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June月
517:30:54
二十七岁生日快乐!访客
  在天堂里,你是一个八岁的美丽小天使!
经典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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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April月
2620:28:9
文选评论访客
  章巨浪同志调县审计局工作,保留副科级待遇。2008-10-6 17:36:00
经典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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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July月
1719:27:18
不屈服逢恶不畏
  各处上访,到权威机构尸检!
经典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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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June月
2415:35:17
建议邪不压正
  老郑,得知你的不幸遭遇,我很同情,同时也痛恨那些为官不正,官官相护的当权者,希望你的冤案能够得到昭雪,还上高一片青天。普天下的正义人士都会站在你一边的。
  在此建议你将此事在国内各大网站张贴,请求法律援助,推荐几个国内比较有影响的论坛 www.mop.com, www.pcpop.com,
  另外上高本地也有一个论坛,在www.jxsgzc.com, 江西上高之窗的家园论坛,将此事告知家乡的同胞,让他们认清恶人的嘴脸。
  一定要坚持到底,我们支持你!
经典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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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June月
1120:29:4
江西人
  怎么冤案那么多呀,社会主义国家哦!
经典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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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June月
523:13:54
生日快乐山东人
  希望你的冤案早日得到解决。
经典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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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May月
259:8:25
祝愿你天堂永远幸福、快乐、平安!张雷妈妈
经典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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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May月
179:1:10
天下的公检法一样黑北京人
经典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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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May月
1215:35:11
请大家一块关注山东董春春冤案ff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对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就董春春之死,不予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董春春之死予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董春春乃是请求人的女儿。董春春生于1982年3月20日,是2003年春节后进城务工,在胶南市灵山卫镇青岛轻型汽车厂做财务、推销、清欠工作。由于董春春的勤奋和努力,工作上颇得老板宋培松的赞赏。但不知为何,自2004年3月以后,董春春在与家人通话中,时有欲离开轻型汽车厂的说法。
  不想,就在董春春的表姐带着董春春家人的思念来看望董春春,于2004年3月8日其表姐返乡的次日晨6:55′,在青岛开发区打工的董永建——董春春的胞弟,接到宋培松“讣告”董春春死在轻型汽车厂宿舍的死亡消息。
  向警方报案是在宋培松接董永建的车上由董永建决定的。
  警方接到报案后,在死者的宿舍门外冬青树里发现半瓶1605农药。
  2004年3月9日下午,灵山卫派出所的领导跟死者的父母说:根据现场,我们推断是服毒自杀。
  2004年3月10日,胶南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对死者的父母说:你们应该找法医王存友。王法医说:“根据现场初步鉴定是喝药自杀,现场没有留下遗书,日记本部分页被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当死者家属问:“王法医,你怎么知道是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呢”?王法医说:“你们是不是怀疑老板”?
  死者家属又问:“从日记本、药瓶、杯子、电话机上能否提取指纹”?王法医说:“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
  2004年3月11日上午10时,死者家属来到死者现场:室内电话接收器垂吊着;话线与话机相分离;死者双臂伸开,仰面安祥地躺在床中间;伸直的右腿搭在左腿上;被子平整地盖在死者身上;床单、衣服很整齐;床单上、嘴边均无污物;嗅死者口腔无异味;死者左右手腕处发红;遗有大便,量多,集中。
  2004年3月18日中午,来自青岛市的两名法医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
  2004年3月24日,法医鉴定结论是:死者中毒死亡。
  2004年3月26日,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给死者家属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至此,董春春死于非命案在“自杀”还是“谋杀”泾渭不清,矛盾丛生,疑团比比皆是的情势下,即被辖区警方“搁浅”。
  2004年7月7日,死者家属再次来到胶南市公安局,与刘局长对话。刘仍然肯定地说:“指纹不能提取”,并且说:“早就停止了一切调查”。
  2004年10月12日,死者家属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对死者有关死因等问题做重新鉴定(详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附件)。然而,胶南市公安局居然拒绝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具“委托重新鉴定函”,致使请求人一筹莫展!
  综观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案的种种表现,请求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局完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其实质是行政不作为!侦查本案的警官表现出了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就在案发现场勘查正在进行的时刻,在宋培松老板的轿车里,一名着装的警官仍在和宋培松老板悠闲地抽烟、聊天。象这样如此缺乏对自己行为约束已经达到不惜亵渎警官形象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在责任当头能做出无损于“政府信用”的事情!
  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所表现出的“不作为”,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在此,请求人完全有理由质问胶南市警方:宋培松向灵山卫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警方对此之说应作何反应?
  法医王存友说从死者有关遗物上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对此能回答是因为技术障碍还是人为障碍呢?
  2004年7月6日,死者家属第二次进入死者现场,一切都已面目全非!
  电话接收器已放回电话机上;电话线已与电话机接通;死者遗物——书包、鞋子、手机、床体均被移动;室内不知何时凭添了一辆自行车;死者身下的床单出现了偌大一块污迹……现场如此被破坏和伪造,警方对此作何解释?
  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凡警方与死者家属接触时,警方无不要求火化死者尸体;《法医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死者家属要求警方公开本案卷宗材料,被一概拒绝;致死董春春的药物来源之谜至今未解;不能排除董春春被“谋杀”可能性的线索比比皆是。然而,面对上述诸多需要警方以职权加以破解的问题,却被警方以职权规避了。
  为了避免司空见惯了的“案件不破不立”,借以维护破案率的情形发生,避免有恃无恐者逃之夭夭,防止警方的做法损害“政府信用”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请求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以维护我们的法制政府恪守的“责任行政”的基本原则。
  此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董祥林
  2005年2月16日
  
  附:《山东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
  邮编:262516,联系电话:13210740568 0536-3842910
  
