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May月
80:39:21
一个和你同名同姓的人访客
  希望你在那边一切都好
经典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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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June月
2712:15:56
哥,九泉下你的伤痕可曾痊愈,生前你死不瞑目,现在谁来擦去你侵染一身的血痕彭语
  哥,你不安的走了,莫名其妙地走了,难怪你死不瞑目,生前不知你遭何人毒打,死后还遭他们对你声誉的极尽侮辱,你下有娇儿,上有年迈父母,还有爱你至深的妻子,你知道吗?你走了,你带给他们的是什么,是生活无着落,为你上告却无门的悲惨,你如果有在天之灵,请帮帮他们,帮帮你自己,不要让凶手逍遥法外。
经典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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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June月
2711:55:45
冤情累累 怜亲人举目含悲 恨世间天道难酬彭语
  自案发至今,死者亲人在湖南省公检法的一个个陷阱里倾轧,办案机关在不立案的基础上,愚弄死者家属,种种牵强的解释漏洞百出,对亲属的疑问置若罔闻,并危言恐吓,9月,未经家属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证,呼吁普天下尚存正义的人士,大家来评评,世间公理何在?
经典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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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June月
2510:40:29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胡泽存
  胡国强死亡已一年,死者家属反复上访而仍无查处单位与结论,再呈此情况概要,恳请有关领导予以关注查处。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
  
  死者:胡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湖南宁乡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金蕾苑A栋304房,生前系长沙市夕阳红彩色包装印刷厂厂长。
  
