、二次鉴定产生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1)长检法医鉴定[2005]第22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委托单位为涉案单位;
②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进行了非法认定;
③没有对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进行鉴定;
④没有对现场墙壁上血迹,血手印进行鉴定;
⑤没有对死者尸体伤痕,出血创口进行鉴定分析,也没有对死者尸位上血流量很大的血流进行鉴定分析;
⑥此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且未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书结论不服。
(2)湘检技鉴(2005)78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性质、生前行为进行非法认定。
②对家属申请鉴定的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未进行鉴定。
③对家属申请鉴定的现场墙避上血迹未进行鉴定。
④该鉴定书存在刻意造假,如:
A、鉴定书称:“头后枕部有1.5×1.2cm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刻意造假。这个开放性创口,是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创口,死者躺卧位的血流,就从这个创口流出,“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绝不可能产生那么大血流量的血流的。
B、鉴定书称:“可见右后枕部有8×7cm范围头皮下出血”。是刻意造假,其目的在于掩盖死者非高坠致死事实。事实是:死者头后枕部有5×4cm和5×3cm两个头皮血肿。死者躺卧位平面平整,如系高坠致死,只可能是一次碰撞,不可能在头后枕部相近处形成两个血肿。
⑤两幅镜检图片据说是委托湘雅医院所作,其镜检图片无检验人签名。
⑥此鉴定书仅有鉴定人1人签名。
⑦鉴定人郭哲良向死者家属收取2800元鉴定费,却坚持不给死者家属鉴定书副本,既然鉴定书副本只能给委托单位,就不应当向死者家属收取鉴定费用,应将收取的费用2800元退还给家属。
该鉴定书违反有关规定,不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存在弄虚作假,死者家属不服。
五、有关方面在协调会上所披露情况调查通报及证人证言虚假,且不符合证据必备条件,有关方面对虚假证人证言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全盘采信,非法以其作为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有关事实,生前行为进行口头认定的依据。且不允许阅览有关证人证言和案卷,甚至连在协调会上公开宣读的证人证言,也不允许死者家属阅览,对有关情况严加封锁。
六、有关方面曾召开两次协调会,但没有对死者家属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答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05年6月28日协调会上,有关方面提出,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
死者胡国强的父亲:胡泽存
电话:0731-4130672 13517473915
2006 年5 月29日
2005年September月
51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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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查控告检查厅(举报中心)
死者家属现将2005年5月29日发生在长沙市城南路雅竹休闲中心人命案的相关情况予以报告,敬请领导高度重视督察本案。
死者,胡国强,男,三十五岁,长沙市宁乡县,系私营企业(长沙市夕阳红印刷厂)厂长。
2005年5月29日,死者胡国强和朋友梁建圣、任柱先生在杨家山吃宵夜到凌晨2点,然后相约前往城南路雅竹休闲中心(七月二十日为怡寿轩休闲中心)按摩。5月29日凌晨2点10分死者去雅竹休闲中心按摩,其两个朋友去另一家休闲中心按摩,随后市巡警防暴八队的张志和周亮以别人举报死者“嫖娼”为由前来巡查,双方发生争执。2点30分左右,胡国强死于改休闲中心的门口,死者死亡时双目暴张,白衬衣沾满鲜血,身体上有多处伤口,现尸体停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
死者死亡后左家塘派出所曾赶到现场,并带走了死者的两个朋友,死者家属为了解事实过程,在案发第二天向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却要求去找防暴队的张志和周亮,后来又要求死者家属去雨花区检察院,说案件已移交给雨花区检察院,但雨花区检察院却要死者家属去找左家塘派出所,几经周折,才知道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正在办理此案。6月1日长沙市检察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死者系坠楼而死,6月28日,长沙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和宁乡县政委等部门领导同志在武警招待所(浩天食府)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一次调解会,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调解以为死者系爬窗意外死亡,基本对于死者父母的同情可以给予三万元的赔偿,但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并火速火化尸体,调解不下结案书,死者家属对此不同意,认定死者的死亡真实原因疑点很多,必须重新彻底查明。然而,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负责人竟说,如果你们不同意,我要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判他“嫖娼”你们就连保险金也得不到,在调解之前,有关部门明确通知死者家属只准死者妻子、父母参加,不准委托律师及其他家属参加。
由于对尸检鉴定持有异议,死者家属多次提出请省外法医重新鉴定申请,目前未得到任何答复。7月5日,死者家属突然接到三个威胁电话,称不管死者家属同意与否,尸体必须火化。
以上是对事情发生及处理经过的汇报,死者家属以为,死者的死亡真实原因存在诸多疑点,死亡的真实原因必须彻底查明,案发当晚究竟发生了些什么就可想而知。现将有关事实和疑点分析如下:
一、 死者进入按摩中心与死亡的间隔时间非常短暂,究竟有没有发生“嫖娼”行为没有完全得到证实。
二、 如果死者是正在进入“嫖娼”行为时,防暴队敲门巡查的话那么死者怎么还有时间穿衣,而没有时间将避孕套取下仍掉呢?况且避孕套上根本没有按摩小姐的体液。
三、 案发当时,雅竹休闲中心一楼与二楼楼梯中间的墙壁上为什么有大量血迹,(墙上的血迹已保存)防暴队李江龙解释为按摩小姐的月经血,这一解释非常荒唐,试问按摩小姐的月经血又怎么回喷溅到楼梯中间的墙壁上来呢?