经典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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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May月
1013:45:51
请大家一块关注山东董春春冤案dd
  上 访
  上访请求:
   请求上层党政机关对外出务工女董春春之死案负有侦查义务的山东省胶南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予以领导监督,批准对董春春死因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董春春是上访人的亲生女儿。她是从2003年春节后在胶南市灵山卫镇轻型汽车厂务工的,2004年3月9日凌晨6:55′,青岛开发区打工的—董春春的胞弟,接到董春春老板宋培松 “讣告”董春春死在轻型汽车厂宿舍的死亡消息。
   2004年2月11号,我家来了三位贵客,一个是青岛轻型汽车厂厂长宋培松(死者的老板),一个是山东省胶南市法院的王法官(王法官是宋培松介绍的),他们以出差为由说是来看看我们,他们详细的询问了我家的有关家庭情况,包括我们的亲戚什么的,表现出了极大的“关心”,还出去跟我们的邻居聊了一会,事发后从邻居哪儿得知,也是在询问我家的家庭情况,让邻居记忆特别清楚的一句话是:说我们这个家最多值4万元钱。
   董春春在轻型汽车厂从事财务、推销、清欠工作。由于董春春的勤奋和努力,工作上颇得老板宋培松的赞赏。但不知为何,自2004年春节以后,董春春在与家人的通话中,时有欲离开轻型汽车厂的说法。在这期间,懂事的她只是跟家里人解释说这个地方人多而杂自己的确不适合这种环境,同时把自己辞职的事情告知了宋培松及该厂的工人,说好2004年3月5号离开该厂,而这时董春春的表姐带着家人的思念来看望董春春,董春春怕没地方住,就跟老板说和姐姐在厂里再住三天就走。2004年3月8号下午,董春春的表姐离开了,而董春春准备第二天收拾行李离开工厂。
  向警方报案是在宋培松接董春春弟弟的车上由董春春的弟弟决定的。宋培松给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打电话说:“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
   警方接到报案后,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去了三个民警,胶南市公安局去了四个公安人员。民警在死者宿舍门外冬青树里发现半瓶1605农药据(这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药),同时在死者宿舍外的窗台上发现一个死者平时用的杯子,里面有半杯清水。在现场警方说根据现场勘查,我们判断是喝药自杀。在现场警方并没有对宋培松以及其它的人员做笔录,只是对董永建做了笔录,而宋培松却很悠闲的跟一个民警在他自己的车里抽烟、聊天。
   据厂里的打工者说2004年3月9号早6点左右宋培松到案发现场。当时有些不知情的打工者在旁边看热闹,据其中一个说:2004年3月8号晚10:00~11:00之间,该打工者出来小便,看到死者所住的办公室门外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并听见里面有女孩叫了几声“不要,不要”。随后听到宿舍里有人说:“老板你怎么过来了”?
   2004年 3月9号下午,灵山卫派出所的领导直接跟死者家属说:根据现场,我们判定是服毒自杀,你们看看怎么处理,同意的话过来签个字,咱们争取在几分钟内把这事给解决了,家属说人命关天的大事,也没有看到现场,是否太草率,就这样没有答复他们的苛刻要求。
   2004年3月10号,胶南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事你们应该找法医王存友。王存友法医说:局长亲自安排我处理此事,根据现场勘查断定是喝药自杀,现场没有留下遗书,日记本内部分页死者自己撕下来烧了,当时家属问王法医你怎么知道是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呢?王法医说你们是不是怀疑这个老板。
  家属又问:“日记本、药瓶、杯子、电话机等能否提取指纹,王法医说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最后王法医说:你们是否与老板协商一下,看怎么处理。如果现在尸体火化我给你们联系车。
   2004年3月11号上午10点,死者家属来到案发现场:看到室内电话接收器垂吊着;话线与话机分离;死者双臂伸开,仰面很安祥地躺在床中间;伸直的右腿搭在左腿上;被子平整地盖在死者身上;床单、衣服很整齐;床单上、嘴边均无污物;嗅死者口腔无异味;死者左右手腕处发红;遗有大便,量多,集中。
  2004年3月17号,胶南市公安局技术科的葛队长打电话说要家属交个材料,关于申请法医鉴定和家属的疑点,也就是这份材料家属受骗了,以后家属的好多疑点不但未排除而是都给破坏了。
   2004年3月18号,来自青岛的两名法医跟胶南两名法医一块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
   2004年3月24号,家属找到胶南市公安局技术科葛队长,他说鉴定结论是:中毒死亡,别的情况要家属去找刑事侦察科的肖队长,当家属提出8号晚上有辆白色面包车的事让肖队长给负责调查,而肖队长问家属是什么时候的事,家属说是8号晚上的,今天都24号了,半个多月了,你们才开始调查,真荒唐。那为什么案发17天后,刑警才出面调查而且毫不知情。
   2004年3月26号,胶南市公安局在众多疑点未排除的情况下,给我们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难道不到两天的时间就把人命关天的案情调查清楚了吗?当家属问面包车的事你们调查的是什么情况,他说关于3月8日晚有职工夜间发现面包车和听见死者说话的问题,经调查系3月11日上午,该厂职工孙兆明(男,19岁,五莲县人,轻度弱智)上厕所时,见好多人在抬董永春的尸体,误认为是3月10日晚上发生的事,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遂对同伴吹牛编造,称其在晚上在睡觉时听见有汽车进厂并听见死者说话。
  至此,董春春死于非命案在“自杀”还是“谋杀”泾渭不清,矛盾丛生,疑团比比皆是的情势下,即被辖区警方“搁浅”。
   2004年4月14号,死者家属向胶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请求。
   2004年5月20号之前,死者的手机已开通。6月份死者宿舍的电话也开通。
   2004年7月5号,死者家属来到胶南市人民检察院,他们同意胶南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说法,并说你们有什么疑点可以到胶南市公安局反映。至今胶南市人民检察院未给书面答复。
   2004年7月6号,死者家属在胶南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找到葛队长和王法医,第一:对于指纹葛队长的解释是药瓶有油性不能提取,而杯子的表面太光滑不能提取,其它的指纹在本案特殊情况下不能提取。第二:关于药的来源,解释说是死者去该厂仓库没有找到这种药,然后去商店买的,一个漂亮、穿着完全是城市风彩的女孩(死者)晚上8点多去药店买这种农药,任何一个有意识的店员都不会卖给她,更何况她都不知道这种药。而以前说死者是从该厂仓库管理员生宝殿拿钥匙去仓库拿的。家属不知道相信那种说法。其它的问题都以各种理由没有做出正面的回答,有的说不负责这一块或说没有去调查等。死者家属提出看案卷中现场照片,葛队长和王法医都同意了,由王法医去拿,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王法医只拿了一份法医鉴定报告回来,说案卷已封存不能看。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提出看现场。当家属来到现场时,看到死者宿舍前有三辆车,几个人。一会葛队长和王法医也来到现场,同时该厂的车辆、人也多了起来,大约有十几辆车,几十个人,这些都是宋培松的朋友,好多董永建都比较的熟悉,在前几次家属来看现场,都是类似的情况,家属来看个现场为什么派这么多的人呢?老板处于什么目的呢?为什么他们同时知道家属来呢?家属去后面的厂房,原先的打工者全部换掉。
   死者家属进入现场一切都已面目全非!电话接收器已放回电话机上;电话线已与电话机接通;死者遗物——书包、鞋子、手机、床体均被移动;室内不知何时凭添了一辆自行车;死者身下的床单出现了偌大一块污迹……现场如此被破坏和伪造,警方对此作何解释?
   2004年7月7日,死者家属再次来到胶南市公安局,与刘局长对话。刘仍然肯定地说:“指纹不能提取”,并且说:“早就停止了一切调查”。
  2004年7月20号,死者家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请求。至今未给书面答复。
   2004年10月12日,死者家属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对死者有关死因等问题做重新鉴定(详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附件)。然而,胶南市公安局居然拒绝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具“委托重新鉴定函”,致使请求人一筹莫展!
  2004年11月初——12月中旬,董春春的胞哥在胶南灵山卫暗地调查,当地居民对董春春的死,街谈巷议,舆论哗然。2004年11月23号晚上,董春春的胞哥去灵山卫驻地各家农药经销店买农药1605,店员都说没有这种农药。从当地群众了解到董春春并非自杀,并且青岛轻型汽车厂在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也是一个女孩。
  2005年1月8号,死者家属到胶南市公安局申请重新法医鉴定,被一概拒绝。
  2005年1月9号,死者家属来到胶南火化厂看董春春的尸体,火化厂的馆长不让家属看,并要家属签定火化合同。并给了最后自动火化尸体的日期是2005年2月28号。
   2005年1月18号,死者家属跟委托律师一块来到胶南公安局,要求查看案卷中现场排的照片,同样被胶南市公安局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2005年1月19号,死者家属再次向胶南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请求,当家属给葛队长“重新鉴定申请书”和“山东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时,被葛兆坤队长两次仍到门外。
   2005年1月19号下午,死者家属向青岛市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该局说:“你们应该找胶南市公安局”。
   2005年2月22号,死者家属来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的调查情况,家属被举止门外。没有给任何答复。
   2005年2月24号,家属再次来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重新鉴定之事,省厅要求家属找青岛市公安局,并开了公安厅介绍信。
   2005年2月26号,死者家属来到青岛公安局信访办,最后的答复仍然是不给开委托重新鉴定函。
   综观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案的种种表现,请求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局完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其实质是行政不作为!侦查本案的警官表现出了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就在案发现场勘查正在进行的时刻,在宋培松老板的轿车里,一名着装的警官仍在和宋培松老板悠闲地抽烟、聊天。象这样如此缺乏对自己行为约束已经达到不惜亵渎警官形象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在责任当头能做出无损于“政府信用”的事情!
   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所表现出的“不作为”,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在此,请求人完全有理由质问胶南市警方:宋培松向灵山卫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警方对此之说应作何反应?
   法医王存友说从死者有关遗物上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对此能回答是因为技术障碍还是人为障碍呢?
   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凡警方与死者家属接触时,警方无不要求火化死者尸体;《法医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死者家属要求警方公开本案卷宗材料,被一概拒绝;致死董春春的药物来源之谜至今未解;不能排除董春春被“谋杀”可能性的线索比比皆是。然而,面对上述诸多需要警方以职权加以破解的问题,却被警方以职权规避了。
   为了避免司空见惯了的“案件不破不立”,借以维护破案率的情形发生,避免有恃无恐者逃之夭夭,防止警方的做法损害“政府信用”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请求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以维护我们的法制政府恪守的“责任行政”的基本原则。
   董春春,这个弱势群体中的农村打工者死于非命已一年。上访人作为其生父,向胶南市警方多次请求并向胶南市检查机关、青岛市检查机关呼吁,要求对董春春中毒死亡予以重新鉴定。然而,胶南市警方一直拒绝出具“重新鉴定函”。
   对此,上访人无时不在苦苦思索:难道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在我们偌大的“一府两院”的国体中,对于胶南市警方在勘验死者现场这一及其重要的侦查活动,竟然不通知侦察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老百姓无可奈何,上层党政机关也无可奈何吗?绝不会!
  这就是上访人上访的动因和理由!
   此致
   2005年5月8日
  上访人电话:0536—3842910 13210740568
  