  胡国强于200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钟,死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所辖城南东路4号原雅竹休闲中心大门外约两米处,其所携证件可以显示,其同行两人可以提供其住址,电话号码,而公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当日晨7:30左右始,死者家属多人先后找辖地左家塘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及死亡原因。干警称:“胡国强昨晚做按摩,撞牌子(指招牌)死亡”。“尸体已存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太平间”。“事情发生在市防暴队八大队,是张志、周亮所为,你们去找他们”。
  一、死者家属所见有关情况:
  1、死者尸体及现场情况
  胡国强死亡当日,死者妻子张小中在太平间见胡国强所着白色衬衣被鲜血染红,敞开未扣,胸部袒露,头、脸部部分被鲜血覆盖,双耳廓及耳孔内有鲜血,双目暴张,胸部以下被覆盖不可见。至死者尸体被秘密火化,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进行拍照、摄像均被禁止。
  当日下午4点多,死者亲属多人去看现场,因店门锁闭,无法看到店内情况,大门外左侧约2米处,有血迹及血流痕迹,后经丈量,(有检察院出示的照片及死者家属所拍照片可以证实),死者头下位置血迹面积60cm×60cm,血流长度4.3米×10cm—30cm不规则,血流未端低洼处有15cm×10cm不规则血流积聚,除地面吸附外厚度1cm,不规则、水泥地面、粗糙、吸附力强、平整。
  2005年6月28日,在有关方面召开的协调会上,死者家属再三要求观看店内现场,获准观看,店内现场大致情况如下:(其①③④⑤有照片)
  ①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壁上,有多处大量喷溅血迹,呈集中和零散分布,楼梯转弯处墙上有血手印(所拍照片放大观察,其指纹清晰可见)。这些血迹虽经擦拭,但仍较清晰可见。
  ②206包厢(据检察院宣读材料称,是死者生前做按摩的房间)床头墙壁上有血迹存在。
  ③206包厢对面石膏板材质墙壁有30cm(最宽处)×60cm长左右破损塌陷。
  ④206包厢门框上有打击痕迹,门栓被打烂,包厢门上小窗玻璃被击碎。
  ⑤墙壁上有打击痕迹。
  ⑥由于检察院称胡国强爬窗、跳楼死亡,死者家属认真观察了窗户及周围情况,206包厢窗户宽度43cm,比招牌横平面水平高度高50cm,窗户悬挂招牌,其上端横平面宽45cm,被化纤灯箱布住,高度老化,如有人在上面完成爬出,体位转换将导致包布破损,而包布完好无损。
  ⑦招牌上端45cm宽横平面包布上有很多积灰,未见有人爬动攀沿搅动痕迹,尸检时死者家属见死者衣服白色袜子无灰尘污染状况。
  ⑧招牌四周有上下二层小管状霓虹灯环绕,除一小段有倾斜外,其余完好无损。
  2、死者伤情
  死者家属参加了二次尸检,其所见伤情如下:
  头后枕部见5×4cm头皮血肿和5×3cm头皮血肿伴2cm长开放性创口,此创口为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出血创口,前已述,死者尸体躺卧位血流量很大的血流就从此创口流出。左前额见4×2cm挫擦伤,右手肘部见5×3cm挫擦伤,左小下段后侧见4×3cm擦伤,右小腿后侧见5×1cm和3×2cm擦伤,死者双肩后背无挫擦创伤。
  二、根据涉案公安人员接出警行为;不明身份人员参与;涉案人员人数不明;检查时间上的不合理性;涉案公安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致胡国强死亡后悄然离去;现场打击痕迹;室内现场存在大量喷溅血迹及血手印,死者尸位血流、尸体位置;死者致命伤痕形成等方面诸多疑点推断,涉案公安及不明身份人员有暴力致胡国强死亡重大嫌疑,应当立案侦查。
  三、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认证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胡国强死前有违法行为,其死亡系高坠致死。
  四、胡国强死亡一案的查处中的情况
  胡国强的死亡,是一宗命案,但由于该案涉及到公安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1、在死者家属反复控告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这宗命案并没有按程序上报和处理。
  由于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胡国强死亡立案侦查,也就没有产生对胡国强死因、性质、有关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结论与认定。
  一宗命案,就这样不明不白搁置起来,死者家属不得不为此到处上访上告,有关方面互相推诿,而不能依法查处,没有结论。
  2、有关方面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保护。如楼道墙体上的血迹,特别是血手印其指纹放大后清晰可见,是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关键证据,死者家属反复反映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3、胡国强尸体有名有主、家属已交纳尸体保存押金,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再鉴定申请,并向各级各方领导反复阐明其尸体是涉案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而涉案单位领导康夏阳在胡国强死亡一案并未查清并产生结论情况下,秘密办理火化手续,在雨花区公安局配合下,火化死者尸体,毁尸灭证,也剥夺了家属申请再鉴定权力,使侦破工作增加难度。
  据康夏阳讲:“火化胡国强尸体,是奉原长沙市政法副书记徐泽敬指示所为”。徐现任湖南省高检政治部主任。
  4、二次鉴定产生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1)长检法医鉴定[2005]第22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委托单位为涉案单位;
  ②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进行了非法认定;
  ③没有对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进行鉴定;
  ④没有对现场墙壁上血迹,血手印进行鉴定;
  ⑤没有对死者尸体伤痕,出血创口进行鉴定分析,也没有对死者尸位上血流量很大的血流进行鉴定分析;
  ⑥此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且未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书结论不服。
  (2)湘检技鉴(2005)78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性质、生前行为进行非法认定。
  ②对家属申请鉴定的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未进行鉴定。
  ③对家属申请鉴定的现场墙避上血迹未进行鉴定。
  ④该鉴定书存在刻意造假,如:
  A、鉴定书称:“头后枕部有1.5×1.2cm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刻意造假。这个开放性创口,是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创口,死者躺卧位的血流,就从这个创口流出,“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绝不可能产生那么大血流量的血流的。
  B、鉴定书称:“可见右后枕部有8×7cm范围头皮下出血”。是刻意造假,其目的在于掩盖死者非高坠致死事实。事实是:死者头后枕部有5×4cm和5×3cm两个头皮血肿。死者躺卧位平面平整,如系高坠致死,只可能是一次碰撞,不可能在头后枕部相近处形成两个血肿。
  ⑤两幅镜检图片据说是委托湘雅医院所作,其镜检图片无检验人签名。
  ⑥此鉴定书仅有鉴定人1人签名。
  ⑦鉴定人郭哲良向死者家属收取2800元鉴定费,却坚持不给死者家属鉴定书副本,既然鉴定书副本只能给委托单位,就不应当向死者家属收取鉴定费用,应将收取的费用2800元退还给家属。
  该鉴定书违反有关规定,不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存在弄虚作假,死者家属不服。
  五、有关方面在协调会上所披露情况调查通报及证人证言虚假,且不符合证据必备条件,有关方面对虚假证人证言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全盘采信,非法以其作为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有关事实,生前行为进行口头认定的依据。且不允许阅览有关证人证言和案卷,甚至连在协调会上公开宣读的证人证言,也不允许死者家属阅览,对有关情况严加封锁。
  六、有关方面曾召开两次协调会,但没有对死者家属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答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05年6月28日协调会上,有关方面提出,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
  