四、 死者死亡时其身体为什么有多处伤痕,这些伤痕是坠楼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必须彻底查明,从伤痕的情形看不出是坠楼受伤,与通常坠楼所受伤痕明显不同,尸检报告并没有对造就这些伤势的原因明确作出鉴定。
五、 为什么死者一进入按摩中心,防暴队的警察便接踵而入,是巧合还是有预谋?防暴队进入雅竹休闲中心后双方是否发生了冲突?如果没有发生冲突,那么楼梯间的血迹和死者身上的诸多伤痕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六、 我们认为,防暴队张志、周亮身为执法者,却知法犯法,他们的供述与事实相违背,与相关证人的供述有很大的出入,双方反映的情况相互矛盾不符合逻辑推断。
七、 6月1日,防暴队李江龙对家属声色惧历地说:“从现在起对你们不客气了,不理你们了。”6月28日(调解之日)我们死者家属一起去雅竹休闲中心现场查看,死者家属对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墙壁的大量血迹提出疑问,李竟然解释说“不可能。”仍旧认定是按摩小姐的月经血。月经血怎么溅到墙壁上,女人月经期能发生性行为吗?真不可思议,这对于如此庇护下级的行为让老百姓叹为观止。
八、 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局为什么反复、强调要和死者家属私了呢?为什么不公开处理本案?为什么不让防暴队的张志和周亮的处罚告知死者家属?为什么不将对休闲中心的老板及按摩小姐的处罚告知死者家属呢?为什么不准死者家属请外省的法医专家进行尸检???
九、 事情第二天,为何巡警将休闲中心老板与小姐逐走?至今无法联系取证,这意味着什么???尸检至今不能作出圆满解释,与受伤机制不符合,有作何解释?凶手一直逍遥法外,这意味着什么?
他的伤势不符合高坠而死:
1. 头部前额有伤,就不会出现后枕部有伤。
2. 即死者跳楼的话,是往前跳,那么前额是血肿,不是前额42的檫伤,而会出现胸部檫伤。
3. 后枕部出现两个血肿,颅底骨骨折,根本不会出现两厘米的裂口,如果后枕部有那么重的伤,为什么背部没有一点檫伤。
4. 高坠而死是从高空中掉下来,人在空中翻几个跟头,才会出现头部着地。从约四到五米的地方跳下来,不会头部着地,只会出现脚着地的可能,脚会出现骨折或扭伤。
5. 尸体的第一姿势是右侧卧,那么后枕部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伤?
6. 为什么没有及时救治,也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让死者家属看到第一现场。
我丈夫胡国强死亡已三月有余,作为农家妇女的妻子只能依靠法律来为我做主,现在是法律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人民的执法者,应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而不能知法犯法,对于司法部门的败类,请上级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尽快还我们一个清白,让死者早日瞑目。
死者家属:张小中
联系电话:13517473915
死者家属现将2005年5月29日发生在长沙市城南路雅竹休闲中心人命案的相关情况予以报告,敬请领导高度重视督察本案。
死者,胡国强,男,三十五岁,长沙市宁乡县,系私营企业(长沙市夕阳红印刷厂)厂长。
2005年5月29日,死者胡国强和朋友梁建圣、任柱先生在杨家山吃宵夜到凌晨2点,然后相约前往城南路雅竹休闲中心(七月二十日为怡寿轩休闲中心)按摩。5月29日凌晨2点10分死者去雅竹休闲中心按摩,其两个朋友去另一家休闲中心按摩,随后市巡警防暴八队的张志和周亮以别人举报死者“嫖娼”为由前来巡查,双方发生争执。2点30分左右,胡国强死于改休闲中心的门口,死者死亡时双目暴张,白衬衣沾满鲜血,身体上有多处伤口,现尸体停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
死者死亡后左家塘派出所曾赶到现场,并带走了死者的两个朋友,死者家属为了解事实过程,在案发第二天向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却要求去找防暴队的张志和周亮,后来又要求死者家属去雨花区检察院,说案件已移交给雨花区检察院,但雨花区检察院却要死者家属去找左家塘派出所,几经周折,才知道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正在办理此案。