  
经典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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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April月
1212:10:31
必须惩治政府官员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腐败、堕落分子!社会良知
  像这等社会之残渣,应当严惩不待!
经典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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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February月
29:56:14
希望早日将凶手缉拿归案啊过客
  天下乌鸦一般黑,在中国这个法制社会是权大于法,所以我也麻木了。祝福你们过一个好的春节
经典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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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February月
116:49:43
申诉书郑小林
  尊敬的
   2004年5月25日18时,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县城芳都娱乐城221房内,发现我女李俊(19岁)猝死在房内床上。其后我们闻讯赶到。刑警勘察现场,随后作出法医鉴定。县公安局又根据该法医鉴定,于7月4日作出“上高县‘5.25’芳都娱乐城李俊死亡一事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该汇报对于该案的结论是“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导致中毒死亡,排除他杀,属非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该法医鉴定及该汇报本身疑点颇多,是错误的,因而多次上访,记者亦对此予以了相关大篇幅的报道。然而至今五个月,仍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处理。现特向您反映报告如下:
   1、该法医鉴定称:“死者李俊系吗啡中毒死亡”。然而众所周知,吗啡并非剧毒,须注射相当剂量方能致死亡,该法医又称:“左手腕部桡侧、肘部屈侧各见一针状痕迹”,仅注射过两次就会引起毒瘾大发作?并导致注射过量死亡?且过量到注射器未及拔出就死亡?死亡现场遗留的注射器为2cc,仅注射一次是不会致人命的,那么装吗啡的容器呢?为何勘察现场时不见呢?我女死时状态安静,并无吸毒致死或者他杀的都应有的挣扎状态,这是很可疑的,且我女并非左撇子,为何死时注射器插入右手腕呢?
  2.该汇报称“据查,李俊自2002年以来,就开始吸食、注射海洛因,吸食摇头丸,有毒瘾,且有吸烟的习惯(李俊的原男朋友沈毅、周伟及朋友湛云、黄韶蓉等人可以证实)”。即是达两年的毒龄,为何死时身上只有两个针眼(见法医鉴定)?我们亲属及我女儿生前所在单位县工业园区的领导及同事均说,我女生性活泼开朗,天天按时上班,常穿无袖衣并未见其手臂上有针眼,且脸色红润,精力充沛,完成不同于吸食毒品人的表现。上高县毒贩“肚麻”曾单方面追求过我女,而我女一直未予理睬。既有两年毒瘾,按理不是正好受其控制吗?这不矛盾么?大家眼见的事实如此,显然该汇报所谓的证词不是事实。
  3.该汇报称:“根据尸检所见,未发现死者李俊有机械性暴力的现象。”然而该法医鉴定却称“右膝外侧见二处直径3mm表皮剥脱,右小腿外侧见一5mm表皮剥脱,右腹股沟处见3.5*1.5mm青紫痕”,这一青紫痕是自身力量难以导致的,为何该汇报连自身的法医鉴定都不能自圆其说呢?事实上我女脖子上还有一条勒吊过的痕迹,双臂上可见有8-10公分瘀血痕迹,该法医鉴定又为何对此只字不提呢?
  4.该汇报称:“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死亡”。可为何在对其内藏及现场注射器进行法医鉴定时,却并未鉴定出海洛因成分呢?而仅仅是在现场发现有点海洛因,就断然肯定是我女自己吸食的吗?死者家属现场并没有看到海洛因及吗啡,当时刑事勘查现场中也没有向死者家属说有毒品等异物,我女猝死(221)房想拍个照公安都不许拍,就连死者家属进房看都不允许。
  5.该法医鉴定为何不对我女死亡时间这一重大案情作出结论?究竟出了什么原因?
  6.该汇报称:“因章巨浪和李俊熟悉,章巨浪帮其在芳都娱乐城总台办理了房卡”,这个章巨浪系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其妻子是上高县现任副县长张鲛,其母是连任两届的原上高县县长吕菊香,章巨浪岂止是和我女熟悉,事实上曾送我女手机和摩托,与我女关系一直密切,交往频繁。直到5月24日18时30分左右,章巨浪还送李俊进入该案发的221房现场。如此,章巨浪就应是我女死前接触的最后一人。该汇报又称“24日晚章巨浪多次打李俊电话问她交房费及还钱未接,发短信也未回,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达221房敲门没反应后到服务台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发现房内情况后报案。”这里的问题是:章巨浪与我女一直电话频繁,仅4月份一个月就达一百多次,平均一天4--5个电话,即24晚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未接,按平时两人关系加上县城路不多,为何不去该221房看看呢?又根据我女手机在24日晚8点30分后无任何记录这一重大线索,为何不查明是什么原因致使章巨浪当时不能脱身前来而要到第二天傍晚6点才来呢?而且在此之后又一个电话不打了呢?
  如果真象汇报所说的,案发的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服务员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的话,章巨浪是自己打不开房门的,那么,从25日上午直到案发的傍晚6点30分这段时间,服务员是不可能不打扫房间的。但这样一来,报案的就不应是章巨浪,而是服务员了,章巨浪在该娱乐城参与经营管理,却为何在案发的24小时左右反而不来了呢?县公安局对如此重大线索不追查,仅凭几个毒贩口供就做出我女是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显然是主观,错误的。
  7.该汇报在第四条第三款称章巨浪“到晚上1时左右送服务员朱某到塔下后回家睡觉,章称其23日,24日均未进221房”仅有案发前的调查及章在24日的自述,25日整个白天连章的自述都没有,更不用谈查核章在整个案发时期的去向,这就说明公安几乎没有对重大嫌疑人进行调查,难怪该汇报要在证据不足的 情况下急忙做出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这是为了不得罪章家,又时明显的不愿承担责任,所以敷衍了事。这是草菅人命,这是公然的渎职行为,上高县公安局就这样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
  8.在对现场勘查时,刑警对指纹等痕迹不予提取,对法医鉴定载明提取的分泌物又不作出鉴定结论,刑警队黄湖明队长还在电话里对本人断然否定提取了分泌物,这是正常的刑事勘查吗?如果章是清白的,上高县公安机关为何不仔细勘查,积极认真地调查真相,去努力洗清这位同事章巨浪的嫌疑呢?公安局当时不仅不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载尸体解剖后拒不及时送检,直到我去取三千元交纳了后才去送检,大有你奈我何的态度,这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制度吗?
  9.案发的当天,即25日晚,章的妻子张鲛副县长就公然到现场去了一趟,案发第二天即26日上午上班时,张蛟副县长就在县政府散布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消息。在6月25日法医鉴定就正式作出相同的结论,自然使人明显感觉到该法医鉴定中的人为因素大于实事求是的科学因素。
  10.章巨浪于2000年强占上高县工商银行黄某的妻子,仅因其长得漂亮,事情败露后,章雇请社会上流氓袁某等人用刀将黄某砍伤,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这事早已传遍全县。章还长期与其他有夫之妇同居,并包养二奶等,章还经常豪赌,动不动几十万,在一起赌的就有
  上高县塔下粮油公司的漆德文(现因受贿被刑拘)等人。章曾有一晚上就赌赢了一辆价值四十万元的雪铁龙轿车。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呢?他家在县城金融巷新盖一幢6层楼房,仅一楼就是700平方的店面,价值几十万元,另大县政府等处还买了房子。这些非工资收入来源,从无人过问调查,就连宜春市委宋书记在今年7月份曾对本案作出明确的重要批示,至今也不能认真贯彻落实,而仅仅是将章作党内警告,调离公安机关的处理。章衙内权势不可谓不大,报社记者两次上门采访他,他均躲藏起来不敢见面。据一位曾经亲近过他的女士说:李死后问章的下一步打算做什么?章说,只怕难逃这一关。
  综上所述,我女冤死真相莫白,至今已有五个多月,我们悲痛难言,上告无门。如此治安,谈何安居乐业?又怎能优化环境,发展经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重要指示及其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关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示,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贯彻到我们这里来呢?为此,我们呼吁恳求您采取有效决策敦促有关部门尽快对本案立案侦查,彻底查清我女残死的真正原因,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以维护公民的全法权益,维护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为感为盼!
  