  
   死者胡国强的父亲:胡泽存
   电话:0731-4130672 13517473915
   2006 年5 月29日
  
经典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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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May月
2812:44:50
初夏的午后,为您送来下午茶,慢慢喝。52847阿君
经典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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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April月
2915:10:45
可悲企盼公道
  又是湖南的啊,湖南出现这种事情见怪不怪,就像河南出响马一样
经典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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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排行Top 5
□彭语:冤情累累 怜亲人举目含悲恨世间天道难酬(2006/6/27 11:55:45)
自案发至今,死者亲人在湖南省公检法的一个个陷阱里倾轧,办案机关在不立案的基础上,愚弄死者家属,种种牵强的解释漏洞百出,对亲属的疑问置若罔闻,并危言恐吓,9月,未经家属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证,呼吁普天下尚存正义的人士,大家来评评,世间公理何在?

□胡泽存: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2006/6/25 10:40:30)
胡国强死亡已一年,死者家属反复上访而仍无查处单位与结论,再呈此情况概要,恳请有关领导予以关注查处。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
  
  死者:胡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湖南宁乡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金蕾苑A栋304房,生前系长沙市夕阳红彩色包装印刷厂厂长。
  
  胡国强于200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钟,死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所辖城南东路4号原雅竹休闲中心大门外约两米处,其所携证件可以显示,其同行两人可以提供其住址,电话号码,而公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当日晨7:30左右始,死者家属多人先后找辖地左家塘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及死亡原因。干警称:“胡国强昨晚做按摩,撞牌子(指招牌)死亡”。“尸体已存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太平间”。“事情发生在市防暴队八大队,是张志、周亮所为,你们去找他们”。
  一、死者家属所见有关情况:
  1、死者尸体及现场情况
  胡国强死亡当日,死者妻子张小中在太平间见胡国强所着白色衬衣被鲜血染红,敞开未扣,胸部袒露,头、脸部部分被鲜血覆盖,双耳廓及耳孔内有鲜血,双目暴张,胸部以下被覆盖不可见。至死者尸体被秘密火化,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进行拍照、摄像均被禁止。
  当日下午4点多,死者亲属多人去看现场,因店门锁闭,无法看到店内情况,大门外左侧约2米处,有血迹及血流痕迹,后经丈量,(有检察院出示的照片及死者家属所拍照片可以证实),死者头下位置血迹面积60cm×60cm,血流长度4.3米×10cm—30cm不规则,血流未端低洼处有15cm×10cm不规则血流积聚,除地面吸附外厚度1cm,不规则、水泥地面、粗糙、吸附力强、平整。
  2005年6月28日,在有关方面召开的协调会上,死者家属再三要求观看店内现场,获准观看,店内现场大致情况如下:(其①③④⑤有照片)
  ①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壁上,有多处大量喷溅血迹,呈集中和零散分布,楼梯转弯处墙上有血手印(所拍照片放大观察,其指纹清晰可见)。这些血迹虽经擦拭,但仍较清晰可见。
  ②206包厢(据检察院宣读材料称,是死者生前做按摩的房间)床头墙壁上有血迹存在。
  ③206包厢对面石膏板材质墙壁有30cm(最宽处)×60cm长左右破损塌陷。
  ④206包厢门框上有打击痕迹,门栓被打烂,包厢门上小窗玻璃被击碎。
  ⑤墙壁上有打击痕迹。
  ⑥由于检察院称胡国强爬窗、跳楼死亡,死者家属认真观察了窗户及周围情况,206包厢窗户宽度43cm,比招牌横平面水平高度高50cm,窗户悬挂招牌,其上端横平面宽45cm,被化纤灯箱布住,高度老化,如有人在上面完成爬出,体位转换将导致包布破损,而包布完好无损。
  ⑦招牌上端45cm宽横平面包布上有很多积灰,未见有人爬动攀沿搅动痕迹,尸检时死者家属见死者衣服白色袜子无灰尘污染状况。
  ⑧招牌四周有上下二层小管状霓虹灯环绕,除一小段有倾斜外,其余完好无损。
  2、死者伤情
  死者家属参加了二次尸检,其所见伤情如下:
  头后枕部见5×4cm头皮血肿和5×3cm头皮血肿伴2cm长开放性创口,此创口为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出血创口,前已述,死者尸体躺卧位血流量很大的血流就从此创口流出。左前额见4×2cm挫擦伤,右手肘部见5×3cm挫擦伤,左小下段后侧见4×3cm擦伤,右小腿后侧见5×1cm和3×2cm擦伤,死者双肩后背无挫擦创伤。