6月1日长沙市检察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死者系坠楼而死,6月28日,长沙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和宁乡县政委等部门领导同志在武警招待所(浩天食府)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一次调解会,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调解以为死者系爬窗意外死亡,基本对于死者父母的同情可以给予三万元的赔偿,但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并火速火化尸体,调解不下结案书,死者家属对此不同意,认定死者的死亡真实原因疑点很多,必须重新彻底查明。然而,雨花区检察院渎职局负责人竟说,如果你们不同意,我要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判他“嫖娼”你们就连保险金也得不到,在调解之前,有关部门明确通知死者家属只准死者妻子、父母参加,不准委托律师及其他家属参加。
由于对尸检鉴定持有异议,死者家属多次提出请省外法医重新鉴定申请,目前未得到任何答复。7月5日,死者家属突然接到三个威胁电话,称不管死者家属同意与否,尸体必须火化。
以上是对事情发生及处理经过的汇报,死者家属以为,死者的死亡真实原因存在诸多疑点,死亡的真实原因必须彻底查明,案发当晚究竟发生了些什么就可想而知。现将有关事实和疑点分析如下:
一、 死者进入按摩中心与死亡的间隔时间非常短暂,究竟有没有发生“嫖娼”行为没有完全得到证实。
二、 如果死者是正在进入“嫖娼”行为时,防暴队敲门巡查的话那么死者怎么还有时间穿衣,而没有时间将避孕套取下仍掉呢?况且避孕套上根本没有按摩小姐的体液。
三、 案发当时,雅竹休闲中心一楼与二楼楼梯中间的墙壁上为什么有大量血迹,(墙上的血迹已保存)防暴队李江龙解释为按摩小姐的月经血,这一解释非常荒唐,试问按摩小姐的月经血又怎么回喷溅到楼梯中间的墙壁上来呢?
四、 死者死亡时其身体为什么有多处伤痕,这些伤痕是坠楼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必须彻底查明,从伤痕的情形看不出是坠楼受伤,与通常坠楼所受伤痕明显不同,尸检报告并没有对造就这些伤势的原因明确作出鉴定。
五、 为什么死者一进入按摩中心,防暴队的警察便接踵而入,是巧合还是有预谋?防暴队进入雅竹休闲中心后双方是否发生了冲突?如果没有发生冲突,那么楼梯间的血迹和死者身上的诸多伤痕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六、 我们认为,防暴队张志、周亮身为执法者,却知法犯法,他们的供述与事实相违背,与相关证人的供述有很大的出入,双方反映的情况相互矛盾不符合逻辑推断。
七、 6月1日,防暴队李江龙对家属声色惧历地说:“从现在起对你们不客气了,不理你们了。”6月28日(调解之日)我们死者家属一起去雅竹休闲中心现场查看,死者家属对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墙壁的大量血迹提出疑问,李竟然解释说“不可能。”仍旧认定是按摩小姐的月经血。月经血怎么溅到墙壁上,女人月经期能发生性行为吗?真不可思议,这对于如此庇护下级的行为让老百姓叹为观止。
八、 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局为什么反复、强调要和死者家属私了呢?为什么不公开处理本案?为什么不让防暴队的张志和周亮的处罚告知死者家属?为什么不将对休闲中心的老板及按摩小姐的处罚告知死者家属呢?为什么不准死者家属请外省的法医专家进行尸检???
九、 事情第二天,为何巡警将休闲中心老板与小姐逐走?至今无法联系取证,这意味着什么???尸检至今不能作出圆满解释,与受伤机制不符合,有作何解释?凶手一直逍遥法外,这意味着什么?
他的伤势不符合高坠而死:
1. 头部前额有伤,就不会出现后枕部有伤。
2. 即死者跳楼的话,是往前跳,那么前额是血肿,不是前额42的檫伤,而会出现胸部檫伤。
3. 后枕部出现两个血肿,颅底骨骨折,根本不会出现两厘米的裂口,如果后枕部有那么重的伤,为什么背部没有一点檫伤。
4. 高坠而死是从高空中掉下来,人在空中翻几个跟头,才会出现头部着地。从约四到五米的地方跳下来,不会头部着地,只会出现脚着地的可能,脚会出现骨折或扭伤。
5. 尸体的第一姿势是右侧卧,那么后枕部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伤?
6. 为什么没有及时救治,也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让死者家属看到第一现场。
我丈夫胡国强死亡已三月有余,作为农家妇女的妻子只能依靠法律来为我做主,现在是法律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人民的执法者,应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而不能知法犯法,对于司法部门的败类,请上级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尽快还我们一个清白,让死者早日瞑目。
死者家属:张小中
联系电话:1351747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