  
   此致
  
  敬礼
  联系电话:0795-2500241
  手机:13133786228
  申诉人:江西省上高县外贸
  下岗职工郑小林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详细住址:副食品宿舍内
  
经典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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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January月
3013:59:32
请求报告郑小林
  请 求 报 告
  
  尊敬的中央首长: 您老安康!
  
  关于我女儿李俊(死时十九岁),于2004年5月25日晚十八时三十分左右被害人在本县非法经营的芳都娱乐场所221房间,(该房是身为国家公安干部的专用房间)。同时嫌疑人章巨浪本人是公安干部,将我女儿用各种手段谋杀后,又做了手脚,他上报当地派出所,当然他有预谋,有计划的做好自认为任何人都不会“他杀”。实质上他的名气官职在当地有一定得市场和势力,可以说,他的一切触犯法律犯罪事实任何人都不敢揭发检举,对质,他才搞了一套“以假成真”的恶劣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章巨浪本人行为是当地人所共知,但是他和妻子在当地有一定势力,(其妻是该县副县长)(章巨浪其母是该县的两届县长现已退休),所以说当地老百姓是敢怒而不敢言,一句话不敢惹他,怕对自己不利。总之章巨浪的犯罪不仅是知法犯法,而且敢于和有关政策,法规对立。至于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中央亲自到当地调查过问,才能得出老百姓的呼声,如果依靠当地到市有关部门是行不通的,由于他夫妻早已利用各种手段,勾结网络关系串通好,掩盖他的犯罪本质事实,导致到如今有七月之久不予侦察,不拘留审查。章巨浪以及其妻的包庇罪行。
  我在发案至今无数十次向有关部门请求立案,侦察抓捕章巨浪。至今章逍遥法外。我实处于无奈,唯一希望寄托在中央首长重视此案,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我女儿伸冤得出公正结论,我千里迢迢来京向公安部,妇联人大有关司法部门申诉求得公正,同时给您发去请求报告,恳求您在百忙当中抽出一点时间审查一下章巨浪的所作所为。责成有关专案组亲自过问调查核实一下。我无有半点谎言的不实之词。最后请您复信我受害家属。谢谢!
  
  此致
  
  谨呈
  
   请求人:郑小林 叩上
   2005年元月十八日于京
  
  通讯地点:江西省上高县建设北路副食品大院1栋602号
  电话(家):0795-2500241
   手机:13133786228
  
经典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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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良知:必须惩治政府官员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腐败、堕落分子!(2005/4/12 12:10:32)
像这等社会之残渣,应当严惩不待!