  二、根据涉案公安人员接出警行为;不明身份人员参与;涉案人员人数不明;检查时间上的不合理性;涉案公安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致胡国强死亡后悄然离去;现场打击痕迹;室内现场存在大量喷溅血迹及血手印,死者尸位血流、尸体位置;死者致命伤痕形成等方面诸多疑点推断,涉案公安及不明身份人员有暴力致胡国强死亡重大嫌疑,应当立案侦查。
  三、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认证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胡国强死前有违法行为,其死亡系高坠致死。
  四、胡国强死亡一案的查处中的情况
  胡国强的死亡,是一宗命案,但由于该案涉及到公安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1、在死者家属反复控告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这宗命案并没有按程序上报和处理。
  由于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胡国强死亡立案侦查,也就没有产生对胡国强死因、性质、有关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结论与认定。
  一宗命案,就这样不明不白搁置起来,死者家属不得不为此到处上访上告,有关方面互相推诿,而不能依法查处,没有结论。
  2、有关方面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保护。如楼道墙体上的血迹,特别是血手印其指纹放大后清晰可见,是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关键证据,死者家属反复反映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3、胡国强尸体有名有主、家属已交纳尸体保存押金,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再鉴定申请,并向各级各方领导反复阐明其尸体是涉案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而涉案单位领导康夏阳在胡国强死亡一案并未查清并产生结论情况下,秘密办理火化手续,在雨花区公安局配合下,火化死者尸体,毁尸灭证,也剥夺了家属申请再鉴定权力,使侦破工作增加难度。
  据康夏阳讲:“火化胡国强尸体,是奉原长沙市政法副书记徐泽敬指示所为”。徐现任湖南省高检政治部主任。
  4、二次鉴定产生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1)长检法医鉴定[2005]第22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委托单位为涉案单位;
  ②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进行了非法认定;
  ③没有对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进行鉴定;
  ④没有对现场墙壁上血迹,血手印进行鉴定;
  ⑤没有对死者尸体伤痕,出血创口进行鉴定分析,也没有对死者尸位上血流量很大的血流进行鉴定分析;
  ⑥此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且未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书结论不服。
  (2)湘检技鉴(2005)78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性质、生前行为进行非法认定。
  ②对家属申请鉴定的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未进行鉴定。
  ③对家属申请鉴定的现场墙避上血迹未进行鉴定。
  ④该鉴定书存在刻意造假,如:
  A、鉴定书称:“头后枕部有1.5×1.2cm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刻意造假。这个开放性创口,是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创口,死者躺卧位的血流,就从这个创口流出,“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绝不可能产生那么大血流量的血流的。
  B、鉴定书称:“可见右后枕部有8×7cm范围头皮下出血”。是刻意造假,其目的在于掩盖死者非高坠致死事实。事实是:死者头后枕部有5×4cm和5×3cm两个头皮血肿。死者躺卧位平面平整,如系高坠致死,只可能是一次碰撞,不可能在头后枕部相近处形成两个血肿。
  ⑤两幅镜检图片据说是委托湘雅医院所作,其镜检图片无检验人签名。
  ⑥此鉴定书仅有鉴定人1人签名。
  ⑦鉴定人郭哲良向死者家属收取2800元鉴定费,却坚持不给死者家属鉴定书副本,既然鉴定书副本只能给委托单位,就不应当向死者家属收取鉴定费用,应将收取的费用2800元退还给家属。
  该鉴定书违反有关规定,不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存在弄虚作假,死者家属不服。
  五、有关方面在协调会上所披露情况调查通报及证人证言虚假,且不符合证据必备条件,有关方面对虚假证人证言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全盘采信,非法以其作为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有关事实,生前行为进行口头认定的依据。且不允许阅览有关证人证言和案卷,甚至连在协调会上公开宣读的证人证言,也不允许死者家属阅览,对有关情况严加封锁。
  六、有关方面曾召开两次协调会,但没有对死者家属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答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05年6月28日协调会上,有关方面提出,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
  
  
   死者胡国强的父亲:胡泽存
  电话:0731-413067213517473915
   2006 年5 月29日
  

□访客:一个和你同名同姓的人(2008/5/8 0:39:22)
希望你在那边一切都好

□彭语:哥,九泉下你的伤痕可曾痊愈,生前你死不瞑目,现在谁来擦去你侵染一身的血痕(2006/6/27 12:15:57)
哥,你不安的走了,莫名其妙地走了,难怪你死不瞑目,生前不知你遭何人毒打,死后还遭他们对你声誉的极尽侮辱,你下有娇儿,上有年迈父母,还有爱你至深的妻子,你知道吗?你走了,你带给他们的是什么,是生活无着落,为你上告却无门的悲惨,你如果有在天之灵,请帮帮他们,帮帮你自己,不要让凶手逍遥法外。

□企盼公道:可悲(2006/4/29 15:10:45)
又是湖南的啊,湖南出现这种事情见怪不怪,就像河南出响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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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公道:可悲(2006/4/29 15:10:45)
又是湖南的啊,湖南出现这种事情见怪不怪,就像河南出响马一样

□52847阿君:初夏的午后,为您送来下午茶,慢慢喝。(2006/5/28 12:44:51)

□胡泽存: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2006/6/25 10:40:30)
胡国强死亡已一年,死者家属反复上访而仍无查处单位与结论,再呈此情况概要,恳请有关领导予以关注查处。
  
  胡国强死亡一案有关情况概要
  
  死者:胡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湖南宁乡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金蕾苑A栋304房,生前系长沙市夕阳红彩色包装印刷厂厂长。
  