□过客:希望早日将凶手缉拿归案啊(2005/2/2 9:56:15)
天下乌鸦一般黑,在中国这个法制社会是权大于法,所以我也麻木了。祝福你们过一个好的春节

□dd:请大家一块关注山东董春春冤案(2005/5/10 13:45:51)
上 访
  上访请求:
  请求上层党政机关对外出务工女董春春之死案负有侦查义务的山东省胶南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予以领导监督,批准对董春春死因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董春春是上访人的亲生女儿。她是从2003年春节后在胶南市灵山卫镇轻型汽车厂务工的,2004年3月9日凌晨6:55′,青岛开发区打工的—董春春的胞弟,接到董春春老板宋培松 “讣告”董春春死在轻型汽车厂宿舍的死亡消息。
  2004年2月11号,我家来了三位贵客,一个是青岛轻型汽车厂厂长宋培松(死者的老板),一个是山东省胶南市法院的王法官(王法官是宋培松介绍的),他们以出差为由说是来看看我们,他们详细的询问了我家的有关家庭情况,包括我们的亲戚什么的,表现出了极大的“关心”,还出去跟我们的邻居聊了一会,事发后从邻居哪儿得知,也是在询问我家的家庭情况,让邻居记忆特别清楚的一句话是:说我们这个家最多值4万元钱。
  董春春在轻型汽车厂从事财务、推销、清欠工作。由于董春春的勤奋和努力,工作上颇得老板宋培松的赞赏。但不知为何,自2004年春节以后,董春春在与家人的通话中,时有欲离开轻型汽车厂的说法。在这期间,懂事的她只是跟家里人解释说这个地方人多而杂自己的确不适合这种环境,同时把自己辞职的事情告知了宋培松及该厂的工人,说好2004年3月5号离开该厂,而这时董春春的表姐带着家人的思念来看望董春春,董春春怕没地方住,就跟老板说和姐姐在厂里再住三天就走。2004年3月8号下午,董春春的表姐离开了,而董春春准备第二天收拾行李离开工厂。
  向警方报案是在宋培松接董春春弟弟的车上由董春春的弟弟决定的。宋培松给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打电话说:“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
  警方接到报案后,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去了三个民警,胶南市公安局去了四个公安人员。民警在死者宿舍门外冬青树里发现半瓶1605农药据(这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药),同时在死者宿舍外的窗台上发现一个死者平时用的杯子,里面有半杯清水。在现场警方说根据现场勘查,我们判断是喝药自杀。在现场警方并没有对宋培松以及其它的人员做笔录,只是对董永建做了笔录,而宋培松却很悠闲的跟一个民警在他自己的车里抽烟、聊天。
  据厂里的打工者说2004年3月9号早6点左右宋培松到案发现场。当时有些不知情的打工者在旁边看热闹,据其中一个说:2004年3月8号晚10:00~11:00之间,该打工者出来小便,看到死者所住的办公室门外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并听见里面有女孩叫了几声“不要,不要”。随后听到宿舍里有人说:“老板你怎么过来了”?
  2004年 3月9号下午,灵山卫派出所的领导直接跟死者家属说:根据现场,我们判定是服毒自杀,你们看看怎么处理,同意的话过来签个字,咱们争取在几分钟内把这事给解决了,家属说人命关天的大事,也没有看到现场,是否太草率,就这样没有答复他们的苛刻要求。
  2004年3月10号,胶南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事你们应该找法医王存友。王存友法医说:局长亲自安排我处理此事,根据现场勘查断定是喝药自杀,现场没有留下遗书,日记本内部分页死者自己撕下来烧了,当时家属问王法医你怎么知道是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呢?王法医说你们是不是怀疑这个老板。
  家属又问:“日记本、药瓶、杯子、电话机等能否提取指纹,王法医说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最后王法医说:你们是否与老板协商一下,看怎么处理。如果现在尸体火化我给你们联系车。
  2004年3月11号上午10点,死者家属来到案发现场:看到室内电话接收器垂吊着;话线与话机分离;死者双臂伸开,仰面很安祥地躺在床中间;伸直的右腿搭在左腿上;被子平整地盖在死者身上;床单、衣服很整齐;床单上、嘴边均无污物;嗅死者口腔无异味;死者左右手腕处发红;遗有大便,量多,集中。
  2004年3月17号,胶南市公安局技术科的葛队长打电话说要家属交个材料,关于申请法医鉴定和家属的疑点,也就是这份材料家属受骗了,以后家属的好多疑点不但未排除而是都给破坏了。
  2004年3月18号,来自青岛的两名法医跟胶南两名法医一块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
  2004年3月24号,家属找到胶南市公安局技术科葛队长,他说鉴定结论是:中毒死亡,别的情况要家属去找刑事侦察科的肖队长,当家属提出8号晚上有辆白色面包车的事让肖队长给负责调查,而肖队长问家属是什么时候的事,家属说是8号晚上的,今天都24号了,半个多月了,你们才开始调查,真荒唐。那为什么案发17天后,刑警才出面调查而且毫不知情。
  2004年3月26号,胶南市公安局在众多疑点未排除的情况下,给我们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难道不到两天的时间就把人命关天的案情调查清楚了吗?当家属问面包车的事你们调查的是什么情况,他说关于3月8日晚有职工夜间发现面包车和听见死者说话的问题,经调查系3月11日上午,该厂职工孙兆明(男,19岁,五莲县人,轻度弱智)上厕所时,见好多人在抬董永春的尸体,误认为是3月10日晚上发生的事,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遂对同伴吹牛编造,称其在晚上在睡觉时听见有汽车进厂并听见死者说话。
  至此,董春春死于非命案在“自杀”还是“谋杀”泾渭不清,矛盾丛生,疑团比比皆是的情势下,即被辖区警方“搁浅”。
  2004年4月14号,死者家属向胶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请求。
  2004年5月20号之前,死者的手机已开通。6月份死者宿舍的电话也开通。
  2004年7月5号,死者家属来到胶南市人民检察院,他们同意胶南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说法,并说你们有什么疑点可以到胶南市公安局反映。至今胶南市人民检察院未给书面答复。
  2004年7月6号,死者家属在胶南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找到葛队长和王法医,第一:对于指纹葛队长的解释是药瓶有油性不能提取,而杯子的表面太光滑不能提取,其它的指纹在本案特殊情况下不能提取。第二:关于药的来源,解释说是死者去该厂仓库没有找到这种药,然后去商店买的,一个漂亮、穿着完全是城市风彩的女孩(死者)晚上8点多去药店买这种农药,任何一个有意识的店员都不会卖给她,更何况她都不知道这种药。而以前说死者是从该厂仓库管理员生宝殿拿钥匙去仓库拿的。家属不知道相信那种说法。其它的问题都以各种理由没有做出正面的回答,有的说不负责这一块或说没有去调查等。死者家属提出看案卷中现场照片,葛队长和王法医都同意了,由王法医去拿,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王法医只拿了一份法医鉴定报告回来,说案卷已封存不能看。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提出看现场。当家属来到现场时,看到死者宿舍前有三辆车,几个人。一会葛队长和王法医也来到现场,同时该厂的车辆、人也多了起来,大约有十几辆车,几十个人,这些都是宋培松的朋友,好多董永建都比较的熟悉,在前几次家属来看现场,都是类似的情况,家属来看个现场为什么派这么多的人呢?老板处于什么目的呢?为什么他们同时知道家属来呢?家属去后面的厂房,原先的打工者全部换掉。
  死者家属进入现场一切都已面目全非!电话接收器已放回电话机上;电话线已与电话机接通;死者遗物——书包、鞋子、手机、床体均被移动;室内不知何时凭添了一辆自行车;死者身下的床单出现了偌大一块污迹……现场如此被破坏和伪造,警方对此作何解释?
  2004年7月7日,死者家属再次来到胶南市公安局,与刘局长对话。刘仍然肯定地说:“指纹不能提取”,并且说:“早就停止了一切调查”。
  2004年7月20号,死者家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请求。至今未给书面答复。
  2004年10月12日,死者家属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对死者有关死因等问题做重新鉴定(详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附件)。然而,胶南市公安局居然拒绝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具“委托重新鉴定函”,致使请求人一筹莫展!
  2004年11月初——12月中旬,董春春的胞哥在胶南灵山卫暗地调查,当地居民对董春春的死,街谈巷议,舆论哗然。2004年11月23号晚上,董春春的胞哥去灵山卫驻地各家农药经销店买农药1605,店员都说没有这种农药。从当地群众了解到董春春并非自杀,并且青岛轻型汽车厂在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也是一个女孩。
  2005年1月8号,死者家属到胶南市公安局申请重新法医鉴定,被一概拒绝。
  2005年1月9号,死者家属来到胶南火化厂看董春春的尸体,火化厂的馆长不让家属看,并要家属签定火化合同。并给了最后自动火化尸体的日期是2005年2月28号。
  2005年1月18号,死者家属跟委托律师一块来到胶南公安局,要求查看案卷中现场排的照片,同样被胶南市公安局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2005年1月19号,死者家属再次向胶南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请求,当家属给葛队长“重新鉴定申请书”和“山东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时,被葛兆坤队长两次仍到门外。
  2005年1月19号下午,死者家属向青岛市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该局说:“你们应该找胶南市公安局”。
  2005年2月22号,死者家属来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的调查情况,家属被举止门外。没有给任何答复。
  2005年2月24号,家属再次来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重新鉴定之事,省厅要求家属找青岛市公安局,并开了公安厅介绍信。
  2005年2月26号,死者家属来到青岛公安局信访办,最后的答复仍然是不给开委托重新鉴定函。
  综观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案的种种表现,请求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局完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其实质是行政不作为!侦查本案的警官表现出了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就在案发现场勘查正在进行的时刻,在宋培松老板的轿车里,一名着装的警官仍在和宋培松老板悠闲地抽烟、聊天。象这样如此缺乏对自己行为约束已经达到不惜亵渎警官形象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在责任当头能做出无损于“政府信用”的事情!
  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所表现出的“不作为”,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在此,请求人完全有理由质问胶南市警方:宋培松向灵山卫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警方对此之说应作何反应?
  法医王存友说从死者有关遗物上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对此能回答是因为技术障碍还是人为障碍呢?
  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凡警方与死者家属接触时,警方无不要求火化死者尸体;《法医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死者家属要求警方公开本案卷宗材料,被一概拒绝;致死董春春的药物来源之谜至今未解;不能排除董春春被“谋杀”可能性的线索比比皆是。然而,面对上述诸多需要警方以职权加以破解的问题,却被警方以职权规避了。
  为了避免司空见惯了的“案件不破不立”,借以维护破案率的情形发生,避免有恃无恐者逃之夭夭,防止警方的做法损害“政府信用”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请求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以维护我们的法制政府恪守的“责任行政”的基本原则。
  董春春,这个弱势群体中的农村打工者死于非命已一年。上访人作为其生父,向胶南市警方多次请求并向胶南市检查机关、青岛市检查机关呼吁,要求对董春春中毒死亡予以重新鉴定。然而,胶南市警方一直拒绝出具“重新鉴定函”。
  对此,上访人无时不在苦苦思索:难道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在我们偌大的“一府两院”的国体中,对于胶南市警方在勘验死者现场这一及其重要的侦查活动,竟然不通知侦察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老百姓无可奈何,上层党政机关也无可奈何吗?绝不会!
  这就是上访人上访的动因和理由!
  此致
  2005年5月8日
  上访人电话:0536—384291013210740568
  
  

□ff:请大家一块关注山东董春春冤案(2005/5/12 15:35:12)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对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就董春春之死,不予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董春春之死予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董春春乃是请求人的女儿。董春春生于1982年3月20日,是2003年春节后进城务工,在胶南市灵山卫镇青岛轻型汽车厂做财务、推销、清欠工作。由于董春春的勤奋和努力,工作上颇得老板宋培松的赞赏。但不知为何,自2004年3月以后,董春春在与家人通话中,时有欲离开轻型汽车厂的说法。
  不想,就在董春春的表姐带着董春春家人的思念来看望董春春,于2004年3月8日其表姐返乡的次日晨6:55′,在青岛开发区打工的董永建——董春春的胞弟,接到宋培松“讣告”董春春死在轻型汽车厂宿舍的死亡消息。
  向警方报案是在宋培松接董永建的车上由董永建决定的。
  警方接到报案后,在死者的宿舍门外冬青树里发现半瓶1605农药。
  2004年3月9日下午,灵山卫派出所的领导跟死者的父母说:根据现场,我们推断是服毒自杀。
  2004年3月10日,胶南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对死者的父母说:你们应该找法医王存友。王法医说:“根据现场初步鉴定是喝药自杀,现场没有留下遗书,日记本部分页被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当死者家属问:“王法医,你怎么知道是她自己撕下来烧了呢”?王法医说:“你们是不是怀疑老板”?
  死者家属又问:“从日记本、药瓶、杯子、电话机上能否提取指纹”?王法医说:“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
  2004年3月11日上午10时,死者家属来到死者现场:室内电话接收器垂吊着;话线与话机相分离;死者双臂伸开,仰面安祥地躺在床中间;伸直的右腿搭在左腿上;被子平整地盖在死者身上;床单、衣服很整齐;床单上、嘴边均无污物;嗅死者口腔无异味;死者左右手腕处发红;遗有大便,量多,集中。
  2004年3月18日中午,来自青岛市的两名法医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
  2004年3月24日,法医鉴定结论是:死者中毒死亡。
  2004年3月26日,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给死者家属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至此,董春春死于非命案在“自杀”还是“谋杀”泾渭不清,矛盾丛生,疑团比比皆是的情势下,即被辖区警方“搁浅”。
  2004年7月7日,死者家属再次来到胶南市公安局,与刘局长对话。刘仍然肯定地说:“指纹不能提取”,并且说:“早就停止了一切调查”。
  2004年10月12日,死者家属到山东省公安厅上访,请求对死者有关死因等问题做重新鉴定(详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附件)。然而,胶南市公安局居然拒绝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具“委托重新鉴定函”,致使请求人一筹莫展!
  综观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案的种种表现,请求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局完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其实质是行政不作为!侦查本案的警官表现出了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就在案发现场勘查正在进行的时刻,在宋培松老板的轿车里,一名着装的警官仍在和宋培松老板悠闲地抽烟、聊天。象这样如此缺乏对自己行为约束已经达到不惜亵渎警官形象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在责任当头能做出无损于“政府信用”的事情!
  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胶南市公安局对董春春之死所表现出的“不作为”,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在此,请求人完全有理由质问胶南市警方:宋培松向灵山卫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厂里有个女的喝药死了”,警方对此之说应作何反应?
  法医王存友说从死者有关遗物上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对此能回答是因为技术障碍还是人为障碍呢?
  2004年7月6日,死者家属第二次进入死者现场,一切都已面目全非!
  电话接收器已放回电话机上;电话线已与电话机接通;死者遗物——书包、鞋子、手机、床体均被移动;室内不知何时凭添了一辆自行车;死者身下的床单出现了偌大一块污迹……现场如此被破坏和伪造,警方对此作何解释?
  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凡警方与死者家属接触时,警方无不要求火化死者尸体;《法医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死者家属要求警方公开本案卷宗材料,被一概拒绝;致死董春春的药物来源之谜至今未解;不能排除董春春被“谋杀”可能性的线索比比皆是。然而,面对上述诸多需要警方以职权加以破解的问题,却被警方以职权规避了。
  为了避免司空见惯了的“案件不破不立”,借以维护破案率的情形发生,避免有恃无恐者逃之夭夭,防止警方的做法损害“政府信用”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请求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以维护我们的法制政府恪守的“责任行政”的基本原则。
  此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董祥林
  2005年2月16日
  