  胡国强于200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钟,死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所辖城南东路4号原雅竹休闲中心大门外约两米处,其所携证件可以显示,其同行两人可以提供其住址,电话号码,而公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当日晨7:30左右始,死者家属多人先后找辖地左家塘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及死亡原因。干警称:“胡国强昨晚做按摩,撞牌子(指招牌)死亡”。“尸体已存放于长沙市中心医院太平间”。“事情发生在市防暴队八大队,是张志、周亮所为,你们去找他们”。
  一、死者家属所见有关情况:
  1、死者尸体及现场情况
  胡国强死亡当日,死者妻子张小中在太平间见胡国强所着白色衬衣被鲜血染红,敞开未扣,胸部袒露,头、脸部部分被鲜血覆盖,双耳廓及耳孔内有鲜血,双目暴张,胸部以下被覆盖不可见。至死者尸体被秘密火化,死者家属对死者尸体进行拍照、摄像均被禁止。
  当日下午4点多,死者亲属多人去看现场,因店门锁闭,无法看到店内情况,大门外左侧约2米处,有血迹及血流痕迹,后经丈量,(有检察院出示的照片及死者家属所拍照片可以证实),死者头下位置血迹面积60cm×60cm,血流长度4.3米×10cm—30cm不规则,血流未端低洼处有15cm×10cm不规则血流积聚,除地面吸附外厚度1cm,不规则、水泥地面、粗糙、吸附力强、平整。
  2005年6月28日,在有关方面召开的协调会上,死者家属再三要求观看店内现场,获准观看,店内现场大致情况如下:(其①③④⑤有照片)
  ①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壁上,有多处大量喷溅血迹,呈集中和零散分布,楼梯转弯处墙上有血手印(所拍照片放大观察,其指纹清晰可见)。这些血迹虽经擦拭,但仍较清晰可见。
  ②206包厢(据检察院宣读材料称,是死者生前做按摩的房间)床头墙壁上有血迹存在。
  ③206包厢对面石膏板材质墙壁有30cm(最宽处)×60cm长左右破损塌陷。
  ④206包厢门框上有打击痕迹,门栓被打烂,包厢门上小窗玻璃被击碎。
  ⑤墙壁上有打击痕迹。
  ⑥由于检察院称胡国强爬窗、跳楼死亡,死者家属认真观察了窗户及周围情况,206包厢窗户宽度43cm,比招牌横平面水平高度高50cm,窗户悬挂招牌,其上端横平面宽45cm,被化纤灯箱布住,高度老化,如有人在上面完成爬出,体位转换将导致包布破损,而包布完好无损。
  ⑦招牌上端45cm宽横平面包布上有很多积灰,未见有人爬动攀沿搅动痕迹,尸检时死者家属见死者衣服白色袜子无灰尘污染状况。
  ⑧招牌四周有上下二层小管状霓虹灯环绕,除一小段有倾斜外,其余完好无损。
  2、死者伤情
  死者家属参加了二次尸检,其所见伤情如下:
  头后枕部见5×4cm头皮血肿和5×3cm头皮血肿伴2cm长开放性创口,此创口为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出血创口,前已述,死者尸体躺卧位血流量很大的血流就从此创口流出。左前额见4×2cm挫擦伤,右手肘部见5×3cm挫擦伤,左小下段后侧见4×3cm擦伤,右小腿后侧见5×1cm和3×2cm擦伤,死者双肩后背无挫擦创伤。
  二、根据涉案公安人员接出警行为;不明身份人员参与;涉案人员人数不明;检查时间上的不合理性;涉案公安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致胡国强死亡后悄然离去;现场打击痕迹;室内现场存在大量喷溅血迹及血手印,死者尸位血流、尸体位置;死者致命伤痕形成等方面诸多疑点推断,涉案公安及不明身份人员有暴力致胡国强死亡重大嫌疑,应当立案侦查。
  三、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认证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胡国强死前有违法行为,其死亡系高坠致死。
  四、胡国强死亡一案的查处中的情况
  胡国强的死亡,是一宗命案,但由于该案涉及到公安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1、在死者家属反复控告情况下,有关方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这宗命案并没有按程序上报和处理。
  由于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胡国强死亡立案侦查,也就没有产生对胡国强死因、性质、有关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结论与认定。
  一宗命案,就这样不明不白搁置起来,死者家属不得不为此到处上访上告,有关方面互相推诿,而不能依法查处,没有结论。
  2、有关方面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保护。如楼道墙体上的血迹,特别是血手印其指纹放大后清晰可见,是对本案进行侦查的关键证据,死者家属反复反映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3、胡国强尸体有名有主、家属已交纳尸体保存押金,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再鉴定申请,并向各级各方领导反复阐明其尸体是涉案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而涉案单位领导康夏阳在胡国强死亡一案并未查清并产生结论情况下,秘密办理火化手续,在雨花区公安局配合下,火化死者尸体,毁尸灭证,也剥夺了家属申请再鉴定权力,使侦破工作增加难度。
  据康夏阳讲:“火化胡国强尸体,是奉原长沙市政法副书记徐泽敬指示所为”。徐现任湖南省高检政治部主任。
  4、二次鉴定产生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1)长检法医鉴定[2005]第22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委托单位为涉案单位;
  ②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进行了非法认定;
  ③没有对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进行鉴定;
  ④没有对现场墙壁上血迹,血手印进行鉴定;
  ⑤没有对死者尸体伤痕,出血创口进行鉴定分析,也没有对死者尸位上血流量很大的血流进行鉴定分析;
  ⑥此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且未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书结论不服。
  (2)湘检技鉴(2005)78号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①在案情简介中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性质、生前行为进行非法认定。
  ②对家属申请鉴定的死者生殖器上的避孕套未进行鉴定。
  ③对家属申请鉴定的现场墙避上血迹未进行鉴定。
  ④该鉴定书存在刻意造假,如:
  A、鉴定书称:“头后枕部有1.5×1.2cm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刻意造假。这个开放性创口,是死者全身唯一一处开放性创口,死者躺卧位的血流,就从这个创口流出,“头皮裂伤,裂口有组织间桥”是绝不可能产生那么大血流量的血流的。
  B、鉴定书称:“可见右后枕部有8×7cm范围头皮下出血”。是刻意造假,其目的在于掩盖死者非高坠致死事实。事实是:死者头后枕部有5×4cm和5×3cm两个头皮血肿。死者躺卧位平面平整,如系高坠致死,只可能是一次碰撞,不可能在头后枕部相近处形成两个血肿。
  ⑤两幅镜检图片据说是委托湘雅医院所作,其镜检图片无检验人签名。
  ⑥此鉴定书仅有鉴定人1人签名。
  ⑦鉴定人郭哲良向死者家属收取2800元鉴定费,却坚持不给死者家属鉴定书副本,既然鉴定书副本只能给委托单位,就不应当向死者家属收取鉴定费用,应将收取的费用2800元退还给家属。
  该鉴定书违反有关规定,不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存在弄虚作假,死者家属不服。
  五、有关方面在协调会上所披露情况调查通报及证人证言虚假,且不符合证据必备条件,有关方面对虚假证人证言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全盘采信,非法以其作为对胡国强死亡原因、有关事实,生前行为进行口头认定的依据。且不允许阅览有关证人证言和案卷,甚至连在协调会上公开宣读的证人证言,也不允许死者家属阅览,对有关情况严加封锁。
  六、有关方面曾召开两次协调会,但没有对死者家属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答复,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05年6月28日协调会上,有关方面提出,死者家属须书面承诺不得上告上访。
  
  
   死者胡国强的父亲:胡泽存
  电话:0731-413067213517473915
   2006 年5 月29日
  

□访客:一个和你同名同姓的人(2008/5/8 0:39:22)
希望你在那边一切都好

□彭语:冤情累累 怜亲人举目含悲恨世间天道难酬(2006/6/27 11:55:45)
自案发至今,死者亲人在湖南省公检法的一个个陷阱里倾轧,办案机关在不立案的基础上,愚弄死者家属,种种牵强的解释漏洞百出,对亲属的疑问置若罔闻,并危言恐吓,9月,未经家属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证,呼吁普天下尚存正义的人士,大家来评评,世间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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