  附:《山东省公安厅来访介绍信》
  邮编:262516,联系电话:13210740568 0536-3842910
  

□郑小林:申诉书(2005/2/1 16:49:44)
尊敬的
   2004年5月25日18时,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县城芳都娱乐城221房内,发现我女李俊(19岁)猝死在房内床上。其后我们闻讯赶到。刑警勘察现场,随后作出法医鉴定。县公安局又根据该法医鉴定,于7月4日作出“上高县‘5.25’芳都娱乐城李俊死亡一事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该汇报对于该案的结论是“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导致中毒死亡,排除他杀,属非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该法医鉴定及该汇报本身疑点颇多,是错误的,因而多次上访,记者亦对此予以了相关大篇幅的报道。然而至今五个月,仍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处理。现特向您反映报告如下:
  1、该法医鉴定称:“死者李俊系吗啡中毒死亡”。然而众所周知,吗啡并非剧毒,须注射相当剂量方能致死亡,该法医又称:“左手腕部桡侧、肘部屈侧各见一针状痕迹”,仅注射过两次就会引起毒瘾大发作?并导致注射过量死亡?且过量到注射器未及拔出就死亡?死亡现场遗留的注射器为2cc,仅注射一次是不会致人命的,那么装吗啡的容器呢?为何勘察现场时不见呢?我女死时状态安静,并无吸毒致死或者他杀的都应有的挣扎状态,这是很可疑的,且我女并非左撇子,为何死时注射器插入右手腕呢?
  2.该汇报称“据查,李俊自2002年以来,就开始吸食、注射海洛因,吸食摇头丸,有毒瘾,且有吸烟的习惯(李俊的原男朋友沈毅、周伟及朋友湛云、黄韶蓉等人可以证实)”。即是达两年的毒龄,为何死时身上只有两个针眼(见法医鉴定)?我们亲属及我女儿生前所在单位县工业园区的领导及同事均说,我女生性活泼开朗,天天按时上班,常穿无袖衣并未见其手臂上有针眼,且脸色红润,精力充沛,完成不同于吸食毒品人的表现。上高县毒贩“肚麻”曾单方面追求过我女,而我女一直未予理睬。既有两年毒瘾,按理不是正好受其控制吗?这不矛盾么?大家眼见的事实如此,显然该汇报所谓的证词不是事实。
  3.该汇报称:“根据尸检所见,未发现死者李俊有机械性暴力的现象。”然而该法医鉴定却称“右膝外侧见二处直径3mm表皮剥脱,右小腿外侧见一5mm表皮剥脱,右腹股沟处见3.5*1.5mm青紫痕”,这一青紫痕是自身力量难以导致的,为何该汇报连自身的法医鉴定都不能自圆其说呢?事实上我女脖子上还有一条勒吊过的痕迹,双臂上可见有8-10公分瘀血痕迹,该法医鉴定又为何对此只字不提呢?
  4.该汇报称:“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死亡”。可为何在对其内藏及现场注射器进行法医鉴定时,却并未鉴定出海洛因成分呢?而仅仅是在现场发现有点海洛因,就断然肯定是我女自己吸食的吗?死者家属现场并没有看到海洛因及吗啡,当时刑事勘查现场中也没有向死者家属说有毒品等异物,我女猝死(221)房想拍个照公安都不许拍,就连死者家属进房看都不允许。
  5.该法医鉴定为何不对我女死亡时间这一重大案情作出结论?究竟出了什么原因?
  6.该汇报称:“因章巨浪和李俊熟悉,章巨浪帮其在芳都娱乐城总台办理了房卡”,这个章巨浪系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其妻子是上高县现任副县长张鲛,其母是连任两届的原上高县县长吕菊香,章巨浪岂止是和我女熟悉,事实上曾送我女手机和摩托,与我女关系一直密切,交往频繁。直到5月24日18时30分左右,章巨浪还送李俊进入该案发的221房现场。如此,章巨浪就应是我女死前接触的最后一人。该汇报又称“24日晚章巨浪多次打李俊电话问她交房费及还钱未接,发短信也未回,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达221房敲门没反应后到服务台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发现房内情况后报案。”这里的问题是:章巨浪与我女一直电话频繁,仅4月份一个月就达一百多次,平均一天4--5个电话,即24晚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未接,按平时两人关系加上县城路不多,为何不去该221房看看呢?又根据我女手机在24日晚8点30分后无任何记录这一重大线索,为何不查明是什么原因致使章巨浪当时不能脱身前来而要到第二天傍晚6点才来呢?而且在此之后又一个电话不打了呢?
  如果真象汇报所说的,案发的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服务员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的话,章巨浪是自己打不开房门的,那么,从25日上午直到案发的傍晚6点30分这段时间,服务员是不可能不打扫房间的。但这样一来,报案的就不应是章巨浪,而是服务员了,章巨浪在该娱乐城参与经营管理,却为何在案发的24小时左右反而不来了呢?县公安局对如此重大线索不追查,仅凭几个毒贩口供就做出我女是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显然是主观,错误的。
  7.该汇报在第四条第三款称章巨浪“到晚上1时左右送服务员朱某到塔下后回家睡觉,章称其23日,24日均未进221房”仅有案发前的调查及章在24日的自述,25日整个白天连章的自述都没有,更不用谈查核章在整个案发时期的去向,这就说明公安几乎没有对重大嫌疑人进行调查,难怪该汇报要在证据不足的 情况下急忙做出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这是为了不得罪章家,又时明显的不愿承担责任,所以敷衍了事。这是草菅人命,这是公然的渎职行为,上高县公安局就这样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
  8.在对现场勘查时,刑警对指纹等痕迹不予提取,对法医鉴定载明提取的分泌物又不作出鉴定结论,刑警队黄湖明队长还在电话里对本人断然否定提取了分泌物,这是正常的刑事勘查吗?如果章是清白的,上高县公安机关为何不仔细勘查,积极认真地调查真相,去努力洗清这位同事章巨浪的嫌疑呢?公安局当时不仅不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载尸体解剖后拒不及时送检,直到我去取三千元交纳了后才去送检,大有你奈我何的态度,这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制度吗?
  9.案发的当天,即25日晚,章的妻子张鲛副县长就公然到现场去了一趟,案发第二天即26日上午上班时,张蛟副县长就在县政府散布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消息。在6月25日法医鉴定就正式作出相同的结论,自然使人明显感觉到该法医鉴定中的人为因素大于实事求是的科学因素。
  10.章巨浪于2000年强占上高县工商银行黄某的妻子,仅因其长得漂亮,事情败露后,章雇请社会上流氓袁某等人用刀将黄某砍伤,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这事早已传遍全县。章还长期与其他有夫之妇同居,并包养二奶等,章还经常豪赌,动不动几十万,在一起赌的就有
  上高县塔下粮油公司的漆德文(现因受贿被刑拘)等人。章曾有一晚上就赌赢了一辆价值四十万元的雪铁龙轿车。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呢?他家在县城金融巷新盖一幢6层楼房,仅一楼就是700平方的店面,价值几十万元,另大县政府等处还买了房子。这些非工资收入来源,从无人过问调查,就连宜春市委宋书记在今年7月份曾对本案作出明确的重要批示,至今也不能认真贯彻落实,而仅仅是将章作党内警告,调离公安机关的处理。章衙内权势不可谓不大,报社记者两次上门采访他,他均躲藏起来不敢见面。据一位曾经亲近过他的女士说:李死后问章的下一步打算做什么?章说,只怕难逃这一关。
  综上所述,我女冤死真相莫白,至今已有五个多月,我们悲痛难言,上告无门。如此治安,谈何安居乐业?又怎能优化环境,发展经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重要指示及其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关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示,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贯彻到我们这里来呢?为此,我们呼吁恳求您采取有效决策敦促有关部门尽快对本案立案侦查,彻底查清我女残死的真正原因,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以维护公民的全法权益,维护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为感为盼!
  
  
   此致
  
  敬礼
  联系电话:0795-2500241
  手机:13133786228
  申诉人:江西省上高县外贸
  下岗职工郑小林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详细住址:副食品宿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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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生日快乐(2005/6/5 23:13:55)
希望你的冤案早日得到解决。

□江西人:(2005/6/11 20:29:05)
怎么冤案那么多呀,社会主义国家哦!

□邪不压正:建议(2005/6/24 15:35:18)
老郑,得知你的不幸遭遇,我很同情,同时也痛恨那些为官不正,官官相护的当权者,希望你的冤案能够得到昭雪,还上高一片青天。普天下的正义人士都会站在你一边的。
  在此建议你将此事在国内各大网站张贴,请求法律援助,推荐几个国内比较有影响的论坛 www.mop.com, www.pcpop.com,
  另外上高本地也有一个论坛,在www.jxsgzc.com, 江西上高之窗的家园论坛,将此事告知家乡的同胞,让他们认清恶人的嘴脸。
  一定要坚持到底,我们支持你!

□郑小林:请求报告(2005/1/30 13:59:32)
请 求 报 告
  
  尊敬的中央首长: 您老安康!
  
  关于我女儿李俊(死时十九岁),于2004年5月25日晚十八时三十分左右被害人在本县非法经营的芳都娱乐场所221房间,(该房是身为国家公安干部的专用房间)。同时嫌疑人章巨浪本人是公安干部,将我女儿用各种手段谋杀后,又做了手脚,他上报当地派出所,当然他有预谋,有计划的做好自认为任何人都不会“他杀”。实质上他的名气官职在当地有一定得市场和势力,可以说,他的一切触犯法律犯罪事实任何人都不敢揭发检举,对质,他才搞了一套“以假成真”的恶劣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章巨浪本人行为是当地人所共知,但是他和妻子在当地有一定势力,(其妻是该县副县长)(章巨浪其母是该县的两届县长现已退休),所以说当地老百姓是敢怒而不敢言,一句话不敢惹他,怕对自己不利。总之章巨浪的犯罪不仅是知法犯法,而且敢于和有关政策,法规对立。至于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中央亲自到当地调查过问,才能得出老百姓的呼声,如果依靠当地到市有关部门是行不通的,由于他夫妻早已利用各种手段,勾结网络关系串通好,掩盖他的犯罪本质事实,导致到如今有七月之久不予侦察,不拘留审查。章巨浪以及其妻的包庇罪行。
  我在发案至今无数十次向有关部门请求立案,侦察抓捕章巨浪。至今章逍遥法外。我实处于无奈,唯一希望寄托在中央首长重视此案,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我女儿伸冤得出公正结论,我千里迢迢来京向公安部,妇联人大有关司法部门申诉求得公正,同时给您发去请求报告,恳求您在百忙当中抽出一点时间审查一下章巨浪的所作所为。责成有关专案组亲自过问调查核实一下。我无有半点谎言的不实之词。最后请您复信我受害家属。谢谢!
  
  此致
  
  谨呈
  
   请求人:郑小林叩上
   2005年元月十八日于京
  
  通讯地点:江西省上高县建设北路副食品大院1栋602号
  电话(家):0795-2500241
  手机:13133786228
  

□郑小林:申诉书(2005/2/1 16:49:44)
尊敬的
   2004年5月25日18时,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县城芳都娱乐城221房内,发现我女李俊(19岁)猝死在房内床上。其后我们闻讯赶到。刑警勘察现场,随后作出法医鉴定。县公安局又根据该法医鉴定,于7月4日作出“上高县‘5.25’芳都娱乐城李俊死亡一事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该汇报对于该案的结论是“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导致中毒死亡,排除他杀,属非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该法医鉴定及该汇报本身疑点颇多,是错误的,因而多次上访,记者亦对此予以了相关大篇幅的报道。然而至今五个月,仍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处理。现特向您反映报告如下:
  1、该法医鉴定称:“死者李俊系吗啡中毒死亡”。然而众所周知,吗啡并非剧毒,须注射相当剂量方能致死亡,该法医又称:“左手腕部桡侧、肘部屈侧各见一针状痕迹”,仅注射过两次就会引起毒瘾大发作?并导致注射过量死亡?且过量到注射器未及拔出就死亡?死亡现场遗留的注射器为2cc,仅注射一次是不会致人命的,那么装吗啡的容器呢?为何勘察现场时不见呢?我女死时状态安静,并无吸毒致死或者他杀的都应有的挣扎状态,这是很可疑的,且我女并非左撇子,为何死时注射器插入右手腕呢?
  2.该汇报称“据查,李俊自2002年以来,就开始吸食、注射海洛因,吸食摇头丸,有毒瘾,且有吸烟的习惯(李俊的原男朋友沈毅、周伟及朋友湛云、黄韶蓉等人可以证实)”。即是达两年的毒龄,为何死时身上只有两个针眼(见法医鉴定)?我们亲属及我女儿生前所在单位县工业园区的领导及同事均说,我女生性活泼开朗,天天按时上班,常穿无袖衣并未见其手臂上有针眼,且脸色红润,精力充沛,完成不同于吸食毒品人的表现。上高县毒贩“肚麻”曾单方面追求过我女,而我女一直未予理睬。既有两年毒瘾,按理不是正好受其控制吗?这不矛盾么?大家眼见的事实如此,显然该汇报所谓的证词不是事实。
  3.该汇报称:“根据尸检所见,未发现死者李俊有机械性暴力的现象。”然而该法医鉴定却称“右膝外侧见二处直径3mm表皮剥脱,右小腿外侧见一5mm表皮剥脱,右腹股沟处见3.5*1.5mm青紫痕”,这一青紫痕是自身力量难以导致的,为何该汇报连自身的法医鉴定都不能自圆其说呢?事实上我女脖子上还有一条勒吊过的痕迹,双臂上可见有8-10公分瘀血痕迹,该法医鉴定又为何对此只字不提呢?
  4.该汇报称:“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致吗啡中毒死亡”。可为何在对其内藏及现场注射器进行法医鉴定时,却并未鉴定出海洛因成分呢?而仅仅是在现场发现有点海洛因,就断然肯定是我女自己吸食的吗?死者家属现场并没有看到海洛因及吗啡,当时刑事勘查现场中也没有向死者家属说有毒品等异物,我女猝死(221)房想拍个照公安都不许拍,就连死者家属进房看都不允许。
  5.该法医鉴定为何不对我女死亡时间这一重大案情作出结论?究竟出了什么原因?
  6.该汇报称:“因章巨浪和李俊熟悉,章巨浪帮其在芳都娱乐城总台办理了房卡”,这个章巨浪系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其妻子是上高县现任副县长张鲛,其母是连任两届的原上高县县长吕菊香,章巨浪岂止是和我女熟悉,事实上曾送我女手机和摩托,与我女关系一直密切,交往频繁。直到5月24日18时30分左右,章巨浪还送李俊进入该案发的221房现场。如此,章巨浪就应是我女死前接触的最后一人。该汇报又称“24日晚章巨浪多次打李俊电话问她交房费及还钱未接,发短信也未回,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达221房敲门没反应后到服务台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发现房内情况后报案。”这里的问题是:章巨浪与我女一直电话频繁,仅4月份一个月就达一百多次,平均一天4--5个电话,即24晚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未接,按平时两人关系加上县城路不多,为何不去该221房看看呢?又根据我女手机在24日晚8点30分后无任何记录这一重大线索,为何不查明是什么原因致使章巨浪当时不能脱身前来而要到第二天傍晚6点才来呢?而且在此之后又一个电话不打了呢?
  如果真象汇报所说的,案发的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服务员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的话,章巨浪是自己打不开房门的,那么,从25日上午直到案发的傍晚6点30分这段时间,服务员是不可能不打扫房间的。但这样一来,报案的就不应是章巨浪,而是服务员了,章巨浪在该娱乐城参与经营管理,却为何在案发的24小时左右反而不来了呢?县公安局对如此重大线索不追查,仅凭几个毒贩口供就做出我女是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显然是主观,错误的。
  7.该汇报在第四条第三款称章巨浪“到晚上1时左右送服务员朱某到塔下后回家睡觉,章称其23日,24日均未进221房”仅有案发前的调查及章在24日的自述,25日整个白天连章的自述都没有,更不用谈查核章在整个案发时期的去向,这就说明公安几乎没有对重大嫌疑人进行调查,难怪该汇报要在证据不足的 情况下急忙做出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结论。这是为了不得罪章家,又时明显的不愿承担责任,所以敷衍了事。这是草菅人命,这是公然的渎职行为,上高县公安局就这样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
  8.在对现场勘查时,刑警对指纹等痕迹不予提取,对法医鉴定载明提取的分泌物又不作出鉴定结论,刑警队黄湖明队长还在电话里对本人断然否定提取了分泌物,这是正常的刑事勘查吗?如果章是清白的,上高县公安机关为何不仔细勘查,积极认真地调查真相,去努力洗清这位同事章巨浪的嫌疑呢?公安局当时不仅不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载尸体解剖后拒不及时送检,直到我去取三千元交纳了后才去送检,大有你奈我何的态度,这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制度吗?
  9.案发的当天,即25日晚,章的妻子张鲛副县长就公然到现场去了一趟,案发第二天即26日上午上班时,张蛟副县长就在县政府散布我女系自己吸毒致死的消息。在6月25日法医鉴定就正式作出相同的结论,自然使人明显感觉到该法医鉴定中的人为因素大于实事求是的科学因素。
  10.章巨浪于2000年强占上高县工商银行黄某的妻子,仅因其长得漂亮,事情败露后,章雇请社会上流氓袁某等人用刀将黄某砍伤,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这事早已传遍全县。章还长期与其他有夫之妇同居,并包养二奶等,章还经常豪赌,动不动几十万,在一起赌的就有
  上高县塔下粮油公司的漆德文(现因受贿被刑拘)等人。章曾有一晚上就赌赢了一辆价值四十万元的雪铁龙轿车。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呢?他家在县城金融巷新盖一幢6层楼房,仅一楼就是700平方的店面,价值几十万元,另大县政府等处还买了房子。这些非工资收入来源,从无人过问调查,就连宜春市委宋书记在今年7月份曾对本案作出明确的重要批示,至今也不能认真贯彻落实,而仅仅是将章作党内警告,调离公安机关的处理。章衙内权势不可谓不大,报社记者两次上门采访他,他均躲藏起来不敢见面。据一位曾经亲近过他的女士说:李死后问章的下一步打算做什么?章说,只怕难逃这一关。
  综上所述,我女冤死真相莫白,至今已有五个多月,我们悲痛难言,上告无门。如此治安,谈何安居乐业?又怎能优化环境,发展经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重要指示及其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关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示,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贯彻到我们这里来呢?为此,我们呼吁恳求您采取有效决策敦促有关部门尽快对本案立案侦查,彻底查清我女残死的真正原因,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以维护公民的全法权益,维护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为感为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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